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3岁少女肢解同学,不追究刑事责任,赔偿10.8万元,近日二审维持原判事件?

寻不到花的折翼枯叶蝶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当事人家长和社会民众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十四岁年龄界限确实应该修改了。

一、十四岁以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由家长对其加强教育。该法条规定的出发点是认为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的本质是缺乏判断的,多是以好奇、模仿等心理行使犯罪行为,其主观上是没有恶意的,而对其处以刑事处罚将对其后续人生表示较大影响。因此,对于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处以刑事处罚,而是对其加强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二、年龄限制需改变

这样的立法目的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改变。 当前,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相同年龄上,现在的孩子的成熟度是高于二十年前的孩子的,也就是说二十年前的十四岁小孩对事物的看法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十岁小孩,现在的十四岁小孩相当于二十年的十八岁小孩,近年来,十四岁以下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愈发增多,并且大多主观恶性较大,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对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界限,应有所降低。

就本案而言,十三岁少女将同学肢解,其手段可谓是极其残忍,并且杀人理由只是因为同学比自己更漂亮,其主管恶性之重,令人难以想象这是十三岁少女所为。青少年过早成熟已成为一个严峻问题有待解决。

在《民法》领域,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改成八岁,说明立法部门已经认识到当代小孩“早熟”的问题,预计对《刑法》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修改将在近两年进行。


法束书亭


这个事情太惨忍了!简直就是没有天理了!

13岁的女孩子竟然为了嫉妒同班同学好看,就把同学约到家里杀害,而且肢解身体,这个行为是令人发指的,更是非常令人震惊的。

这名13岁的女孩子小学生覃某,简直就是太没有人性了,也是太残忍了,感觉她的心就是石头做的,感觉就是一个小恶魔。都说,人之初,性本善,可是从这个13岁小学生身上只能看到残忍,看不出来一点的善良。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将同班同学周某约到家中,两人也是邻居,平时关系也很好。后来,趁着周某玩手机的机会,覃某竟然用凳子砸晕周某,后来又杀害了同学,并令人发指的肢解了同学周某。



法院审判时,考虑到覃某只有13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覃某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周某被判处劳动教养三年。这个判决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一个女孩子竟然如此的恶毒和残忍,竟然因为同学长的好看就杀害同学,而且是如此的凶残,这样的女魔头长大了是否更加可怕,也更加令人害怕。这样的小魔头绝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

事实上我们国家还有不少重案都是由14岁以下孩子犯下的,只是因为年龄不到14岁就轻易逃脱了刑事犯罪的制裁。比如,2016年7月,广西13岁沈某进村偷东西,看见有三名小孩,他把三个小孩哄骗到附近山边,威逼他们说出自家的藏钱地点。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没有问出什么。沈某最后竟然丧尽天良用石头、刀将三名小孩杀死。因其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沈某某被执行收容教养三年。


看了这些令人发指的事情,感觉我们的法律确实也需要适当修订了,或者出一些司法解释了。对于14岁以下孩子,如果是犯重罪,比如故意杀人等一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打击犯罪,才能够让这些小恶魔多做几年牢,多多悔改。


睿思天下


大实话:年龄不应该成为一个罪恶之徒的免死金牌。

说真的,看到“肢解同学”这几个字的时候,我简直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是,现实有时候就是这么残酷。

判决书显示,13岁的犯罪嫌疑人覃某,因为自己同班同学周某比自己长得漂亮,人缘比自己好,因此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2012年4月10日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覃某趁周某专心玩手机的时候用凳子将其砸晕。因害怕覃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所以就找来家中的各种利器将周某杀死并进行肢解,装进塑料底,并清洗案发现场血迹。

覃某被抓以后,法院因为覃某不满14周岁,所以判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判处收容教养3年,并让其家属赔偿原告10.8万元。

说真的,先不说满不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情,就单单这10万元的赔偿来说,也未免太少了点吧。不恰当地说,哪怕被杀的这个孩子是个器物,那人家父母一年也不止在孩子身上投入1万元吧,毫不客气地说,自己13岁的孩子被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后只赔偿10万元,无论是放到哪个父母身上都是接受不了。

然后就这个“未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说真的,我是真的认为有必要把年龄降低一下了。现在的信息这么发达,这些学生的心智早就成熟了,我真的不认为差个一岁两岁会有多大区别。

个人认为,对于这种性质恶劣,主观恶性的刑事案件是应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虽然从法律上来说其未满14周岁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也不能说完全不追究刑事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收容教养3年,说不好听的就是换个地方上学而已。并且,收容所里都是一些问题少年,我就不行一群问题少年关在一起能学好,这样的环境下只会让人变得更差劲,出来之后还是社会的毒瘤。

所以,个人建议:对于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是应该是应该按照满14周岁进行判刑的,但是可以缓期执行。就像死缓一样,在你未满14周岁之前算是考察期,如果这段时间表现良好,那么可以无限减刑。如果考察表现不好,那么就依法严惩,而不是说限制的那么死,不满14周岁就什么刑事责任也不追究,那只会让这些未成年人更加放肆,危害会更严重。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如此残忍的手法杀人,居然还滔滔无事,真的很令人气愤!但法院如此判决,是依法办事,没有错。



01 先来看看是怎么个案情?

