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昌平刪除關於范冰冰稅務問題的爆料,有關法律責任分析

羅昌平刪除關於范冰冰稅務問題的爆料,有關法律責任分析

7月26日晚21點,知名媒體羅昌平微博爆料稱:“范冰冰陰陽合同案出現新進展,自崔永元舉報後。六月份,某上市公司財務人員參與到范冰冰系列公司應急處理,並代表後者分別接受了京蘇新和總局的稅務調查。7月初,因涉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此上市公司財務人員及范冰冰公司一法人代表,一財務主管,一行政助理,已被警方採取司法強制措施。近日案情再次突破,範一名經紀人泥足其中。目前,范冰冰本人還在北京家裡。”

該篇微博發佈後不久,即被作者刪除,然而,已經在網絡上引發了大面積的轉發轉載。

羅昌平刪除關於范冰冰稅務問題的爆料,有關法律責任分析

羅昌平並非普通人,出生於湖南漣源的他,曾歷任《中國商報》首席記者,《新京報》核心報道記者、深度報道部主編,《財經》雜誌副主編。他擅長政經、財經領域的獨立新聞調查,追蹤過“嘉禾拆遷事件”“郴州官場腐敗窩案”等。而其人生中最為“高光”的舉動,無疑是他2012年12月6日,在微博實名舉報時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涉嫌偽造學歷、與商人結成官商同盟等問題,其後不久,劉鐵男即宣佈被組織調查,直到2014年12月,法院宣判,劉鐵男直接或通過其子劉德成收受公司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558萬餘元,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3年11月,羅昌平調往同為“聯辦”下屬的財經研究院任職。

羅昌平刪除關於范冰冰稅務問題的爆料,有關法律責任分析

假如羅昌平爆料的情況屬實,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分析如下: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羅昌平刪除關於范冰冰稅務問題的爆料,有關法律責任分析

而假如羅昌平爆料的情況屬實,相關可能的法律責任分析如下: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羅昌平刪除關於范冰冰稅務問題的爆料,有關法律責任分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