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4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津证调查字2015011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临2015-054号公告)。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3号)(详见公司临2015-063号公告)。

2016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7号),原文如下:

"当事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海通证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海通证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通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和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开放专线接入,其中第一条专线于2014年3月由零售与网络金融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平行审核后接入上线。第二条专线于2015年2月由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平行审核后接入上线。相关部门协作单中均未体现海通证券对HOMS系统平台软件进行认证。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海通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至调查日,海通证券有179个资金账户可以使用HOMS系统交易,其中120个账户存在下挂子账户的情况,多个账户下挂子账户数量达到数百个。海通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海通证券通过添加白名单方式允许客户使用HOMS系统进行交易,缺少实质性审核。在客户回访方面,海通证券虽然对客户进行了回访,但在回访时没有对客户交易委托电话、IP、MAC等与客户进行全面核对。使用HOMS系统进行分仓交易的账户由于操作子账户多,主账户的交易较为频繁、异常,明显不同于其他普通账户,但海通证券没有对该等账户重点关注,缺少有效监督。综上,海通证券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海通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 项所述的行为,获利 28,653,000 元。

"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在明知客户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有关手续,并且向其他客户推介配资业务。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在2015年4月明知媒体已报道其客户疑似从事配资业务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该等账户。此外,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海通证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62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有海通证券情况说明、HOMS系统接入相关文件、海通证券相关制度、有关合同协议、自查报告、回访录音、风控系统监控截屏、电子取证信息、接入HOMS系统账户明细表和当 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元,并处以85,959,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1月28日,公司同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针对此案发送给公司员工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6]8号),原文如下:

"丁学清先生、邹二海先生、高宏杰先生、汪峥先生、方贤明先生、沈云明先生、宋世浩先生:

"2015年8月,我会决定对你们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你们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我会决定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针对此案,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了整改;同时,公司对涉及此案所得和处罚金额已于2015年度全额计入损益,因此,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2016年及未来财务无重大影响。此案的了结,消除了公司面临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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