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來搶孩子,媽媽爲了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算是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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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一頓真的解不了心頭之恨,人販子應該在刑罰上予以重刑。



面對毫無抵抗能力的孩子,真不明白人販子怎麼下得去手。


試想一下,如果自己的孩子被人販子抓住,並且打殘廢,然後讓其去乞討,自己會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情?換做是我一定會殺了他們,這種狀況下一定會完全喪失理智。因為這不是理性可以解決的。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我們平時必須注重對孩子進行防騙訓練,讓孩子記住報警電話,家庭地址,父母電話,出門時一定看好孩子,不要讓孩子獨自一人在家等。做一個合格的父母是需要學習的,關注我每週分享家庭教育知識,讓我們一起努力做個好爸爸。


至於人販子,必須在上下游進行控制,買賣雙方都應該死刑,所有參與人員死刑,刑罰不重,不足以震懾這些暴徒。同時加強新生兒信息採集工作,信息全國聯網,一旦孩子參與社會行為,信息就會暴露,這樣就可以儘快讓父母找到失散的孩子。

如果大家認可我的觀點,希望大家點贊支持,讓更多的人可以看到,也讓法律可以儘快落地。避免更多的孩子遭受折磨。


家庭教育雲課堂


人販子來搶孩子,媽媽為了保護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當然屬於正當防衛啦!道理很簡單,人販子的行為是一種屬於搶奪、綁架甚至會導致更惡劣後果的犯罪行為,面對犯罪正在實施的過程,不要說是失手,就是故意出手對其制止和反抗都是完全正當的行為,甚至都應得到見義勇為的表彰,自然屬於正當防衛啦!



可現實中確實也存在防衛過當的說法,我個人認為,法律應該對於防衛過當的定性問題,對於正義者一方應給予原諒和保護,不能只定義為一擊致死,因為有很多窮兇極惡的歹徒,在被擊傷後還對他人造成很大傷害,可以說他只要不到完全沒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都可能對人造成極大的傷害。

可是如果確認歹徒沒有反抗能力,或真的就地服法不進行反抗後,你依然對其毆打和傷害,這就真的屬於防衛過當了。


再有一點,人們在遭受不法侵害後,所做出的反抗行為是激動和無法控制的本能反應,所以對於受害者的一些過激行為,法律應該根據現實中正常的心理反應給予諒解,而不是去因為罪犯的死亡就需要有人來承擔責任,罪犯侵害他人死有餘辜,可他人自保也完全正常,如果不去反抗,難道靠語言去製作罪犯的行為嗎?根本不現實的,所以這種反抗無論是否過激,都是正當的防衛行為。

希望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這樣才能更有效的打擊罪犯的囂張氣焰,讓所有人面對罪犯時,敢於出手制止和反抗了,這樣才會最快速的給犯罪實施者以制止和打擊,減少了對他人及社會帶來的更大傷害。所以這種對搶奪孩子中導致的人販子傷亡,孩子母親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都屬於正常防衛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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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人販子搶孩子,孩子的媽媽為了保護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種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

毋庸置疑,必須算正當防衛,而且不能算防衛過當,理由如下:

1,人販子是在明目張膽地搶孩子,其行為已經對孩子的生命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孩子的媽媽施行自力救助,可以理解成行使無限防衛權,不應該為人販子的死承擔責任。

2,孩子的媽媽是在保護孩子的過程中失手把人販子打死的,所以,其行為不存在故意性。對於一個母親來講,當孩子受到不法侵害時,保護孩子是天性,不應苛責其是否使用了危險的方法或者是否使用工具。

3,人販子搶孩子的行為是違法的,而且危害性極大,既然人販子敢用“搶”這種行為對待孩子,那麼他就有可能傷害到孩子和孩子的媽媽,針對這種犯罪行為,應該鼓勵公民行使無限防衛權。就像於海明反殺案一樣,他的後續行為也是出自本能的自我保護,不能苛責。

人販子拐賣人口帶來的危害很大,導致很多當事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孩子的一生也被人為篡改,甚至有些兒童遭到了非人虐待和摧殘。人販子可謂罪大惡極,人人得而誅之,於情於理,我們都應該支持一切同販賣人口做鬥爭的行為。

