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公」「檢」「法」不答應

10月1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公安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就“發揮聯合懲戒作用,促進解決執行難”的最新進展情況進行專題介紹。

拒不執行判決後果很嚴重

被告人孫某某系盤錦龍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後,一直未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此間還多次轉款到孫某某和單某某個人賬戶共計人民幣686.97萬元,且被告人孫某某將省高院已查封的西水灣二期商品房住房中的16套房屋進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項1000餘萬元,一部分進入公司賬戶,一部分直接轉到孫某某和公司出納單某某卡上。

發現此情況後,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進行告誡,被執行人仍不悔改亦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省高院遂將孫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省公安廳。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網上追逃,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批准逮捕。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8年3月8日萬柏林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

在此次新聞發佈會上,省高院專門發佈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不能的十大典型案例,上述孫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就是其中的一例。

為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全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我省聯合懲戒的力量正在得到強化。

讓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無處藏身

9月2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主任會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

10月1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並下發了《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對此,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副巡視員、偵查監督一處處長張鑫說:“這個指導意見為全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提供了有力遵循,對於形成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的良好協作機制,確保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時執行,維護社會誠信具有積極意義。”

與此同時,省高院和省公安廳還聯合制定並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將與公安機關建設開通網絡協助執行通道,通過網絡將協助執行請求和相關法律文書傳輸給公安機關相關部門,予以協助執行。此外,明確要求各級法院與各級公安機關應根據各單位機構設置情況,聯合制定本地區協助執行的實施細則。

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當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還發布了關於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法律權威,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予以及時執行。

——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將對案件予以結案,並按照規定屏蔽執行案件有關信息。在規定日期內既不申報財產又不主動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依法對其實施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公安、工商、銀行、不動產、航空、鐵路等相關部門進行信用懲戒。

——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覺履行義務,規避、妨礙和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涉嫌構成妨害公務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將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

同時,法院歡迎和鼓勵社會公眾踴躍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協助監督被執行人的消費行為。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將根據所發佈的懸賞公告予以獎勵,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本報記者 雷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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