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證據是否合法有效?

周億軒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也就是說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這裡探討的是“電話錄音取得的證據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證據的蒐集就成為第一要務。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當事人陳述。

其中視聽資料指的就是錄音錄像,這種證據往往是當事人事後取證最常用的措施之一。那麼,偷錄偷拍取得的視聽資料能作為證據使用嗎?我國的立法對此的原則是有前後差別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5)2號《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 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這一規定雖確認了證據的取得應當合法,但無異於在事實上排除了視聽資料作為一種證據類型存在的價值。因為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製其談話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基本是不可能的,即使當時同意也可能事後反悔。按此規定錄音證據的可用性基本被排除。

但是,這一問題在2001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得到了改變。該司法解釋第68條和第70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方當事人提供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該規定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標準重新作出認定,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但如果視聽資料是唯一的證據,法院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需要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私下錄音的行為是就對方當事人自認事實的證據保全。但錄音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錄音內容必須明確具體的直接指向待證事實,同時錄音還須與其他證據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有效依據。


律師說


我用自己一次非常失敗的案件訴訟以及我對電話錄音取證的認識談談我的看法。

在我們案件訴訟中,大量案件存在證據不足的現象,證據的充分不充分當然會左右案件的審判結果,所以對於辦案來說,取證成了整個案子非常重要的一環。



最簡單的最容易取證的方式就是電話錄音或其他電子設備的錄音。我記得有一次代理了一個勞動糾紛的案子,單位詭計多端早有謀劃,員工本身對書面的東西一概不知,就簽了離職申請及其他材料,當時該單位的HR就忽悠員工說,你只有簽了之後,才能辦退休,實際並不是這樣。

當我把這個材料調出來之後,在離職申請表上,有這個員工的離職原因:自願,並有他的簽名。我心裡就感覺涼涼了。我找到他你為什麼籤呢,他說我內容並不知道,他們說我簽了,才能給辦理退休,後來落實根本辦不了。



簽了就是簽了,怎麼證明不是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呢。我也是幾經考慮,要想這個案子有突破必須取證。

經過和當事人的溝通後,我自己一人帶著錄音設備找到了這家公司的HR,他們也很痛快,年齡也不算大,但是都是成年人。跟她們交流中,他們並沒有說是員工自願的,不管我們的事,而說了一句:我們公司女性50就籤離職手續,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而且又重複說了一次,我心裡想不懂法的人真可怕!可讓我逮住你們的把柄了!他突然問我,你是幹嘛的,可能也起了防備之心,我一下子也沒拐過彎來,就說是xxx(員工)的親戚,就因為這句話讓我付出了代價。

本來是一個非常好的證據,偏偏因為這句話,最終讓對方律師逮著了,取證不合法,冒充親戚身份,違背其職業道德。是的,法院最後沒有認可我取的證據。感覺這個事情太殘酷了,同時讓我認識到取證的重要性。

取證的前提要合法,不能侵犯別人的隱私,不能冒充別人的身份,取證的內容要真實,取證的內容要有關聯性。只有滿足以上幾個條件,證據才能發揮自身的作用。


大話法律


電話錄音是否合格有效應該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也就是說電話錄音要能夠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達到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標準。

真實性要求電話錄音應該提供原始版本,即拷貝到電腦後,應當在錄音筆或手機等載體中保留。錄音證據不能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內容不能被篡改。

關聯性要求作為證據的電話錄音的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某種聯繫。

根據上述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合法性要求,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就是說取得錄音證據的手段不能是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也不能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

1995年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中稱: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佈後,該批覆失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錄音證據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以使用。

何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比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裝竊聽器取得的錄音一般會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電話錄音符合上述條件就是合法有效的證據。

北京郭廣吉律師為您解疑答惑,歡迎關注、交流。


郭廣吉律師


說的簡單點吧,你有權知道的錄音資料可以由作為證據使用,你無權知道的那就是非法取證。就拿錄音來說,你作為交談的參與者,你有權知道你們談話的內容,這種情況下你的錄音不管是偷錄的還是光明正大對方同意的,都可以作為證據。假如是別人談話,你偷偷聽並且錄下,由於你沒有權限知道談話內容,所以你的證據就是非法的。所以你的問題很好解答,對方是和你通話你錄下的假如和案件有關可以作為證據。你要是竊聽或者偷錄的,不能由你作為證據提出。


青城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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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等都屬於證據分類中的視聽資料,即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因此電話錄音當然可屬於證據,但要注意的一點是:必須滿足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這三原則,才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電話錄音是否有效,這個必須要考慮這個電話錄音是否是合法取得的錄音?小編認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私自錄製其談話,是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首先錄音必須要強調其合法性,還要被對方當事人認可的,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應。方可以作為開庭審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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