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 落實調整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戰友們傳下去)

陝西省 落實調整優撫對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戰友們傳下去)

8月29日獲悉,陝西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的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

根據《通知》,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卹金,根據殘疾等級劃定不同標準,因戰致殘的調整為每年8910元至80140元;因公致殘的調整為每年7620元至77610元;因病致殘的調整為每年25440元至75060元。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卹金標準,調整為烈屬每年25440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每年21850元;病故軍人遺屬每年20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為每年55570元;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為每年25070元。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通知》要求進一步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每人每月不低於1270元;其他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每人每月不低於121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55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卹金標準的原則進行調整,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於50元。

《通知》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週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卹金待遇且年滿60週歲的烈士子女,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都提高了生活補助標準。其中,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600元;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週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卹金待遇且年滿60週歲的烈士子女,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100元,達到每人每月880元;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按照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的標準進行調整,達到每人每月52.05元。

《通知》還調整了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此外,從2017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要達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要達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要達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卹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

感謝戰友關注《軍魂之地》,我們將為您發送最新優撫政策消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