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宣判一起「以商養黑」「以黑護商」涉黑案

日前,我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鍾錦釗、鄒錦輝犯參加黑社會組織性質等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判處鍾錦釗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妨害公務罪、聚眾鬥毆罪判處鄒錦輝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汕尾市宣判一起“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涉黑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起,被告人鍾錦釗、鄒錦輝參加以同案人黃萍(已判決)、鄒某某(已死亡)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汕尾市城區榮泰實業有限公司為依託,以鍾錦釗、鄒錦輝等人為骨幹成員,糾集多名親友同鄉,通過層級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經費和報酬,以商養黑;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採礦、妨害公務、強迫交易、聚眾鬥毆、非法買賣槍支彈藥、偽造公司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謀求保護傘,稱霸一方,以黑護商,在汕尾地區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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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鍾錦釗、鄒錦輝無視國家法律,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積極參與聚眾鬥毆(但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聚眾鬥毆罪(中止)。另外,鍾錦釗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鄒錦輝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採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採礦罪,對其二人應實行數罪併罰。鑑於二人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悔罪,其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給予從輕、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林志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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