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 修訂《辦法》擴大招標人自主權

本報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日前已啟動修訂工作,根據最新的修訂草案,為響應當前政府“放管服”改革需要,除了國家規定必須納入招投標範圍的項目之外,廣東省和各地市不再另行擴大招投標範圍,不屬於必須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自主確定是否招標。

此輪修訂以簡政放權為最大特點,對原辦法做了大量刪減,由原來的五十六條刪減到三十五條,特別是對招標範圍和標準不再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被刪除,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之外,省和地級以上市不再擴大範圍,這將進一步擴大招標人的自主權。

除此之外,修訂草案刪除了對投標人申請投標必備條件的規定,改為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進行規定。同時刪除了關於“財政性投資項目一般不設標底”的規定,改為由招標人自主決定是否設定標底。這些調整將有利於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設定招標條件,擴大項目招標的選擇範圍,更好地實現招標人的項目建設需求。

為了防止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預防出現“蘿蔔招標”現象,修訂草案明確禁止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層級排序和強制要求招標項目使用未經國家或者省認可的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論等行為。

另一方面,修訂草案也突出優化服務,力圖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比如規定招標公告的發佈期限由“7日內”縮短為“3日內”;將原辦法規定的“所有投標人的投保保證金都在合同簽訂後5日內退回”,改為“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回”等。(南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