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上《高速》相關問題詳細釋疑

關於“摩托車上高速”的問題,坊間有多種版本,硬闖的、被拒的、根本不知道的……使它變得撲朔迷離。針對這些疑問,GW250自由之旅車隊決定在首都北京合法上一次高速,展示摩托車領卡、騎行車道、列隊行駛、服務區休息、出站繳費等過程,同時通過“安全、友善”的騎行方式,證明摩托車能夠與汽車在高速上和睦行駛

摩托車上《高速》相關問題詳細釋疑

以下是摩力機車整理的有關摩托車上高速路行駛的國家法規文件以及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沒有規定禁止摩托車在高速路上行駛,但是由於最低時速的限定,所以排氣量50cc以下的摩托車被“拒之路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根據此條規定的速度限制,摩托車只能在高速路最外側車道行駛)。

第八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摩力機車通過解讀我國交通法規和交通管理條例,總結如下:

1.摩托車駕駛速度不得低於60公里/小時,並且最高速度不超過80公里/小時。由於最低時速的限定,所以排氣量50cc以下的摩托車被“拒之路外”。

2.駕駛摩托車在高速路行駛不得帶人、必須佩帶頭盔、。

3.除了國務院規定的節假日免費外,其他時間按7座以下小客車計費標準繳費。

4.根據高速公路不同車道的規定速度限制,摩托車應當在高速路最外側車道行駛。

5.有關摩托車在高速路上行駛的其他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例如:第五十五條 (三)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五)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第六十二條(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第七十七條(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具備合法的駕駛證照、機動車號牌以及其他相關手續。

從法規上理解只要符合以上駕駛條件,摩托車在高速路上行駛是合法行為。

摩托車上《高速》相關問題詳細釋疑


值得關注的是有部分省份是有地方法規,禁止摩托車上高速,如果你在上高速公路的時候沒有禁止摩托車行駛的標誌就應該可以上高速。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二輪摩托車(以下簡稱摩托車)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起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都是明確准許上高速公路的,只是多數省、自治區、市的地方性法規禁止摩托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於是便引發了國家法律與地方性法規的法律衝突現象。具體表現分為如下四種形式:

1.允許摩托車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7年3月30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第80條第12款指出:“載貨汽車車廂載人及二輪摩托車載人的,處200元罰款。”《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4條第13款指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或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載人的。”

2.委婉允許摩托車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規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規定》是由1997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發佈,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公佈的,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通篇迴避了“摩托車上高速公路”這個敏感話題,甚至連“摩托車”三字都沒有。據此理解,摩托車在天津市範圍內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類似這樣的地方性規定還有《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這類地方性法規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迴避“摩托車上高速公路”這個敏感問題,採用委婉適用國家法律的做法,起碼在法律層面不與上位法相牴觸。

3.禁止摩托車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規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第35條指出:“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摩托車、電瓶車、全掛車、教練車、實習車、輪式專用機械(高速公路養護車輛除外)以及設計最大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進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擔一切責任。

類似的地方性法規還有《湖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貴州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雲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青海省高等級公路管理辦法》、《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等。

而《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省政府2005年7月7日第42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24條第3款明確指出:“禁止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進入高速公路。”《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第5條指出:“禁止一切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輕便摩托車、學習車、教練車以及持續時速低於五十公里的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第22條指出:“高等級公路上除清掃和養護人員外,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輕便摩托車、電瓶車、履帶車、鐵輪車、教練車以及明確限制上路的其他機動車輛通行。”

另外,一些專門的高速公路也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比如《山東省濟青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第十六條指出:“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摩托車(公安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除外)、電瓶車、履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高速公路的養護車輛除外)以及設計最大時速小於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而《蘇嘉杭高速公路管理辦法》乾脆迴避了摩托車是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駛這個敏感問題。

4.部分省市迴避摩托車上高速問題

比如有福建省、陝西省、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西藏自治區等,在這些省、市、自治區中,沒有制定地方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高速公路法律)的實施辦法,因而可以理解為直接套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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