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丨關於颱風「山竹」影響旅遊合同履行問題的法律指引


權威發佈丨關於颱風“山竹”影響旅遊合同履行問題的法律指引


權威發佈丨關於颱風“山竹”影響旅遊合同履行問題的法律指引


今年最強颱風“山竹”已於2018年9月16日在臺山海晏登陸,對廣東地區影響較大,在此期間廣州白雲國際機場、深圳機場、深圳北站、輪船碼頭等取消了進出港班次,給當地旅遊活動造成了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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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山竹”50米分辨率高分四號衛星圖

圖/廣東天氣(拍攝時間:14日)

為保護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降低本次颱風造成的損失,特制定關於颱風“山竹”影響旅遊合同履行問題的法律指引,以供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參考。

本次颱風事件構成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至於哪些可以作為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有兩類:一類是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水災、泥石流等;另一類是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暴亂、恐怖襲擊、武裝衝突、罷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為等。

而本次颱風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預見,但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因此構成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何應對本次颱風事件

受颱風“山竹”影響較大的是原計劃在此期間出發及返程的旅遊者,就相應應對措施,分別闡述如下:

無法按照原計劃出發的

1.處理措施

因受颱風影響,飛機、火車、輪船等離深交通被取消,旅遊活動勢必難以按原計劃出發,組團社與旅遊者應本著儘量促使合同目的實現的原則處理。

首先,是變更合同,採取延期出行方式避免受影響的地區和時段,並協商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以最大限度的減少雙方的損失;其次,是解除合同,在合同無法通過變更繼續履行時,則解除合同,以減少損失。

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及時停止訂購或取消機票和酒店房間、及時通知地接社取消委託事項,盡力與地接社、航空公司、酒店等協商退減費用,儘量降低旅遊者損失。

2.旅遊費用退還問題

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因此,若解除合同的,組團社尚未產生或可以退還相應預訂酒店、機票、地接等費用的,則應全額退還旅遊者已支付的旅遊費用;若組團社已經產生必要費用的,則組團社應保留好支付費用的相應憑證及合同,並在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給旅遊者。

不能按照原計劃繼續旅遊或返程的

1.處理措施

受颱風影響導致不能按照原計劃繼續旅遊或返程的,《旅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因此,針對颱風可能造成的影響,旅行社的首要工作是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妥善安排旅遊者,盡最大能力保障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這不僅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也是旅行社作為經營者應盡的社會責任。

同時旅遊者也應當聽從、配合旅行社的安排。《旅遊法》第十五條亦規定旅遊者應當配合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旅遊者如對旅行社的安排存在異議,可以在回程後解決,法律已規定相應的救濟途徑,如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提起訴訟等。切記不得為一己私利,採取不理性手段,過度維權,否則害人害己。《旅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旅遊者損害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旅遊秩序等不文明行為予以記錄與懲治。

2.費用承擔問題

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而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在此提醒大家

雖然颱風中心已過

但是還會帶來持續性降雨

出門請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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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央氣象臺(拍攝時間:17日)

素材來源丨以上內容由廣東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法律顧問單位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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