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加班能領加班費嗎?

錢芳在一家公司從事財務工作。由於工作任務較重,有時,她在8小時內完不成任務,便自動加班。一年以後,錢芳難以承受較重的任務,不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她要求公司支付自己一年內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並出示了考勤記錄。然而,公司拒絕了她的要求。

錢芳說,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間經常超時工作,具體超時工作時間有據可查,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超時工作應計發加班費,但公司從未支付過自己加班費。現在雙方勞動合同已終止,公司應當結算支付一年內的加班費。可該公司人事經理說:公司實行計時工資制度,並配套實行加班制度,只有經公司同意並辦理必要手續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費。錢芳雖然有延時加班的考勤記錄,但這是她自願延長工作時間,並且沒有辦理過相關審批手續。錢芳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做法不符合公司的加班制度規定。爭持不下,雙方來到門頭溝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要求調解。

經調查,調解員瞭解到,公司確定錢芳的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公司也按標準工時制度支付其相應工資待遇。爭議的關鍵是,錢芳為完成工作任務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工作的加班費。

遂後,調解員指出,《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該條規定表明,企業依法應當對企業內的規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內容包含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根據該條規定,企業自然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可以規定適當的加班審批程序,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費。企業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應是企業管理和爭議處理的依據之一。

另外,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費。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本案中,錢芳平時的延時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錢芳自願進行的,且未履行公司規定的加班審批手續。因此,錢芳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要求缺乏依據。(午報記者 閻 義)

維權提醒

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明確規定。

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此外,若公司對單位內加班制定有相關的加班制度。不論公司實行的何種工資制度,員工加班都應當按照公司的加班制度履行相關手續。否則,即使是自己主動加班,因為不符合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加班權益也不受法律保護。另外,從技術層面講,沒有相關手續。取證難度也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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