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由自治區本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組成。本辦法所稱“自治區本級部門”是指與自治區財政廳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直接負責項目申請並組織項目實施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各部門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中央財政下達由自治區本級部門確定具體項目並在自治區本級列支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項目支出預算是部門支出預算的組成部分,是指由自治區本級部門直接實施,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編制並在自治區本級列支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包括基本建設、有關事業發展專項計劃、專項業務費、大型修繕、大型購置、大型會議等項目支出。

第五條 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綜合預算的原則。項目支出預算要體現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統籌協調,資金安排要與預算執行、既有預算安排、結轉結餘資金、績效評價等相結合;

(二)明確支出責任的原則。項目支出預算要體現本級支出責任,並由本級部門直接組織實施。自治區委託盟市、旗縣(市、區)實施的屬於自治區事權項目,自治區分擔的屬於自治區和盟市、旗縣(市、區)共同事權項目以及自治區承擔的對盟市、旗縣(市、區)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等盟市、旗縣(市、區)事權項目,列入本級對下專項轉移支付;

(三)突出重點原則。項目支出預算要以部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為依據,突出部門主要職能,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優先保障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或重點工程;

(四)項目庫管理原則。項目支出預算主要圍繞項目庫進行編制,按照“資金隨項目走”、“先有項目,後有預算”的要求,實行項目庫管理。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按輕重緩急排序後視當年財力狀況擇優安排;

(五)規劃約束原則。自治區本級各部門項目支出預算安排要嚴格按照部門三年滾動規劃進行控制,做好部門規劃與三年滾動規劃的銜接,強化部門三年滾動規劃對年度預算的約束;

(六)講求績效原則。要把績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各個環節,建立事前有目標、事中有監控、事後有評價、結果要運用的全過程績效運行機制。

第二章 項目庫設立和項目入庫

第六條 項目庫是對申請使用資金的項目進行收集儲備、分類篩選、評審論證、擇優排序和預算編制的數據庫系統。自治區本級項目庫管理按照統一規劃的原則,由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制定項目庫管理的規章制度、項目申報文本,統一開發維護項目庫軟件並注重與自治區本級各部門已建成的相關項目庫管理系統相銜接。

第七條 自治區本級項目庫實行分層設立、分級管理。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本級部門和所屬單位依託財政信息一體化系統,分別設立項目庫,並對項目進行維護和管理。

自治區本級部門所屬單位項目庫由本單位立項和實施的項目構成。

自治區本級部門項目庫由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上報的項目構成。納入自治區本級部門項目庫的項目應包括立項依據、實施主體、支出範圍、實施週期、預算需求、績效目標、可行性論證、評審結果等內容,作為項目審核和管理的依據。

自治區財政廳項目庫由自治區本級部門上報的項目構成,作為自治區財政廳進行項目管理、審核年度部門預算和部門三年滾動規劃的主要基礎。

第八條 自治區本級部門和所屬單位項目庫由本部門、本單位財務主管機構具體管理。自治區財政廳項目庫由負責預算編制的機構進行具體管理。

第九條 除個別不宜評審和無需評審的項目外,項目在進入自治區本級部門項目庫前原則上都要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由自治區本級部門或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預算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完整性主要是指項目申報程序是否合規,項目申報內容填寫是否全面,項目申報所需資料是否齊全等。必要性主要是指項目立項依據是否充分,與部門職責和宏觀政策銜接是否緊密,與其他項目是否存在交叉重複等。可行性主要是指項目立項實施方案設計是否可行,是否具備執行條件等。合理性主要是指項目支出內容是否真實、合規,預算需求和績效目標設置是否準確合理等。

自治區本級部門內部負責預算管理的機構負責組織預算評審,形成評審結果後,隨項目支出預算一併報自治區財政廳,並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對出具的評審結果負責。納入自治區財政廳項目庫的項目,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需要開展再評審。

第三章 項目設置和管理

第十條 為滿足預算編制管理要求,對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項目按不同性質和特點進行科學設置和分類。

第十一條 項目設置規則。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項目由本級部門直接組織實施。項目內容要反映政府施政目標、部門主要職責和發展規劃,並避免與公用經費及其他項目交叉重複。項目要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設立,並具備可執行性,預算批覆後即可實施。

項目實施主體應為自治區本級部門及所屬單位,非自治區本級部門所屬單位不得作為項目的實施主體納入部門預算。部門內部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照“職責與經費相匹配”的原則確定,一般不得將應由部門本級承擔的項目列入下級單位預算,或將應由下級單位承擔的項目列入本級預算,也不得將應由行政單位承擔的項目列入事業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方式。為規範項目設置,整合項目資金,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類,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即一級項目和二級項目兩個層次。

