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數人有染,把詳細過程寫入日記,丈夫通過日記爲證據進行離婚有效嗎?爲什麼?

怪島


給大家介紹一個真實案件。



馮某(女)與苑某(男)經人介紹,於2005年9月相識並於同年12月登記結婚。隨後,雙方於2007年4月生下一子。

婚後,馮某與婆婆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矛盾,而每次發生矛盾苑某總是向著自己母親,這讓馮某極其不滿。後來,每當馮某於婆婆發生矛盾讓丈夫和婆婆罵一頓時,她就心懷不滿摔門而去,在外面和其他男人廝混併發生兩性關係。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每次偷情回家以後,馮某就心情大好地寫一篇日記,在日記裡千篇一律地寫道:“今天又被苑某和他媽痛嗎一頓,心情不爽,在外面和xxx偷情一晚,給他戴頂綠帽子就心情舒暢了。”

直到2014年苑某才發現妻子馮某寫的“出軌日記”,他及其憤怒地仔細一數,發現竟然寫了整整57篇!也就是說,結婚不到10年,妻子竟然給自己戴了57頂綠帽子!於是,怒火中燒的苑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一次法院判決不同意離婚,理由是苑某是在發展馮某出軌的情況下一時憤怒才提出離婚的,雙方畢竟同床共枕近10年,不至於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況且馮某當庭提交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與他人發生兩性關係,希望得到丈夫原諒。於是,法院判決不同意離婚,讓他們回去儘量修復一下感情。

妻子出軌對丈夫來說是奇恥大辱,作為男人怎麼可能輕易原諒?於是6個月後苑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此法院很乾脆,直接判決同意離婚。

通過本案可以發現,“出軌日記”可以作為離婚訴訟的證據,但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話,那麼就很有可能要兩次起訴才能得到離婚判決了。


冰焰


首先這個女人性慾旺盛,她的慾望並不是一個男人就能滿足她的身體需求,而且可以說她能真正的體驗到性愛給帶她帶來的快樂與愉悅,所以慢慢的就會上癮,因為女人偷腥和男人也基本一樣,男人都想玩遍天下所有的女人,女人也想玩遍天下所有的男人,因為每個人所帶來的新奇和快樂是不一樣的,所以當今社會慾望大,為了身體需求多找幾個男人也可以理解,但是寫性愛日記,和男人的性愛過程,那就有點不被人理解,因為做這種事情的人,本質就是想偷偷摸摸的,不被人發現,神不知鬼不覺的長時間繼續下去,哪還敢留證據。但是這個女人寫了,而且把和所有男人有染的過程寫的明明白白,這無非有兩個心裡,一個是寫下來以後,自己沒事的時候自己偷偷的看看,回味回味和各種男人偷腥時的感覺,偷腥時的快樂,另一個就是自己心裡有一個目標,看一共能玩多少個男人,和哪個男人感覺好,那麼感覺好的或許可以多約幾次,反正總的來說這個女人心裡咋想的,我們是局外人只是一種揣測,並不懂人家真正的心裡。那麼說了很多回到正題,他老公拿到了她媳婦寫的性愛日記,而且還是和很多男人有染,他完全可以拿著這本日記到法院提出離婚,因為這是很好的證據,夫妻之間一方有錯,而且她犯了這麼大的錯,丈夫完完全全可以到法院提出離婚。


認識你真好229


你想與老婆離婚,可以有多種理由!這次你抓住妻子通姦日記,這可是個千載難逄的機會!

你可把日記保存,也可再複印一份留作證據。你想離婚,可和媳婦協商到民證局辦理,應該離婚很快!也可到法院起訴離婚,那離婚稍慢點!


世界上什麼人都有!你這個妻子水性揚花,性慾昂進,也難控制。多是遺傳因子有關,也顯示了動物的原始本性。但這是不道德的!女人從日記中回憶欣賞到快樂,也記錄著女人的“輝煌戰果!”

有個報道看,西方女雷人有在大街上和幾百個男人接吻的,想打破記錄,有個要同床,都是不倫不類羞齒之舉!

本題的這個女主人,才混了幾個男人,還未達到賣淫嫖娼的猖獗程度!你們可商量離婚,好說好散。現在男多女少,女人金貴。女人就是個小姐也有男人會娶!不信你看,男人要三思!那還有人是同性戀呢!大千世界,無奇不有!且聽下回分解!


苗萬平談情感


有些男人喜歡“集郵”,沒想到題主的妻子也有此癖好,看來花心起來,男女都是一樣的。

這些年,要說在這方面創紀錄者當屬海南某公司副總李某某,在本世紀初,他因有關問題被查時,調查人員發現他在20多年中,與194名女性有染,對194名有染者詳細情況記錄的花名冊長達18頁,記錄本人內心感受的筆記本有95本之多,此外他的癖好還包括收集女性下身毛髮,有236份,自拍各種照片,並還有錄像,最後發展到收集帶血的內褲、衛生巾等。

既然題主已經頭頂一片大草原,我覺得這樣的婚姻已經走到盡頭了,不要心存幻想,趕緊離婚吧,越快越好。

對於日記,當然是一種證據,不過這是單方面的記錄,在證據效力上來說還是有些偏軟,但是我想一個經常出軌的女人,平常不正常的地方肯定太多了,題主只要細心一點,肯定可以收集到更多的證據。


打虎拍蠅


如果妻子不是小說家,不創作素材的話,她的一切行為都說不過去。不過話說,她莫非是很回味出軌行為,記錄下來留個紀念?還是日後給子孫看?

