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公司虽盈利但仍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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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全面失衡而致公司僵局、公司最后走向解散的典型案例。公司股东会形同虚设无法有效召开,董事会被控股股东委派董事把持,监事会不起作用,公司的经营权被控股股东委派的人掌控;公司盈利丰厚但不分红,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借走而公司只剩下躯壳,为了经营不得不向银行举债,公司沦为控股股东的盈利工具,公司盈利越多非控股股东损失越大。公司的存在已经成为枷锁,只好借助司法利剑解散的力量打开,才能解放生产力。本案例带给投资人太多的启示。

案例简述

1、2004年9月20日,东北亚公司经长春市工商局长江路分局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董某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长粮集团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9%,董某琴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1%。

长粮集团经过内部改制于2005年1月18日注册成立荟冠实业,长粮集团将投入到东北亚公司的全部投资转给荟冠实业,由荟冠实业承接和全部履行长粮集团与董某琴签订合同的原有全部权利义务。2005年1月,长粮集团将其持有的东北亚公司4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荟冠实业(后改为荟冠公司)。

2006年3月24日,董某琴向荟冠公司发出《荟冠集团违反合同的几点意见》,明确了荟冠公司承接了长粮集团与董某琴合作当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2012年4月27日至7月24日期间,荟冠公司与董某琴之间的往来函件中显示:2012年4月27日,荟冠公司向董某琴致函,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中股东会会议决议事项通过比例,修改董事会人数,建议由双方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5月21日,董某琴回函荟冠公司表示,东北亚公司董事会成员5人,董某琴方3人,荟冠公司方2人,董某琴方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荟冠公司方董事2人,1名为非执行董事,一名副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东北亚公司经营正常,无须修改公司章程。之后,荟冠公司虽再次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均被拒绝。

2015年3月11日,荟冠公司向东北亚公司发出委派书,委派宋某龙、徐某久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并出任公司董事,东北亚公司及董某琴以更换董事需要召开董事会并达到五分之三董事通过方可变更,由于经董事会研究,该事项未能达到该比例,因此未予变更。

3、东北亚公司股东及股东会。2015年12月,公司股东变更为荟冠公司持股44%,董某琴持股51%,东证公司持股5%。

4、荟冠公司、东北亚公司及董某琴在庭审过程中均未提交有关召开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的文书及材料。

5、人事管理。公司董事长为董某琴,总经理为王某昌,东北亚公司的粮油市场的负责人为王某双。其中,董某琴与王某昌为夫妻关系,王某双为董某琴与王某昌之子,另有王某贵为王某昌之兄,其也参与被告东北亚公司三大市场的经营管理,对东北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人事任免均有股东签字盖章的任命书。

6、公司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管理。2015年4月2日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作出的中兴财光华吉审字(2015)第01071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东北亚公司对吉林百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余额为78349232.41元,对王某贵应收款余额为16845979.80元,对王某昌应收款余额为2591870.00元,对荟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余额为25273035.91元。

2015年度,粮油市场经过改扩建,增加了蔬菜市场,可容纳400个业户,荟冠公司及其委派的公司董事称并未具体参与该项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和实施。

6、东北亚公司提交2012-2014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12年度营业是收入78405463.08元,净利润19174993.32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90032289.65元,净利润27083617.58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97993630.33元,净利润33650033.09元。该公司未对股东分红。

荟冠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散东北亚公司,维护荟冠公司合法权益。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摘录:

二、关于东北亚公司经营管理是否确已出现严重困难的问题。判断一家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等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董事会陷入权利对峙而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有效决策等。常表现为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因股东间或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公司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召开,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无法形成或通过任何有效决议的状态。而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

东北亚公司向一审法院出示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3日的六次股东会决议,即使已经有荟冠公司加盖公章及董某琴签字的2014年10月3日-2015年2月3日间的六份股东会决议,但由于东北亚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相关证据、且就召集人王某昌的身份看,虽然其系董某琴的丈夫、东北亚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但由于其本身并非东北亚公司股东,其在未提供董某琴或副董事长张某成关于上述股东会召集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表董某琴或张某成召集召开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股东会实质上并未实际召开。

公司董事冲突长期无法解决。在未经荟冠公司及董某琴组成的股东会决议认可的情况下,东北亚公司将《公司章程》违法修改致使荟冠公司与董某琴之间不断矛盾加深。特别是在荟冠公司推选的总经理的意见未被采纳,董某琴的丈夫王某昌当选为公司总经理之后,董事之间的矛盾分歧更加严重。双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在东北亚公司董事会中,董某琴及其丈夫王某昌、王某昌的哥哥王某贵系多数方,任何由董某琴或其丈夫作为总经理的王某昌提议均能依被其操控的董事会通过,公司董事会也已名存实亡。

东北亚公司成立至今,公司监事(监事会)从未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监事会议,公司监事(监事会)从未依法履行监事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荟冠公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限已成为空设,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权限已被董某琴的丈夫总经理王某昌全面“掌控”。

综上,由于东北亚公司的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已经丧失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存续之根基的人合性,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亦已经沦落为控股股东压迫欺凌非控股股东的工具,该种状态之持续会使荟冠公司以及东证公司投资公司的目的不能实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双方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情况下,荟冠公司提出解散东北亚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69号摘录