一級項目按照本級部門主要職責設立,明細到支出功能分類的款級科目,每個一級項目包含若干二級項目。一級項目要有明確的名稱、實施內容、支出範圍和總體績效目標,項目數量要嚴格控制,項目名稱、實施內容和支出範圍等在年度間要保持相對穩定。

二級項目是指由各項目單位具體實施的項目,包括在現有項目基礎上規範整合而成的項目和新設立的項目。二級項目明細到支出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二級項目的設立,要與對應的一級項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項依據、具體的支出內容、明確合理的績效目標。二級項目堅持規範、整合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數量。

第十三條 項目分類。

(一)一級項目。

一級項目按照使用範圍,分為通用項目和專用項目。通用項目是指根據部門的共性項目設立並由各部門共同使用的一級項目,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統一設立,主要包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等部門切塊管理的項目。專用項目是指部門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設立和使用的一級項目,由自治區本級部門提出建議,報自治區財政廳核准後設立。

(二)二級項目。

二級項目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分為重大項目、專項業務費項目和其他項目。重大項目是指中央、自治區確定的由自治區財政給予支持和保障的項目等;專項業務費項目是指自治區本級部門為履行職能,開展專項業務而持續、長期發生的支出項目,如:大型設施設備運行費,執法辦案費,經常性監管、監測、審查經費等;其他項目是指除上述兩類項目之外,自治區本級部門為完成特定任務需安排的支出項目。

二級項目按照項目設立時間,分為延續項目、新增項目和備選項目。延續項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並已確定分年度預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後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的項目;新增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申請列入項目庫的項目;備選項目是指已納入財政項目庫但財政預算未作安排,供下一年度財政預算選擇安排的項目。

二級項目按照其穩定程度劃分為一次性項目、經常性項目。一次性項目是指為完成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預算安排的項目,按實施週期分為當年項目和跨年度項目;經常性項目是指每個預算年度都需要發生的支出項目,其預算規模原則上要均衡。

為便於項目分類統計,將二級項目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對企事業單位的補貼、轉移性支出、債務利息支出、基本建設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除上述分類外,根據管理需要,自治區財政廳可對二級項目補充其他分類並加以標識。

第十四條 二級項目要有明確的實施週期。項目實施週期應當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部門或行業發展規劃的期限相適應,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除中央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明確批覆實施週期外,項目實施週期一般不超過5年,項目到期後需繼續安排的,應當按程序重新立項。經常性的專項業務費項目到期後,可補充編制後續年度的支出計劃,實施週期相應順延。其他項目週期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符合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符合財政政策支持方向和財政供給範圍;

(三)屬於自治區本級支出責任範圍,符合本部門行政工作和事業發展要求;

(四)有明確的項目目標、支持對象、組織實施計劃、績效目標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並經過充分的研究和論證;

(五)符合當年部門預算編制的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文本一般由項目支出預算彙總表、項目申報書、項目可行性報告(編寫提綱)和項目評審報告組成。此外,根據有關規定,可針對不同類別的項目,制定其具體項目的申報文本。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文本的填報要求。

(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等部門通過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建設、科技資金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二)除上述項目之外的項目,各部門申報當年預算時,都應當按照自治區財政廳規定,填寫項目支出預算彙總表、項目申報書並附可行性報告、項目評審報告等相關材料;

(三)延續項目應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及上年度該項目的支出進度,其中,項目計劃和預算金額髮生變化的,除填報項目申報文本外,應附調整依據;項目計劃及預算金額髮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重新填寫項目可行性報告和項目評審報告;

(四)對以前年度延續項目中已實行績效評價的項目,要認真填寫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

(五)項目支出預算有新增資產購置的,應當同時編制新增國有資產配置預算;

(六)項目支出預算屬於政府採購的,應當同時編入政府採購預算;

(七)自治區本級部門和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財政廳規定的時間報送項目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程序和要求。

(一)項目申報要按照預算管理級次逐級進行,不得越級申報;

(二)自治區本級部門所屬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根據本辦法有關要求設置二級項目,經審核後納入單位項目庫,實時或定期上報主管部門;

(三)自治區本級部門按照申報項目支出預算、項目入庫和分類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特點、年度工作任務和部門三年滾動規劃,對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後,納入自治區本級部門項目庫;

(四)自治區本級部門要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和部門三年滾動規劃前,完成本級部門項目庫的項目儲備工作。對進入項目庫的項目,各部門擇優排序彙總後,在預算編制的規定時限內按“一級項目+二級項目”的方式向自治區財政廳申報預算,根據二級項目的增減變化情況提出一級項目預算需求。未納入自治區本級部門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向自治區財政廳申報預算。

第五章 項目審核和排序

第十九條 項目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單位及所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申報條件;

