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拿地1年內開工 逾期將按閒置土地處置

南方日報訊 (記者/李斌)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17日印發《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規定,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的,應在劃撥決定書籤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籤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管理辦法》中規定,主體功能為非住房類建設項目的,開工以及竣工期限以超高層建築高度(超過100米)進行區分,“建築面積”以5萬平方米、10萬平方米作為界點,合理確定開竣工期限。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內4年內竣工,超10萬平方米兩年半內需動工。而建築高度在100米以下的,相應的開工期限和竣工期限更短。

對企業自身原因未按期開工的,為避免規避閒置土地處置,不再延長開工期限,開工期超期滿1年後將按閒置土地相關規定進行處置。竣工違約的違約金計收基數和計收比例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竣工違約的應支付的違約金大幅提高。計收基數由“土地出讓金”調整為“合同地價”,計收比例由“每半年5%”調整為“每3個月1.5%”;逾期滿2年(含2年)的,可按繳納基數的20%收取違約金,如實際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規定測算應繳納違約金的比例高於20%的,按實際測算的比例徵收;也可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政府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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