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不停車還要補交停車費

青海新聞網訊 近日,西寧市維也納小區住戶致電晚報熱線反映,他在該小區內辦理的停車卡,停用了幾個月後再次使用時,物業要求其必須交納一定的費用才能重新啟用,住戶對此十分不解,希望晚報予以關注。

居民反映

孫先生說,2014年物業貼出通知,開始辦理停車卡,一個月120元的停車費用,他是2017年12月辦理的。今年2月份他姐姐生孩子,需要他去照顧,一直照顧姐姐到今年9月份,這期間一直沒有在小區內停車,前幾天孫先生回來後,發現停車卡不能正常使用了,他找到物業詢問得知,孫先生得補交8個月的停車費960元,才能繼續停車。物業工作人員告訴他,開始辦卡時就貼出過通知,一段時不停車就必須去物業報停。一聽這話,孫先生納悶了,自己沒停車卻要補交這麼高額的停車費,他辦理停車卡時根本就不知情,物業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物業說法

帶著孫先生的疑問,記者採訪到了維也納小區的物業負責人,她解釋說,小區內辦理了停車卡的業主如果一段時間內不停車,是需要到物業報停的,如果不報停三個月內系統將自動刪除停車卡的相關信息,必須重新交費激活才可使用,對於孫先生來說,可以從8個月減至3個月,但孫先生並不認可。

律師說法

物業的這種行為是否符合規定?青海延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條孫先生從今年2月份至9月份沒有停車,物業公司不應當收取停車費。物業公司內部規定:一段時間內不停車,需要到物業公司報停,但沒有將此規定通過業主委員大會或顯目張貼的形式及時告知業主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根據孫先生和物業公司之間形成的保管合同法律關係,從2月份至9月份沒有停車的時間段內,物業公司不應當收取停車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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