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我局納稅人學堂組織的一次討論時,有家勞務派遣公司和另外幾家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的財務人員發生了爭議,兩方的財務人員都認為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及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應在本企業作稅前扣除。請問,究竟該如何正確扣除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及附加呢?
答:您好。有關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及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統稱“三項費用”),究竟該在勞務派遣方企業還是勞務接受方企業進行稅前扣除的問題,有個變化的過程。
在2014年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對此曾規定:企業因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照此公告規定,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扣除。企業在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用工費用後,對於其中屬於非福利部門用工的派遣員工工資,准予計入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的,並作為計算“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時至2015年5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其中關於勞務派遣用工的問題,最大的變化就是將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分成兩種情況進行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資部分由以往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改變為“勞務費”,不再計入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從而不能再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計算“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扣除的基數。同時,也就意味著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將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作為計算“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扣除的基數。
2﹒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個人的費用,視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分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計算“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例如,聞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分別與甲勞務派遣公司和乙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合同,2017年度按合同約定,分別向甲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費用80萬元(含勞務員工的工資、險金等);向乙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費用7萬元,同期還向直接從事生產的勞務員工支付工資60萬元。
據此,聞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憑甲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發票,將80萬元支出計入勞務費;憑乙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發票將7萬元支出計入勞務費,憑工資支付憑證將60萬元計入工資薪金支出,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同時作為計算“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此外,甲勞務派遣公司向派往聞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勞務員工支付的工資薪金按本企業員工處理。
可見,雖然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均可作稅前扣除,但相關費用的不同支付方式以及取得的支付憑證(發票等)的差異,決定了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以及依據工資薪金總額扣除“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的列支主體,應引起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的重視;稅務機關則應作為風險評估、稅務稽查等後續管理的重點之一。來源:稅海濤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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