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子630401
這個當然是屬於無罪啊。你這個行為就是在拯救他人,為什麼會有罪。
這個情況其實很簡單,歹徒正在對一個人施暴,可能用刀子在砍人,剛好背對著你,而你為了救被害人,只能出此下策,否則只會出現兩種解決,要麼被害人被歹徒活活砍死,然後歹徒回頭來砍你,你也被砍死。要麼是趁著歹徒沒有發現,趕緊用磚頭制服他,讓他別再傷人了,否則後患無窮。
在那樣危機的關頭,你不可能想著我用磚頭打頭還是打腿。這時候你肯定想的是,我砸腿,萬一力度不夠,歹徒沒有什麼傷害,轉而攻擊我,那我就完蛋了,所以這種境況下就只能攻擊頭部了。而且必須一下讓歹徒昏過去,這樣才有機會救他人或者活命。
這樣情況被誰遇到了都會這麼做,不然這個歹徒行兇結束了,那你就凶多吉少了。另外我們可以從跟受害人關係的角度分析。如果歹徒砍的這個人是你的朋友,那麼出於朋友的義務,你必須幫助,這一點毫無疑問,不然你的良心會一輩子遭到譴責,同時你也要承擔見死不救的責任。如果這個被砍的人是路人,你大可不動聲色的離開,然後報警。但是這樣等警察來了,這個受害人就已經死掉了,那麼你良心上肯定受譴責。所以不管哪種情況,首要的是先把這個歹徒放倒,其他再說。
這屬於見義勇為,支持。
老王偵查記
大實話:如果歹徒對受害人造成的威脅比較嚴重,那就判的輕,如果對受害人造成的威脅輕,那就判的重。
一直以來,見義勇為都是我們這個社會所提倡的事情,所以,通常情況下因為見義勇為而導致歹徒受傷或者死亡的,都不會按照一般的刑事案件處理,畢竟本質上我們是屬於正義之舉,不過,如果這個行為明顯的傷害意圖已經超越了見義勇為的範疇,那麼一樣會從嚴處理。
可能這麼說有人會感覺,憑什麼我是做好事的還要被嚴懲,那以後誰還做好事,這種想法就屬於想得太片面了。
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比如說一個徒手搶劫的人正在搶劫一個女士,基本上也就是屬於暴力拉扯,那麼,你說你這時候直接上去一板磚把歹徒拍死了,這你能算是見義勇為嗎?很明顯是屬於過度見義勇為了吧。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很明顯你是有其他更好地方式方法去解決這個事情的,畢竟,歹徒也是徒手,並不能說對受害人造成什麼致命的傷害。但是,你卻用一個致命的1行為結束了歹徒的生命,這肯定是不行的。
說現實一點,如果這樣都可以的話,那警察在面對一些犯罪分子時還跟他們談判什麼啊,直接開槍擊斃不就行了嘛。就是因為犯罪分子也是有人權的,並且很可能因為一些犯罪分子掌握著很多更有價值的線索,所以才需要留其性命。
不過,如果是在一些明顯歹徒已經對受害人的生命造成威脅,比如所歹徒情緒激動,並且手裡還拿有致命性武器,比如槍支,刀具等,很肯能對受害人的生命造成威脅,亦或者說是已經對受害人形成威脅了。
那麼,這時候我們如果有能力的話則是應該及時出手的。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是因為施救不當,對犯罪分子造成了傷害,甚至是導致犯罪分子死亡,那麼也是可以被原諒的。畢竟,在好人和壞人的生命之間必須要做出選擇的時候,我們是應該毫無保留地選擇先救好人的生命。
因此,綜合來說,我們還是要根據歹徒的行兇性質來對見義勇為者的行為進行評判,而不能在不考慮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單純地說有罪或者無罪。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雖然我很佩服你,但事實告訴我們,見義勇為是要付出代價的。為什麼這麼說,我們來看個差不多的例子:
2015年的時候,在綿陽就發生了一個路人見義勇為的事件:
胡奶奶帶著自己孫女在廣場看演出,一時不慎,孩子被李某搶走。路人王某氣憤,便上去追趕李某救孩子,然後在拉扯中,王某出於氣氛就打了李某一拳,結果悲劇了,這一拳讓原本有心臟病的李某當場病發死亡。
並且更悲劇的是,這個李某還是孩子媽媽賈某的男朋友。因為賈某對丈夫未經自己同意將女兒帶走不能釋懷。於是在新男友李某的提議下,便想用同樣的辦法把孩子偷回來。結果李某在偷的過程中遇到了見義勇為的王某,悲劇就這樣產生了。
隨後公安機關指控王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死者李某的家屬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庭審期間,王某和李某的家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拿出了8萬作為賠償取得了諒解。
最後案件在審了一年之後,於2016年9月17日,法院才做出最後審判,認定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於刑事處罰。雖然免了刑事處罰是好事,但是王某也至此背上了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還賠了8萬塊,不得不說這個教訓也是刻骨銘心了。
所以說見義勇為雖然是好事,但是大家在見義勇為時一定要注意分辨和把握行為尺度,否則有可能行為就會由正當變為非法了。