案发生在广西河池南丹县里湖瑶族乡。覃某是个13岁女孩,同龄的周某(被害者)两人都是仁广小学六年级同班,并且是邻居,平时关系比较好。因为周某漂亮且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曾有同学议论覃某长得胖,没有周某漂亮,因而对周某心生嫉恨。

2012年4月的一天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里玩,趁周某低头玩手机时,用木凳猛砸周某头部,周某昏倒在地。由于害怕周某醒来,覃某用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将周某杀害,并砍断周某头颅、手臂,装进垃圾袋,手段极其残忍。



由于犯罪时不满14周岁,依法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后被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覃家赔偿10.8万元,但到目前为止,覃家仅赔偿了1万元。

02 宽纵的环境,注定会出“恶魔”

曾经,某法为保障未成年享有受教权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今,学生欺凌同学殴打老师,甚至杀人放火,竟然没人能惩戒,一句未成年足以抵消一切。



现在的十三岁孩子,要远比以往16岁还要成熟,有的从年龄上看没成年,但其心理成熟度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想,他们犯罪方法老练,手段残忍,往往令人诧异。

前年,笔者附近寄宿小学六年级学生,半夜两人起来偷东西,学校有20多个监控,居然他们没有露过正脸,有时退着走,有时用衣服包头,方法令我大开眼界,比我这年近五十的人都有点子!

如此发展下去,青少年一代堪忧,国家未来堪忧。没有强力惩罚措施,我们未来一代的希望在哪里?非常迷茫。



笔者在此再次呼吁,强烈建议降低未成年入刑年龄到12周岁,还给学校适度惩戒权。你同意吗?


文轩阁


现在不满14岁可以不判刑,但要监视居住,等她年龄到了16让她进少管所,满18岁再判刑。不管什么原因,不管多大,杀人了就是杀人了,不能轻饶。


殇1488698


若我是其直系亲属,只做两件事:

一,尊重法律判决。

二,肢解这个女孩子,为自己的孩子报仇。


CL本色1


“广西13岁女孩肢解同窗好友”,这是一则骇人听闻的预谋杀人事件,用作案手段“丧心病狂”来形容仍然不足为过。

一个6年级的学生,她的意识自己她的计划作案的动机、手段都是一步一步的计划好了的。思想已经超出年龄的限制,她的方式堪比恐怖大片还残忍,但是法律却允许用年龄来保护生命,我认为,法律保护的范围必须建立在一个人的思想思维存在缺陷方面,而不单单是年纪小,这不能成为杀人的保护伞!


13岁的女孩因同学长得比自己好看,产生出来的抱怨、嫉妒、心里不平衡促使产生的怨恨,久而久之便会升级为绝望,犯罪的心里。

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个生命毁了一个家庭,法律却因其年龄小不构成犯罪而宽谅犯罪行为,10·8万没有任何的意义。这是我个人观点。

现如今,我们随便点快网络、翻阅新闻,几乎每一天都会出现中小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打人事件,这已经泛滥成灾,或许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不足的地方,我建议国家应该考虑在出一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来保护受害者,以告慰那些在天的幼小的灵魂。

以上仅是我个人观点,你是否赞同呢?


EMG橙光


萨沙写了无数案件。我就撂一句话在这里,这女孩长大绝对也是恶魔。

别说孩子,成年歹徒杀人的有不少,敢碎尸的一百个人里面不到一个。

敢碎尸的人,绝对是恶魔加上心理素质过硬。

换一般13岁孩子,别说杀人碎尸,你让她杀个猫咪碎尸,她敢吗?

这种恶性案件,应该将枪毙岁数降低到12岁。

现在孩子早熟,13岁当爹妈都行!

另外,建议深入侦查,怀疑可能父母协助碎尸。

我写了一百个大案,没听过13岁孩子敢碎尸的!


萨沙


我在这里,强烈建议,强烈呼吁,强烈要求,将“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改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改为“不满12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切勿违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我国1997年的刑法之所以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在那个时代,不满14周岁的人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单来说,那个时候的孩子还很单纯很善良,但是现在呢?你看看你身边14周岁左右的孩子,你就一清二楚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现在的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不要说14周岁,可能12周岁甚至10周岁的人懂得的事情也比以前多得多了,虽然不能说他们的心智已经很成熟,但是肯定得说一点,那就是他们已经具备了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他们对亲情、爱情、友情已经有了自己的认知,也有了一套自己的善恶观,所以“他还是个孩子,请原谅他”已经不适用于这个社会!

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升高之际,已经频频发生未成年人恶性杀人事件,如果还一味坚守此前的观点,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将会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随着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当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此来逃避刑罚,那将会将本来应由犯罪分子承受的痛苦转移至受害者的家属承担,这将会违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因此,在再次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之际,我再次强烈呼吁将“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改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改为“不满12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李钦宇


换成我,可以我接受法律判决,但是我会用我的命,去讨回我女儿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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