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超華科技股民獲得勝訴判決

國慶小長假歸來,證券民事維權領域傳來不少好消息。其中,備受關注的大智慧(601519)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有了終審判決結果,首批投資者獲得勝訴。此外,一位代理股民起訴超華科技(002288)的維權律師告訴《投資快報》記者:“國慶節後剛到辦公室,就收到廣州中院寄來的一審勝訴判決,判令超華科技賠償股民黃女士99704元,這也是超華科技系列案件首例勝訴判決。”

大智慧投資者獲得索賠終審勝訴

9月底,大智慧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出現重大進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大智慧公司以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大多數投資者索賠提起的上訴,至此,大智慧虛假陳述索賠案中出現了首批投資者終審勝訴判決。

上海高級法院在判決中認為,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大智慧公司在2013年年報中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並非僅是將公司的收入、利潤、成本等在不同年度之間進行分配,還包括了將客戶打新股、購買理財產品等收款作為軟件產品銷售從而虛增收入的行為,以及將客戶可能退款的銷售收入、框架協議帶來的收入等當時尚不能確定的收入和利潤進行確認的行為。對於普通市場投資者而言,大智慧公司上述提前確認及虛增收入、利潤的行為,足以構成導致股票價格上漲的因素。對公司收入、利潤成本分配也可能存在影響投資者對公司股票價值的判斷。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2014年2月28日)之後,揭露日(2015年11月7日)之前購入係爭股票,持有至2016年1月12日仍未賣出,符合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中確定的索賠條件。一審法院認定投資者的交易損失與大智慧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無不當。

對於市場頗為關注的系統風險問題,上海高級法院判決中稱根據當時市場具體情況,遵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原則,酌情認定本案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為30%或者15%。原審法院在本案審理中未認定2015年6月至8月期間股市異常波動屬於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在計算損失時未酌情扣除部分系統風險因素導致的損失錯誤,上海高院予以糾正。也即,從終審結果來看,如果投資者符合相關買賣條件並且在2016年初熔斷機制實施之前已經賣出股票的,二審法院認為存在15%的系統風險,而此前一審階段並未扣除系統風險,截止2016年1月12日基準日仍持有股票的投資者,二審法院認為總計存在30%的系統風險。

而關於一審法院判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結果,二審法院依然認為立信會所應該對投資者損失與大智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作出詳細說理,駁回了立信會所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由。

“這是大智慧投資者索賠案件中首次出現投資者終審判決勝訴的案例。”目前已經代理過七百位左右投資者提起索賠的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稱,近期還將出現大量投資者獲得終審勝訴的判決,不排除大智慧公司以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會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此前大智慧在2018年半年報中披露,截至2018年8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合計2401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投資者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48689.05萬元,其中撤訴案件合計556例,金額合計為13341.34萬元,截止2018年半年報期末大智慧計提的預計負債總額為254959610.47元。

許峰律師介紹稱,目前上海兩級法院均認為,如果投資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間買入大智慧股票,並且在2015年11月7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大智慧股票符合索賠條件,因為大智慧於2016年7月26日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故該律師認為該案訴訟時效到2019年7月26日屆滿,截止目前已僅有十個月左右的訴訟時效。

許峰律師還透露,其實大智慧投資者索賠案八月份以來一直在正常提交法院立案並獲得受理,但因上海成立金融法院,此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大智慧系列索賠案已由上海金融法院負責管轄,法院受理案件後很可能尚未向大智慧送達,故近兩個月大智慧沒有發佈投資者索賠訴訟的公告。

上述律師稱,大智慧投資者索賠終審判決影響很大,此前處於觀望狀態的投資者或將繼續提起索賠,很可能會引發新一輪的投資者索賠高潮,考慮到訴訟時效問題,律師建議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儘快提起訴訟。

股民訴超華科技索賠案一審勝訴

此外,投資者訴超華科技、梁健鋒(時任超華科技董事長)證券虛假陳述案傳來捷報,原告代理人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告訴記者,國慶節後剛到辦公室,就收到廣州中院寄來的一審勝訴判決,判令超華科技賠償股民黃女士99704元,梁健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也是超華科技系列案件首例勝訴判決。

2017年12月,超華科技公告稱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查明,超華科技虛假確認廢料銷售收入2,770,505.13元,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利潤總額虛假記載。虛增利潤總額佔超華科技當期利潤總額的28.01%,虛增淨利潤佔超華科技當期合併淨利潤的23.71%。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超華科技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梁健鋒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王旭東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此外,對範卓給予警示的監管措施。

根據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後,多位律師代理股民向廣州中院起訴超華科技索賠。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顯示,原告黃女士來自重慶,索賠金額為118820.26元,廣東證監局對超華科技作出行政處罰,超華科技構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原告損失與超華科技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原告買入股票未受系統風險影響,梁健鋒作為時任董事長,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一審判決超華科技賠償原告損失99704元(包括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利息損失等),梁健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維權律師表示,超華科技虛增利潤屬於典型的虛假陳述行為,根據一審判決結果,黃女士實際獲賠比例約84%,雖然一審判決還沒有生效,但對後續案件具有積極指引意義,提醒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依法索賠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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