這個妻子不一般,其實對於和多人有染的女性,找到她的蛛絲馬跡並不難,既然都能留下所謂“詳細過程”,看來她的警惕性也就那樣而已,而她的這種不尋常的舉動顯然可以作為參考證據。

想捉一個人和別人有染其實並不困難,只要稍微做點手段就可以了,如果他是和陌生人進行婚外溝通,那你也可以裝作陌生人來和她聊天。如果她是與熟人“作案”,那其實也會在生活中留下馬腳。

日子能好好過就好好過,不想過就分手,沒什麼的。


大眼大世界


大實話:這可以作為參考證據,但妻子不承認的話很難作為直接證據。

作為一個男人,估計最大的恥辱就是被妻子戴綠帽子了,而這種一下子戴好幾頂則可以說是恥辱翻倍,當然,也有可能看到這麼多男人和妻子有染就麻木了吧。

當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出軌行為,那麼,在離婚判決的時候法院也會偏向未出軌的一方。從現實角度來說就是夫妻離婚分財產的時候,出軌的人可能會少分一點財產,甚至是淨身出戶。

不過,俗話說“捉賊捉贓,捉姦捉雙”。如果沒有直接證據,單單是靠這種日記記錄是很難作為妻子出軌的證據的。

因為,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日記”頂多只能算作是一種文學創作,如果妻子死不承認,就說這是自己瞎寫的,而丈夫又拿不出其他證據,比如視頻錄像之類的,那麼是無法說明妻子存在出軌行為的。

咱們就拿某明星的例子來說吧,難道,你說王某就不知道馬某和宋某有不正當關係?說不好聽的,就是再傻平常應該也有所察覺吧。但是,王某隻能等到手裡有直接證據的時候才敢把這事公佈出來,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捉姦捉雙。

畢竟,對於他們這些人來說,這就是直接和分家產掛鉤的,誰手裡有另一方的有效出軌證據,那麼分家產的時候指定是有很大的優勢的。

所以說,這種事如果沒有直接的證據,僅僅是靠文字,指定是沒有太大的實際價值的,頂多只能算作是參考證據,然後再去調查一下日記中記載的人,如果對方承認還好,如果對方不承認,基本上就沒有任何意義。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我的天啊,她是不是有病?偷偷進行就好了,還寫日記?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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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無塵


妻子只要說那是她以第一人稱寫的小說就行了,能有什麼用?

如果真想抓住把柄,還是以日記為突破口,拿到微信聊天記錄,圖片、視頻這些證明力比較高的證據才有用。

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出軌就是有過錯的一種),在離婚時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更狠一點,直接把日記複印幾份,然後寄給她的那些“情夫”讓他們看著辦。這種情況下,要點精神損失費是沒問題的,這算不上敲詐勒索。如果對方不給,那就把日記寄給對方的妻子、家人好了,這也算不上侵犯名譽。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想來就來:

你的女人不僅與多人有染,而且還寫性愛日記,恭喜你,你找到世間最最不要臉,最最沒有道德底線,最最水性揚花的女人,在這個性病漫涎的年代,這公共汽車上不得,小心上去下不來,害掉自己一條命划不來,我看你,趕快離開她的魔爪,回覆自由身i收集她的證據,趕她盡身出戶。

我真不明白,現代人怎麼了?香臭美醜都不知道,寫日記記錄這些,欣嘗?回味?陶醉?她不覺得醜?人盡可夫。在這個浮躁的社會,這些膚淺的人,這放蕩的靈魂,這醜陋的咀臉,是怎麼形成的?用一句通俗的話說“鬼呀",滾遠一點,真不是巧合!


秋實18202042318


大兄弟,你娶的不是妻子,是草原吧!

對於這樣水性楊花的妻子,離婚真是你做的最明智的決定。但我還是很遺憾的告訴你,這樣的日記並不能成為直接證據,只能作為參考。

難道你不覺的這樣的日記,如果沒有真實的名字和地點,更像是網上非常流行的那種小黃書嗎,這怎麼都不可能作為重要證據的。

那麼在離婚訴訟官司中,對於婚外情、重婚這一情況,你需要的證據通常有哪些呢?

所需普通證據:

1、親密照片、錄音、錄像。
2、雙方的書信、私密短信、Email、通訊軟件聊天記錄。
3、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保證書”、“悔過書”。

4、鄰居、朋友的證言。
5、被警察抓到有嫖娼的行為;
6、單位核實職工有婚外情情況的;
7、對方與第三者出入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通訊記錄、酒店入住登記記錄、航空記錄、打款憑證、共同居住小區的物業證明等等。

所以,如果想要起訴離婚,進行財產分割,一定要儘量多的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這樣才能便於法官的綜合判斷。

不過,我還要提醒你一點:取證時需要注意,無論是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別人幫取證,都不能侵犯個人權益,否則法院不會採信。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這在法律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哦。

最後,希望大兄弟起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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