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後還不知道如何處理,現在又要回收處理農用薄膜、肥料包裝,這不是要加重企業負擔嗎?”近期,在與行業人士交談中,不斷有人向筆者抱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已經非常困難,再加上肥料包裝、農膜回收恐怕是難上加難!
以上企業人士的擔心其實並不是空穴來風。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下稱《土壤法》)。這是我國首次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範防治土壤汙染,法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填補了我國在土壤汙染防治領域的法律空白。並對於不履行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做出相應的處罰。
最高十萬元,不履行規定使用者也要受罰
《土壤法》第三十條指出,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並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
雖然農膜回收利用問題早已提上日程,近幾年國家也極力倡導農膜回收利用。但由於地膜易破碎還易風化,被風一吹到處都是,很難回收。另外,地膜本身成本不算高,回收費時費力效益還低,再加上國家監管不是太嚴,導致地膜的回收率較低。
而《土壤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農藥包裝廢棄物必須回收,《土壤法》處罰更嚴
據統計,我國每年產生的農藥包裝廢棄物超過100億個,因為得不到妥善處理,不僅成為環境和水體的汙染源,也影響了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也稱為了行業關注的熱點。
《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廢物的回收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要求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對於農藥生產企業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對於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農藥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而《土壤法》的出臺,不但將生產、經營者的處罰上限提高到了十萬元,還對不履行規定的個人做出相應的處罰,而且對於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了不送去處理也要遭受處罰。
除了對不履行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做出處罰外,《土壤法》同時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以及先進噴施技術。
這要求各級財政等部門可以對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以及先進噴施技術和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給予支持,大力推行綠色植保、公益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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