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增值稅普票可以抵扣銷項稅,值得收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2月25日在聖誕節送來了一個大禮物: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無須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銷項稅額。這無疑對我國交通運輸業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同時也表明國家在稅收上支持製造業和運輸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文件,2017年12月25日簽發。

主要內容:可抵扣的憑證種類十有兩種: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通行費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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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為:公路分高速公里、普通公路和橋、閘。

1、 高速公里

① 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②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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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普通公路

① 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②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3、 橋、閘 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可否按照收取橋、閘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呢?文件未明確,為什麼? 可能原因:

①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未計劃在2018年對收取橋、閘通行費實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管理方式,故文件中不加以明確;

②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疏忽了。

我們認為第一種可能性大。但無論哪一種情況下,都可以按照收取橋、閘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稅〔2016〕86號)文件就此作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作廢文件未提及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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