那大家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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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真正正的見義勇為行為,不光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還應受到嘉獎和表彰,此人也是非常有正義感,敢於果斷對正在實施犯罪的人給予打擊,同時也等於挽救了他人的生命。
我從下面幾點說一下必須給予嘉獎的理由:
第一,歹徒正在行兇,意味著他正在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安全,這時出手絕對是以救人為目的,而不是用磚拍死對方為目的。
第二,歹徒既然行兇,意味著手裡有傷人的武器,所以必須一擊制服,自己用磚偷襲其後腦,主要為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再因為歹徒被打後變得更加窮兇極惡,而至使現場所有人生命安全再次受到更大威脅。
第三,其死亡只是一擊致死,沒有進行再次擊打,這樣就不存在過當行為,所以無需承擔額外過當責任。
第四,打人者與死者毫無關聯,只是路人經過,遇見歹徒行兇,勇敢挺身而出將其拍倒,所以與歹徒沒有任何恩怨關係,更談不上故意謀殺。
無論怎樣,這種情況下都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並且必須由公安部門給予獎勵,讓更多的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得到保障,讓正義者見義敢為,見危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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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這個屬於典型的見義勇為啊,也可以理解成對他人的正當防衛,不僅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可以獲得相關表彰。
為什麼呢?因為對方正在行兇,並且手上有刀具,代表了當時的情況非常緊迫,如果你不一磚過去,可能他人就有危險。
並且你也用的是歹徒這一詞,所謂歹徒就是僅僅依靠勸說,或者輕微武力是很難控制住對方,甚至還會給自己帶來危險。
因此選擇磚本身也是一種自保的手段。
因此,這樣做非常正當合理。因為當時的情況歹徒正在砍人已經很緊迫,並且由於是嚴重暴力行為,可以使用的是無限防衛權。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可能面臨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呢?
當時情況並不是很緊迫,比如對方沒有武器,僅僅可能是偷竊,也沒有表現出攻擊行為,不存在威脅性,比如他一直在求饒了,但是你依然選擇了毆打對方,甚至聯合眾人活活把對方打死。那麼可能就會面臨故意傷害。
比如下圖這個新聞
案例分析
就是因為,當時李某發現自己車有個男子正在用竹棍敲打自己副駕駛的玻璃。
李某懷疑對方是小偷,男子否認,但是李某認為男子沒有說實話,於是就找了其他三名男子,毆打該“小偷”,最終該“小偷”被活活毆打致死。
因此才最終終審,四人分別被判刑故意傷害罪。並且最重的有十年多。
為什麼會這麼重呢?就是因為李某一行人其實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是小偷,並且即使有針對財物的偷竊行為,也應該是在控制後報警處理,而不是在對方否認並且未任何反抗情況下,持續性毆打,把對方毆打死亡。
如果這樣的行為被定義成正當防衛,豈不是每次毆打人都可以說因為我懷疑對方如何,因此我就可以毆打死對方。
因此,正當防衛,當時情況有多緊迫,對方有沒有武器,反抗力度,這些都非常關鍵。
廖彩琳律師
這個問題答不了,因為僅憑題主的描述,我們很難判定實際的證據是什麼,是不是符合刑法中規定的“行兇”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這兩種情形,盲目回答就很難講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了。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先說說什麼是行兇,實際上到目前為止,在立法上對於什麼是行兇也沒有準確的解釋,這是導致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非常難以認定的根本原因,因為大家研究一下這個條款就會發現,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在刑法中都有對應的罪名,四要件齊全,在成文法國家,規定清晰就很容易判斷,但是刑法中沒有“行兇罪”,到底什麼算是“行兇”內涵模糊不清,這就使公檢法各部門在認定的時候不得不採取保守穩妥的策略,換句話說,就是能不認定就儘量不認定,畢竟在沒有權威機構確定這個東西是鴨子的情況下,我們最好不要盲目的就認定這個東西是鴨子。
