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俠火易
殺人者償命,這是血親復仇類原始規則下,對等刑罰的體現。
這種觀念的出發點,是將犯罪者與被害人的感受等同起來了。
貓喜歡吃魚而兔子吃素,如果一隻貓用犯罪手段強迫一隻兔子吃了條魚,而導致兔子被魚刺傷害幾乎死掉,那麼兔子請求獅子判罰貓必須吃一條魚來承擔犯罪責任,你覺得公平麼?
同樣的道理,那些犯罪後果對於正常人的感受痛苦,和對於罪犯自身的感受是不一樣的,很多罪犯恰恰不在乎生死,死刑對於他們就不是最可怕的懲罰。
這時,對於受害人來說,是希望罪犯一死了事還是希望罪犯承受跟自己同樣的痛苦,就是隻能選擇其一的問題了。
所以,歐美一些國家廢除死刑,除了出於人道目的外,也包含採取罪犯自己最害怕的懲罰才是更有效的懲罰方式。
對罪犯的懲罰,除了從心理上補償受害人之外,更重要的是用懲戒罪犯的方式發出警示、減少後續的犯罪。
如果死刑並不是讓罪犯最痛苦的懲罰、死刑並不能有效警示後續的犯罪,那麼死刑的形式就值得探討該如何改進了。
理得心安
殺人者償命,必須死刑你怎麼看?
關於這類問題分為幾種。
一,是過失殺人。
二,是防衛殺人。
三,是故意殺人。
四,是紛爭殺人。
五,是情殺。
六,是爭奪財物殺人。
七,是仇恨。等等。
關於殺人是觸犯法律,法律不會輕饒。自古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天理。如果是防範誤殺,法律是公義,肯定會從輕處理。如果欲意殺人,肯定是償命。如果是有神經病殺人,這樣出於無奈,家人應陪償所有損失。
以上宗述叫人無法理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法章程為準繩。
對於殺人百分之百觸犯國法,是否槍斃或無期囚刑,不是我們說的算,因為中國是以法治國,使得民心口服心服。
奉勸人人以和為貴,不要為雞毛祘皮的事,因小失大晚矣!
我理解只有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