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130517276
有位哲人曾說過,刑罰是一種不得以的惡。死刑,是一種極刑,依法剝奪罪犯的生命權。隨著司法體制改革和法治文明的進步,目前我國雖然還沒有完全廢除死刑,但在很多罪名廢除了死刑,對死刑的適用,採取少用慎用的原則。判處死刑的法定程序也更為嚴格,在死刑執行方式上增加了注射藥物的方式,不再是單一的槍決方式。
死刑犯被執行死刑的方式,用槍斃和注射藥物哪個比較人性化?現在被判處死刑的,都是罪大惡極,社會危害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分子。就執行死刑的方式而言,槍決和藥物注射都是剝奪罪犯的生命權,顯然藥物注射要人性化一點。影視劇常看到賞個全屍的鏡頭,藥物注射就能達到這個效果,並且可以減少意外情況的發生。從過去的司法實踐來看,死刑犯被執行槍決的時候,出現過一槍沒有斃命的情況,這樣對死刑犯看起來也比較殘忍,對執行槍決的法警心理造成壓力,留下揮之不去的陰影。
死刑犯的犯罪行為是令人髮指的,但是死刑犯也是人,也是一個生命,出於人權角度,敬畏生命,個人認為藥物注射執行死刑的方式比較人性化。對死刑犯減少了執行死刑的殘忍,對執行死刑的法警減少了壓力。為了震懾犯罪,對窮兇極惡,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死刑犯,就不必考慮執行死刑人性化的問題了,就是要開宣判大會,執行槍決。
多多聊事
死刑是以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對罪犯剝奪和結束其生命的刑罰,也稱極刑、處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了死刑執行的方式是槍決和注射,藥物注射越來越多被施用,相比來說是更人道和人性化的。
1997年1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了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執行方式。據有關資料記載,第一執行地區是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先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就是注射執行死刑的。在1997年1月《刑事訴訟法》未修改前,對死刑執行的方式只有槍決一種。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死刑罪犯予以嚴懲,執行死刑槍決,雖然可以起到嚴懲罪犯、威懾和教育人們、安撫受害者遺屬的作用,也具有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的特殊效果,但卻弊端諸多。
血腥恐怖的場面,不僅傷害善良人們的內心,也與現代文明社會極不相適應。由於中國人習俗保留全屍,雖然死刑犯罪責自負理應受刑,但其無辜家人面對慘不忍睹殘狀屍體,心靈深處無疑是長久的折磨。而死刑執行採用注射的方式,就相對人道和人性化的。
注射死刑,就是向罪犯體內注射致命性毒藥(巴比妥鹽酸、肌肉鬆弛劑和氯化鉀溶液),使其瞬間喪失意識、停止呼吸和心跳,直至死亡。
雖然早在文明開始之初就有死刑,廢除死刑也是世界各國趨勢。但聯合國《人權宣言》並沒有禁止死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在還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可以對最嚴重的罪行適用死刑。
我國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只對極少數罪大惡極,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施用死刑。並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標準,死刑核准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首創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逐步減少。並且嚴格規定,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有這些都體現了人道主義,也尊重了基本的人權。
伏龍蘇
注射雖然人性化,但起不到殺一儆百震懾作用,想想嚴打時公審大會後,警車鳴笛開道,罪犯胸前掛大紅❌大牌子,大批武警持槍卡車一字長龍壓陣,刑場上看熱鬧人山人海,執行法官宣讀完執行令……主要大街貼滿告示,上面有高法院長的簽名,圍著看的百姓人頭攢動,結果是社會治安會安定好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