按照題主的描述,歹徒正在砍人,那麼首先我們得解決幾個問題,一是歹徒在用什麼砍人,這事絕對不能想當然,一說砍人就想到砍刀,實際上只要是有刃的東西都可以用來砍人,甚至不侷限於鐵器,木刀一樣能砍人,但是殺傷力就小多了,二是砍人的是不是歹徒,假如對方用大棒子先打了他,那麼我們就會發現,旁觀者所見的“砍人”很可能也是防衛行為,拿崑山案件舉例,如果你路過,沒看見開頭紋身男砍白衣男,只看見了白衣男追砍紋身男,那麼誰是歹徒就翻轉了,這裡要特別強調的是,人在犯罪現場看見的情況和事後在監控裡面看見的情況完全不可能是一回事,用事後所見去判斷當時情形是司法裁判的需要,但是在臨場處理的時候,不可能做到開上帝視角,現場參與者觀察的角度會左右他們的判斷——換言之,如果我是當時出警的警察,看到了紋身男拿刀砍白衣男子,那麼我的執法對象一定是他,而如果我到場時候看見白衣男追砍紋身男,那麼我的執法對象就必然是白衣男子了,到底誰有理,只能事後再說,當時那種情況,並不是可以講理的時候,對於想要挺身而出的朋友們,這個困境是同樣客觀存在的。
接著就要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這個問題,我們先不講直接衝過去拍磚頭的可行性,因為對於正在行兇的歹徒,手裡還有兇器的情況下,直接衝過去想仗義出手基本上等於送人頭,我們警察對付這種歹徒都是抱著不打算回來的決心才往上衝的,因為衝上去死不死就聽天由命了,能不衝我們都儘量選擇威懾、控制的方法,大家看到的防暴盾牌,防暴鋼叉包括武器都是幹這個用的,只有更好的保存自己,才能更好的消滅敵人,這個道理大家應該都懂,所以我強烈的不建議路人憑一腔孤勇衝上去,正確的做法是吸引歹徒注意力和他遊鬥,拖延時間等警察到場,而不是寄希望於靠運氣把歹徒解決掉——而最大的問題是,你看到了砍人就是不法侵害嗎?還是回到崑山那個事件現場,你如果衝上去把白衣男子一磚拍倒,導致其死亡,人家是正當防衛,那你可咋整?
而在制止不法侵害這個問題上,刑法中還規定了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的尺度要求,這一點是很多朋友非常不理解的,其實我想特別指出的是這個要求是為了保護大家的,因為誰也保證不了自己不出現情緒衝動的問題,話說假如你和某人爭吵發生肢體衝突,你先動手打了對方一拳,後面衝過來一個人一磚頭把你拍死了,你家屬能夠同意對方算是正當防衛麼?
換位思考是分析法律問題的最基本方法之一,因為事關公平,法官絕對不能只考慮一方面的訴求,而無視另一方的權利,所以在制止不法侵害的時候,就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做法,而不是簡單粗暴,通通一磚撂倒,對方辱罵你,你堵他的嘴這叫正當防衛,你直接一拳把對方打得說不出話來,還是故意傷害的行為,所以拍磚要不要被判刑,還是得看對方到底是不是歹徒,有沒有行兇,事態發展到了什麼樣的程度。判處刑罰是個非常嚴肅的問題,需要全面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一個粗糙的問題是無法得到準確的答案的,希望大家能夠明白這個道理。
一笑風雲過
見義勇為,英雄啊!討論這個問題還有什麼意義嗎?怕是越討論越糊塗了。
土眼鉄睛二五嘴
歹徒正在行兇,路人衝過去在他的後腦勺上拍了一磚頭導致期死亡,會怎麼判?他的行為是為了他人的財產和生命免於受到兇手的傷害,所以這是標準的見義勇為,完全的社會正能量,民警和相關部門應該對這種行為給予肯定並大力表彰。
這個社會從來不缺少有正義感的好人,面對邪惡,不是不好出手,而是太多的例子讓人覺得好人難做,做了好事被訛詐,或者出手相助之後受害人卻逃之夭夭,連出來做個證都不願意,害怕受到賠償和牽連,又或者見義勇為造成兇手致死還要負擔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等等的例子,讓很多有正義感的人不敢出手,因為有時候做好事見義勇為的成本太大了。
好在如今這種情況正在慢慢的得到改觀,從崑山龍哥死後,當地檢察院迅速出擊,宣佈殺死龍哥的白衣男子為正當防衛,再到某地男子扶起老人後被訛詐,男子準備起訴老人家屬並索賠一元等等,說明我們的法律在不斷的完善,我們的人民法律意識在不斷的提高,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任何時候任何時代,見義勇為的好人好事都會有很大的市場並且得到法律和人民的支持。
詩詞公寓
對於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於,看歹徒的行為否屬於嚴重暴力性犯罪了,如果是,可以採取特殊防衛(就是包括殺死),如果不是,就根據具體的情節認定防衛過當、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等。
參照刑法 20條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具體根據本案兇手正砍人情節來看具有緊迫性及生命危險性,應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對方僅僅是拿把刀比比劃劃的,或者是跟別人掄拳頭掐架,你看不慣挑事那方,衝上去把對方拍死,那問題就嚴重了,弄不好這就涉嫌故意傷害罪。
瀟兵律師
這種建議勇為不值得學習,雖然這次建議勇為成功了,但不代表這種見義勇為就值得學習和提倡。
遇到歹徒行兇,第一要務是報警,尋求警方幫助,在自己能力範圍之內可以做見義勇為事情,但一定確保自身安全和又能力見義勇為。否則可能適得其反,甚至送命!
很多時候,見義勇為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要採取最佳方案,而不是盲目的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