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名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悉,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出生,吴川市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2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羁押,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于2018年2月17日晚上、2018年2月23日晚上,两次伙同吸毒人员邓某(已作行政处罚)到李某甲位于吴川市振文镇的住宅内,一起以抽水烟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2月26日晚上,邓某再次到李某甲家中与李某甲一起吸食之前购买剩余的毒品冰毒时,于次日凌晨在吴川市振文镇的住宅内被吴川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李某甲自制吸毒工具水烟筒一条、吸管三条及手机一台。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被告人李某甲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2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羁押期限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吸毒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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