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稻115万元,为什么两地法院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

卫薇儿


苏稻和北稻的官司由来已久。他们双方的官司可以说是各地老字号商标之争的缩影。整个官司的过程看起来非常的绕。北京和苏州的法院做出不太相同的判决,最终这些官司一定会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层面解决。

我们先来看看稻香村起源何处?这一点几无争议,苏州稻香村始创于1773年,北京稻香村始于1895年。苏稻是“稻香村”的鼻祖,二者均为百年老字号。

由于历史原因,1982年,河北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稻”)成为糕点“稻香村”注册商标所有人。

2004年3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定稻等在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原址成立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是控股股东。此后,苏稻近十多年获得飞速发展,“稻香村”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北稻与保定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4年4月14日商标局备案),许可使用其第352997号商标(以下简称圆形稻香村商标),期限3年。2004年11月14日,苏稻从保定稻受让该基础注册商标。2008年1月,苏稻与北稻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其使用圆形“稻香村”商标。2008年底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许可合同。

2006年7月,苏稻方面结合历史老店门头及历史老包装“稻香村”文字字体、清末流行的扇面等,在此前圆形基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申请注扇形商标 ,2009年5月,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初步核定使用在“糕点、面包、饼干”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号为5485873。

公告期内,北稻提出异议,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其1997年5月注册在第3007群组“汤圆、馅饼、粽子”等商品上的第1011610号(简称文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后,双方围绕这起“争议近似商标事件” 你来我往,将官司从商标局、商评委、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苏州稻香村再审申请。

2005年之前,两家稻香村交集不多,苏稻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稻则深耕北京。随着地域格局逐渐被打破,引发稻香村商标的争夺。加上电商销售比重的加大,双方的争夺焦点也蔓延至线上。而中间最关键的是苏稻与北稻之间两次签订的许可合同,均经过北京稻香村签字备案,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北稻与苏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根本条件,即承认“稻香村”商标不是自己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此次苏州法院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

但两地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这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毕竟两家都是老字号,都有固定的消费群体。所以最终应该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下,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两家和平使用稻香村字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