普法|「訴訟保全」28問

1

當事人如何申請訴訟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2

申請訴訟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3

作出保全裁定的時間有要求嗎?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4

上訴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可能轉移財產的,

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送報第二審人民法院。

5

二審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一定要委託一審法院實施嗎?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6

再審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委託原審法院實施嗎?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7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可以申請保全嗎?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8

訴訟中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延續到執行程序中嗎?

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須重新制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

9

訴前可以申請保全嗎?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10

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嗎?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裁定駁回申請。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11

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12

採取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在多長時間內起訴?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13

訴前保全法院和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怎麼辦?

當事人採取訴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手續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訴前保全的裁定視為受移送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

14

訴訟保全的範圍是什麼?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務。

15

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如何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現貨、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16

法院對擔保物可以採取保全措施嗎?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17

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嗎?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18

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如何採取保全措施?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19

法院對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如何處理?

對申請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等手續。

20

誰有權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他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1

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有哪些方法?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報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22

被保全財產應該由誰保管?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託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23

擔保財產被保全後一般由誰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採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24

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務還可以使用嗎?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物,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5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可以解除保全嗎?

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26

被保全人提供等價值擔保財產的可以變更保全標的物嗎?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27

申請保全錯誤的應當如何處理?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8

哪些情形法院應當做出解除保全裁定的?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做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錯誤的;2、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3、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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