綜上所述,母親為保護孩子失手打死人販子的行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夜雨如書


毫無疑問,這當然屬於正當防衛,甚至可以說是見義勇為應當受到相應嘉獎。

人販子所幹的拐賣兒童的罪行會輕而易舉摧毀一個家庭,可以說是人人得而誅之!一方面,拐賣兒童是一種嚴重侵害人身權利的惡劣行徑。人販子喪盡天良地把孩子從親人身邊搶走,這種暴力搶奪是很有可能會造成孩子或者其親人受傷死亡的。孩子在被人販子強行抱走過程中可能會被勒到窒息死亡,也有可能會在掙扎中受到傷害,甚至也有可能被人販子賣到黑磚窯強迫勞動,或者直接被砍斷手腳扔到大街乞討……


另一方面,拐賣兒童是一種危害極大的嚴重犯罪。人販子喪心病狂地把兒童從親人身邊拐走,讓他們之間的親權關係遭到毀壞。如此一來,既會讓失去親身父母的被拐兒童驚恐萬狀,更會讓失去孩子的父母親人悲痛欲絕,假以時日就會讓整個家庭家破人亡,從而在根本上動搖我們賴以存在的社會根基。

正因為拐賣兒童犯罪侵害人權而又危害極大,當人販子搶奪兒童時父母當然可以竭盡全力予以反抗。並且在那種緊急情況之下,孩子又被永遠奪走的緊迫危險,作為孩子的父母親人當然會喪失理智,我們怎麼能苛求喪失理智的受害者反過來為人販子的人身安全考慮周全呢?這樣的苛刻要求是毫無人性的!況且法律明文規定,對嚴重侵害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進行反抗,造成侵害人重傷死亡也不會構成防衛過當,因此可以說在保護孩子的過程中人販子被打死活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正當防衛】 對正在進行……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真有人販子試圖搶走你的孩子,那麼就盡你所能展開防衛吧,法律不會毫無人性地讓你反過來考慮人販子的人身安全的。


冰焰


失手打死人販子當然算是正當防衛了。退一步講,就算是故意打死人販子,我覺得都應該算是正當防衛。因為人販子本來就該死,這是替天行道。


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無限防衛權?公民在面對殺人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時,可以不論給犯罪分子造成何種傷害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面對人販子的綁架行為,媽媽當然可以行駛無限防衛權。

像北京商場的“認錯孫子”搶奪孩子事件,要是人販子沒得逞,都說自己認錯人了,最後拘留五天,這不是到處都是葫蘆僧亂判案了。國家應該修改法律,響應民間呼籲,對人販子一律適用死刑,絕不姑息。

回到題目上,面對天怒人怨的人販子,媽媽保護孩子,打死人販子也符合人的正常反應,符合大部分群眾的心理認識和價值觀,所以就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要當人販子,活該被打死。


律師獨角獸


首先表明觀點,必須算正當防衛,法律會為這位媽媽撐腰的,正義的網友會為這位媽媽撐腰的,遇到人販子搶奪孩子這種情形,必須奮起反擊!

做了父母之後,才深切明白失去孩子的父母的那種感受,那是一種從心底油然而生的悲痛、絕望、無助,所以筆者非常痛恨人販子,多少個家庭因為他們而殘缺不全,看到那些失去孩子的家庭,真的讓人難過!可以這麼說,人販子絕對是全民公敵,人人慾誅之而後快!

懷胎十月,孩子是媽媽身上掉下的一塊肉,是媽媽生命的延續,是媽媽的希望,如果孩子沒了,這位媽媽的半條命也就沒了!從此之後,一些心就不屬於自己了,生命也不完整了,隨著孩子一起去了,整日擔心受怕,不知孩子在哪裡受罪?

如果反擊,即使退一萬步講,不算正當防衛,畢竟孩子還在……在痛苦一時與痛苦一世之間,我相信大家都會作出正確選擇的!


打虎拍蠅


人販子明搶孩子最終被打死,這樣的行為算是正當防衛嗎?當然算!

