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5年8月24日,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津證調查字2015011號)。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審查、瞭解客戶身份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詳見公司臨2015-054號公告)。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5]73號)(詳見公司臨2015-063號公告)。
2016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127號),原文如下:
"當事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住所:上海市廣東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海通證券未按規定審查、瞭解客戶真實身份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海通證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海通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海通證券上海建國西路營業部和杭州解放路營業部對杭州恆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HOMS系統(以下簡稱HOMS系統)開放專線接入,其中第一條專線於2014年3月由零售與網絡金融部、信息技術管理部、合規與風險管理總部平行審核後接入上線。第二條專線於2015年2月由零售與網絡金融部、合規與風險管理總部、信息技術管理部平行審核後接入上線。相關部門協作單中均未體現海通證券對HOMS系統平臺軟件進行認證。對於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海通證券未進行軟件認證許可,未對外部系統接入實施有效管理,對相關客戶身份情況缺乏瞭解。
"截至調查日,海通證券有179個資金賬戶可以使用HOMS系統交易,其中120個賬戶存在下掛子賬戶的情況,多個賬戶下掛子賬戶數量達到數百個。海通證券未按要求採集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未能確保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讀性,未採取可靠措施採集、記錄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信息。
"海通證券通過添加白名單方式允許客戶使用HOMS系統進行交易,缺少實質性審核。在客戶回訪方面,海通證券雖然對客戶進行了回訪,但在回訪時沒有對客戶交易委託電話、IP、MAC等與客戶進行全面核對。使用HOMS系統進行分倉交易的賬戶由於操作子賬戶多,主賬戶的交易較為頻繁、異常,明顯不同於其他普通賬戶,但海通證券沒有對該等賬戶重點關注,缺少有效監督。綜上,海通證券未採集上述客戶身份識別信息,未實施有效的瞭解客戶身份的回訪、檢查等程序。
"海通證券未按照《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第五十條的規定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了解,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四) 項所述的行為,獲利 28,653,000 元。
"海通證券寧波百丈東路營業部在明知客戶身份存疑的情況下為客戶辦理有關手續,並且向其他客戶推介配資業務。海通證券杭州解放路營業部在2015年4月明知媒體已報道其客戶疑似從事配資業務後,仍未採取有效措施規範該等賬戶。此外,在2015年7月12日我會發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5]19號)之後,海通證券仍未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未切實防範客戶借用證券交易通道違規從事交易活動,新增下掛子賬戶62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上述事實,有海通證券情況說明、HOMS系統接入相關文件、海通證券相關制度、有關合同協議、自查報告、回訪錄音、風控系統監控截屏、電子取證信息、接入HOMS系統賬戶明細表和當 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海通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8,653,000元,並處以85,959,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6年11月28日,公司同時收到了中國證監會針對此案發送給公司員工的《結案通知書》(結案字[2016]8號),原文如下:
"丁學清先生、鄒二海先生、高宏傑先生、汪崢先生、方賢明先生、沈雲明先生、宋世浩先生:
"2015年8月,我會決定對你們涉嫌未按規定審查、瞭解客戶真實身份違法違規行為立案稽查。經審理,你們的涉案違法事實不成立,我會決定本案結案。
"特此通知。"
針對此案,公司已按照監管要求完成了整改;同時,公司對涉及此案所得和處罰金額已於2015年度全額計入損益,因此,本次《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司2016年及未來財務無重大影響。此案的了結,消除了公司面臨的不確定性,有利於公司未來發展。
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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