(二)項目申報書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等;

(三)項目的申報內容是否真實完整,項目分類是否準確,項目預算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財政再評審;

(四)項目的規模及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五)項目編制是否達到細化預算的要求;

(六)項目實施的績效是否合理,評價指標的設置是否科學並具可操作性;

(七)項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對自治區本級部門的項目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經與相關部門協商後,排序納入自治區財政廳項目庫。

第二十一條 排序原則。

(一)根據項目的輕重緩急,按重大項目、專項業務費項目和其他項目排序;

(二)按項目前期準備情況進行排序,原則上優先排列延續項目;

(三)同等條件下,先進入項目庫的項目優先排序。

第二十二條 排序方式。

(一)自治區本級部門對申報的項目按照政府收支科目類款項在自治區本級部門項目庫中排序;

(二)自治區財政廳對自治區本級部門申報的項目按照政府收支科目類款項在自治區財政廳項目庫中分部門進行排序。

第六章 項目支出預算核定與執行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方針、政策及自治區本級部門行政工作任務、事業發展目標,確定當年項目安排的原則和重點,並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和項目排序,結合部門以前年度項目資金結轉結餘、項目績效評價、政府綜合預算要求等,統籌安排項目支出預算。

第二十四條 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按照本級部門預算編制“二上二下”的方式進行。自治區財政廳對自治區本級部門報送的項目支出預算(一上)進行審核,並按一級項目下達預算控制數(一下);部門按照審核後的項目類別和排序,安排二級項目預算並再次報送自治區財政廳(二上);自治區財政廳再次對部門報送的項目支出預算數進行審核彙總,形成預算草案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規定時間內向部門批覆預算(二下)。

第二十五條 除自治區財政廳和資金切塊管理等部門外,自治區本級部門原則上不得編制同級轉移性支出預算,即不得編制非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實施的項目支出預算。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部門不得在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編列專項轉移支付預算。需要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實施的項目,應當在年初預算編制時列入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預算。

第二十七條 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覆,自治區本級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預算。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調整預算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對在執行中改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需新設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應當符合《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年度預算執行中,除救災等應急支出和少量年初未確定事項外,一般不追加當年項目預算支出,必須出臺的政策通過以後年度預算安排。自治區本級部門認為必須追加當年支出的,應當首先在已批覆的部門預算額度內,通過調整當年支出結構解決,並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做好項目支出預算執行工作,涉及政府採購和形成政府資產的,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和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項目支出結轉結餘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盤活財政存量資金、財政資金結轉結餘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廳對列入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的經常性專項業務費項目,應當明確項目的支出範圍,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第七章 項目滾動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庫中的延續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後,項目的名稱、編碼、使用方向、類別等在以後年度申報預算時不得變動,項目預算按照立項時核定的分年度預算逐年安排。如有變動,視同其他項目類的新增項目,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十三條 對已納入當年預算安排的延續性項目,原則上滾動納入下年度預算。對未納入預算安排的預算備選項目,可滾動進入以後年度項目庫。

第三十四條 在每年項目支出預算批覆後,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開始前,自治區本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嚴格按照自治區本級項目設置和分類,對項目庫進行清理。對執行年限到期的一次性項目、需要取消的經常性項目予以清除;對到期後需繼續安排預算的項目,視同其他項目類的新增項目,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十五條 對納入預算安排的項目,自治區本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在項目庫中對項目的執行、歷年預算安排、結轉結餘資金規模、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進行更新和維護,實施項目全週期滾動管理,逐步完善項目退出機制。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六條 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要設定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不合理且未進行調整完善的,原則上不得納入項目庫和納入預算。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本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誰使用資金,誰開展監控”的原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納入本部門、本單位項目支出預算的項目進行績效監控。自治區財政廳選擇重大項目開展重點績效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自治區財政廳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單位及時糾正,並對預期無效的項目支出進行預算調整。

第三十八條 對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由自治區本級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績效評價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績效評價,自治區財政廳可對主管部門績效評價過程、質量、結果實施再評價。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應當將項目績效結果作為加強項目管理和申報以後年度項目的重要依據。自治區財政廳要將項目績效結果作為項目庫管理和編制績效預算的依據。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管理,自覺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和項目單位項目執行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並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監督檢查機制,對項目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實行定期監督檢查或抽查,督促項目單位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對違法違規情況,要及時採取通報、調減預算、收回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並將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結果作為編制項目預算的重要因素。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審計廳要依法對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自治區監察廳要依法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中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四條 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對檢查中發觀的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

對因工作失職造成財政資金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基本建設、科技資金等項目,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原則進行管理,並納入自治區財政廳項目庫。

第四十六條 項目支出預算信息公開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內政字〔2004〕155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內財預〔2004〕6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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