新聞原來介紹的是:一位母親帶著自己的孩子逛街,突然一個男子來到身旁並動手想要抱走孩子,裝作是一家人的樣子,該母親遭受這樣的事情,第一時間蒙了,不知道該怎麼應對,便向周邊的人求助,但是周邊人以為這真的是兩口子在鬧矛盾,所以沒有任何人給予幫助。該母親急了之後便咬了人販子的耳朵,但是一點用處都沒有,便只能向拿起身邊的一塊石頭砸向人販子的頭部,最終因為這一下而導致人販子死亡。

從這個新聞中來看,該母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老羅認為不需要,該母親的行為完全構成正當防衛:

第一,自己的孩子可能被搶,有非法行為的發生,該母親的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保護合法權益。

該母親本是滿臉幸福的帶著自己的孩子逛街,卻不曾想到遭受這樣的禍事,有人要強搶自己的孩子,作為一個母親,將孩子看得比自己的性命還重要,怎麼可能會允許這種事情的發生呢,當然需要反抗了。該母親的反抗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其行為具有正當性。

第二,該母親的行為是侵害正在發生過程之中。

因為人販子強搶自己的孩子,該人販子又還如此狡猾,讓周邊的人都不敢解救自己,如果自己不及時的反抗,那麼孩子馬上就有可能要被搶走了。人販子還未走掉的時候,則該侵害行為還正在發生,該母親的行為就是為了制止進一步的侵害行為,該反抗也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之內。

第三,該行為是針對人販子,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該母親的反抗行為只是針對人販子,最終導致的死亡結果也只是人販子死了而已。且在該案之中,緊急情況之下,該母親使用石頭砸向了人販子,她當時所有想到的就是制止人販子,不可能有那個注意義務去想到這個石頭砸下去將會怎麼樣。且該母親也只是砸了一下,在解救了自己的孩子之後沒有進一步的行為,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故綜上,該母親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不應該被追究任何刑事責任。

對於人販子,老羅的看法從來都是應該對他們施以最嚴厲的刑罰,因為拐賣兒童的行為實在是罪大惡極,其後果太殘忍且影響深遠,毀掉的不只是幾個家庭,還可能會直接毀掉很多人的一生,讓很多人一輩子都生活在這樣的陰影和自責之中。必須要讓他們付出應得的代價,讓他們真正害怕,才能起到震懾作用,才能真正的保護萬千家庭。


羅召均律師


人販子的確可惡,他們如過街老鼠,人人都會喊打的。
我每次在地鐵口見一些斷手斷腳的小孩在乞討時,我這個當媽的心都會抖一下。情不自禁將自已的小孩緊緊的拉到身邊來,很多新聞都報導這些小孩子都是人販子不擇手段騙來的,人為的將他們致殘。而且他們背後還有一幫人在操控,強迫這些小孩子上街乞討。多麼可憐的孩子。

雖然我們是無權剝奪他人性命,但是,換成我遇上這種事,我也會拼了老命保護自已的小孩。再如果我是法官,我也會判這位媽媽無罪!網友們,你說呢?

圖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琦想媽媽


說起人販子大家都恨,他們為了一點金錢利益而泯滅人性、喪盡天良,害得多少家庭骨肉分離、家破人亡!對於如此的惡人,人人得而誅之!

拐賣兒童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我國《刑法》中對於拐賣兒童犯罪的量罰起點即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甚至可以判處死刑。

人販子搶孩子這種事情最近幾年來在網上流傳的比較多,雖然其中的大部分被證實只是謠言,但是仍有一些真實發生的案例。

面對前來搶奪孩子的人販子,但凡為人父母者都不肯能坐以待斃、聽之任之。如果說,孩子的母親在與人販子爭奪孩子的過程中失手將人販子打死,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一種法律概念,我國刑法《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人販子搶孩子,其行為已經危及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在這種前提下,孩子的母親為了避免孩子落入人販子的手中而積極地採取反抗、制止的行為並無不妥,其本意是在維護孩子的人身自由與生命安全。

由於雙方爭奪孩子的狀態一直存在,這也就意味著人販子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持續的。因此,身為孩子的母親只有通過一定的防衛手段讓對方徹底喪失侵害能力,其防衛行為才能算作終止。

所以,不管人販子最終是被孩子的母親打傷也好打死也罷,都是其咎由自取,孩子的母親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



通城丹妹


說心裡話,應當算為民除害!政府頒發獎狀,發給獎金!召開專題座談會,做專題報告會!入選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感動中國等,以全國優秀人才身份參加央視春晚!大力宣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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