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讓領導人收售競選資金卻不算腐敗嗎?爲什麼?

國產靈靈發


競選資金來源於捐助,用於選舉政治活動,可以說是來源於公眾,作用於公眾。募集來的競選資金走的都是明賬,存入專門的競選資金賬戶,,接受美國最高選舉委員會監督。這些錢幾乎不可能進入候選人自己的褲兜,甚至這些錢的使用都不是有候選人所決定的,而歸競選團隊運行和使用,競選經歷和競選顧問更有決定權。如果發現違規使用競選資金,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不但給自己的政治生命劃上句號,而且可能因此而坐牢,得不償失。

(競選資金)

競選資金一般由幾大部分組成,包括:選民捐助(一次選舉上限2700美元2016年),政治行動委員會(PAC上限5000美元2016一次),所屬黨派的劃撥的捐款幾千萬左右不等。這些是可以明確統計走明賬的數額。由於美國相關選舉法律法規的限制,財團、企業、銀行、工會等盈利性組織實體不得直接向候選人進行捐助,而傳統的政治選舉委員會所接受的捐助又有數限制,所以在2010年以前的兩黨美國大選競選經費都不是特別高。由於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使得超級選舉委員會(SPAC)成了選舉當中的重要角色,雖然它不得與競選人團隊有聯繫,但是其可以不受競選捐助資金的限制,自發的為候選人吸納資金,用於競選廣告和造勢。

(競選資金後續使用)

美國的選舉制度,不能說是有多麼腐敗,但是可以說及其奢侈和浪費。然而為了政治利益,民眾和利益集團們為了自身的利益可謂是慷慨解囊,樂意捐錢給自己支持的候選人。不過這裡必須強調的一點就是,想參加選舉沒有錢是肯定不行的,很多候選人候選人都因此而不得不放棄,而有了錢也不一定就能選上,就比如2016年美國大選,希拉里及其盟友共募集10億美元的競選資金,而特朗普只有6億,但是特朗普還是贏了。

(特朗普與希拉里)

選舉結束後一般會剩下一些資金,這些資金也不會進入候選人的腰包,一般都會捐給其他政治盟友或者本黨,用於從事相關政治活動,還有的是直接捐給各種慈善機構等,總之錢走的都是明賬。在美國想貪汙受賄這個真的很難,因為有一個很強大的機構叫做美國國家稅務局(IRS)這個機構在查賬審查每個美國公民的資金賬戶方面甚至比CIA、FBI、NSA等情報機構還要強大。任何賬戶資金的變化都逃不過他們的法眼,包括贓款贓物都必須報稅。除非使用現金以逃避查賬,但是現金消費又能花多少錢呢?大額度現金在美國社會一般都很少用,總使用現金進行大額交易,往往會引起交易對象的警覺,對方可能會報警。

(美國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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