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冀0104民初6440號
原告: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中山西路363號。
法定代表人:賀建國,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焦彥飛,北京市軍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X醫院醫生,住石家莊市橋西區中山西路X號X棟X單元X室。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仲德、孫天宇,河北啟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某房屋買 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8月2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 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焦彥飛,被告趙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孫仲德、 孫天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為無效合同; 2、訴訟費由被 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趙某於2016年4月22曰簽訂《內 部認購協議》,約定被告購買原告建設開發的位於石家莊市中山西路 363號麒融國際項目X號樓X單元X室房屋一套。事實上,該房屋 認購協議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實際是民間借貸的法律 關係。另,本項目截至目前沒有取得任何手續,根據法律規定,雙方 之間的認購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支持 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某辯稱,一、原告訴稱“該房屋認購協議並非雙方的真 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實際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與事實不符。1、 答辯人購房出於“剛需”。為了方便照顧公公的生活,2016年將公公 在橋東的住房賣掉,用賣房款全款購買的這套住房。2、儘管“內部 認購協議”第四條有選擇性條款,但是約定的選擇權由答辯人所享有, 答辯人始終堅持要求原告履行交房義務。3、答辯人與原告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員素不相識,不存在民間借貸的現實基礎。二、原 告認為“本項目截止目前沒有取得手續,根據法律規定,雙方之間的 認購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 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 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商品房司法解釋”發佈實施於2003年,依據的是合同法第五 十二條第(五)項、《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其法理邏輯 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取得預 售許可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預售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預售合同無效。但 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 釋(二)》於2009年發佈實施,其中第十四條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作出限縮性解釋,僅指“效力性強制 性規定”。由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對商品房預售的規 定是“管理性規定”,不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對於未取得預售許 可證而預售商品房的,只承擔行政責任,而不影響預售合同本身的效 力。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法院應當選擇適用“合同法 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確認雙方的“內部認購協議”有效。三、原告 起訴的動因,並非源於權益受損尋求司法保護,而是為了逃避履行義 務以及獲取不法利益。1、意圖逃避履行義務;“內部認購協議”約定 的交房時間為2017年5月1曰,到期後原告拒絕交房。答辯人多次 上門要求交房,原告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為此,答辯人曾求助市長熱 線、河北電視臺,甚至到公安機關報警。原告之所以選擇答辯人為被 告起訴,無非是想利用民事訴訟來逃避有關部門的監督,從而逃避履行義務。2、意圖獲取不法利益;根據“安居客”網站的統計,本市 房價從2016年到2018年整整上漲了 一倍: 2016年均價7548. 42元, 2018年均價15843.13元。如果雙方“內部認購協議”被判決無效, 則原告可以獲得成倍的利益。但是,原告的利益是建立在犧牲公民居 住權的基礎上的,是非法的。綜上所述,原告在權利未受損害且既無 事實依據、又無法理依據的情況下起訴答辯人,屬於濫用訴權,企圖 以合法形式達到非法目的。原告的意圖一旦得以實現,會有眾多的購 房者權益無法保障,最終受損害的,將是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本地區的 司法公信力。為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22曰原、被告簽訂《內部認購協議》 一份,約定被告購買原告建設開發的位於石家莊市中山西路363號麒 融國際項目X號樓X單元X室房屋一套,被告向原告繳納房屋總 價款950400元。以上事實原、被告均認可、無異議。庭審中,原告 明確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 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確認《內部認購協議》無效。被 告對原告所訴均不予認可,稱在購房之前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充分的了 解並實地進行了查看,雙方之間系真實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並提交了 《內部認購協議》、交款收據、宣傳單等材料。
另查明,雙方在簽訂《內部認購協議》時,涉案房屋系現房,但 原告未提供辦理竣工驗收的證據,案涉項目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 許可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簽訂《內部認購協議》的事實無異議,該 協議應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其請求宣告案 涉合同無效的規範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 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此即表明其認可與被告形 成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法律關係。原告在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情況下銷售 房屋並收取了被告鉅額款項後,又在房價大幅上漲後的今天以自己未 取得預售許可為由要求宣告合同無效,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向 法院提出訴訟的行為屬濫用訴權的行為,構成惡意訴訟,參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應從實體上否定其權 利請求。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 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曰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 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 人民法院。並於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80元(收款 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 62320109058647,開戶 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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