本院认为:公司系具有自主决策和行动能力的组织体,虽然公司会基于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机制失灵、无法运转,公司决策和管理陷入无法自行解决矛盾的困境从而陷入僵局,但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的特征,国家公权力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主张必须持谨慎态度。当冲突各方股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谅解,任何一方都不愿或无法退出公司时,强制解散公司就成为一个最后的不得已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

东北亚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及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体现在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从东北亚公司经营管理的客观现状看,该公司股东荟冠公司与董某琴之间已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的合作已经失去了彼此的信任,东北亚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失去了人合性基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已经陷入僵局状态。

从东北亚公司现有章程来看,东北亚公司董事会成员5人,董某琴方占3席,荟冠公司占2席。依据东北亚公司的现有章程,公司决策机制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含本数)董事出席即有效,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五分之三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荟冠公司三次向董某琴致函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决议事项通过比例、修改董事会人数等内容,均遭到董某琴的拒绝,从而使荟冠公司无法通过公司事项决策参与经营管理。东北亚公司在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方面,股东之间已发生严重冲突,且荟冠公司与董某琴无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解决双方的矛盾。

东北亚公司股东矛盾冲突逐步加深以来,自2013年8月6日以后再未召开董事会,荟冠公司与董某琴双方委派的董事已长期发生冲突,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至今未能解决董事间的冲突矛盾。董事会无法履行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能。荟冠公司向东北亚公司重新委派人员出任董事并担任职务的请求被东北亚公司以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比例为由拒绝,亦证明荟冠公司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委派董事加入董事会参与东北亚公司的经营管理,东北亚公司董事会被董某琴方所左右,已失去其正常的职能作用。

由于东北亚公司董事之间的长期冲突系股东之间矛盾冲突的具体表现,荟冠公司与董某琴双方股东之间的矛盾方为董事长期冲突的根本原因,股东双方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董事的长期冲突加以解决。东北亚公司的对外经营管理虽未受影响,系因东北亚公司经营决策由股东董某琴一方所控制,并非基于实施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是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及东北亚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在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的运营模式,这并非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经营管理状态,故该种情形可以认定东北亚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

从股东会召开情况看,东北亚公司虽主张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对外借款、经营范围变更、董事及监事变更、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增资等均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并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但自记载时间为2015年2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这一时间点以后,东北亚公司至今再未召开股东会或形成股东会决议。

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东北亚公司董事会中,董某琴、董某琴丈夫王某昌、王某昌之兄王某贵均为董事,该三人作为股东董某琴一方委派的董事,依据东北亚公司章程,足以决定任何公司决策而不受荟冠公司委派董事的影响,客观上实际控制了东北亚公司,而董某琴主张其长期委托其丈夫也即东北亚公司总经理王某昌参加董事会,故案外人王某昌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荟冠公司重新委派董事被东北亚公司以董事会不予通过为由拒绝,致使荟冠公司无法行使参与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荟冠公司投资东北亚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解散东北亚公司。

实务分析与律师建议

Ⅰ、这个案例对专业律师、尤其对投资者都是很好的教材。

作为专业律师如何才能从专业角度,真正帮到投资者、帮到公司稳健发展,从而有利于职工、投资者、增加企业纳税而利国利民,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僵局的症结,这是值得研究的课题,而不是为了服务而服务。

作为投资者有钱投资固然很好,但投出的钱真的能回来吗,即使有好的项目,如果没有健康的盈利工具比如公司,那也很难说就能赚到钱就像本案例,自己没挣钱反而给别人做嫁衣了,不仅如此还惹来旷日持久的官司,耗财耗力得不偿失!

Ⅱ、我们分享本案例,不仅仅是学习法律、探究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和要件,更重要的是透过本案例,找到导致令人扼腕叹息解散公司结果的深层次的原因,以便惩前毖后,不至重蹈覆辙:

①从股东股权结构看,荟冠公司占股44%,董某琴占股51%,东证公司持股5%,这种股权架构一般事项的表决,董某琴可以表决通过或不同意就不能通过;对于修改公司章程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董某琴、荟冠公司任何一方反对都不能通过,这也就为公司僵局的出现埋下了伏笔,也是本案中荟冠公司提出修改章程,董某琴不同意,而致章程最终未通过修改的原因所在。

②从董事会的人员组成看,本案中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某琴委派3名,荟冠公司委派2名,根据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含本数)董事出席即有效,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五分之三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这种议事规则董某琴一方股东委派的董事即可最终形成董事会决议,从而贯彻其股东的意志。荟冠公司委派2名董事就成了聋子的耳朵了。

③从监事会看,本案例中监事基本没起作用,基本忽略不计。

④从经营管理层看,本案例中由于董某琴控制董事会(5名董事中3名董事由其委派),总经理一职自然也就由其说了算,因为该职位是由董事会聘任。事实上总经理一职大部分时间是由董某琴的丈夫担任。

Ⅲ、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本案例中控股股东控制了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公司经理层,作为非控股股东一无所获,出现公司僵局也就不足为奇了。公司僵局的出现,相信作为控股股东肯定不愿让步,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更不愿看到解散公司宣判公司死刑了,从这一层意义上看,公司解散是两败俱伤的“双输”结果。所以,不论股东大小能够和谐相处,公司各机构能够相互制衡、各得其所,各部门按部就班正常运转才能确保公司稳健发展,也是大小股东愿意看到的。作为专业律师,如果能够从平衡各方利益角度去设计公司治理机构,而不致使天平倾斜角度太大,才算得上有艺术的设计“作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作者 张长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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