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40年產權和70年產權,差的不止30年這麼簡單!不懂的都看看吧


房屋40年產權和70年產權,差的不止30年這麼簡單!不懂的都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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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大家都關注的一個問題是“房屋有多少年的產權”?因為房屋的產權是永久的,但是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

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工業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為40年。那麼,40年或50年產權與70年產權相比,有什麼區別呢?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購房者容易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這裡說一下產權年限的計算規則,就以40年產權為例:

比如,2014年開發商取得了土地,2015年房屋建成,2016年買入,那麼這套房子的產權到期年限為2014+40=2054年,也就是說產權年限從開發商拿地的時候就開始計算了,到2016年買入,產權還剩38年。從產權期限來看,無論是40年、50年還是70年的房子,買到手的時候期限多少都會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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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產權到期後無法自動續期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商業用地或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期滿時是不能自動續期的,需要提前申請續期。

經2007年修改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5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呢?

這類土地通常被稱之為工業用地,可實際上也可以商用,甚至也有一些被蓋住宅了。

而50年產權的房子比較便宜,除了地權因素之外,還有此類房子都是商水、商電,沒有天然氣,不能落戶,不能劃學區。但是,因為價格因素,買的人還真不少。

只能聯合業主申請續期,批不批還真不好說。批了就交錢,如果不批的話,可能房子會被無償收回。

也就說,如果70年產權續期不成功的話,那就一定是拆遷,拆遷就有補償。但是50年不一定,因為目前只有續期的申請要求,同時沒有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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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70年產權將自動續期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並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我們買房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房屋的產權年限是多少,以及房屋的剩餘產權年限。如果剩餘的產權年限比較短,房屋價格還比周邊的房子貴,那麼,就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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