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风
我们面对这样问题,要做到两点,才能明白这类案件的真相,我们现在接触的信息,大多是被不良媒体和有些舆论误导的,遇到问题,我们要学会辨析事实和真相,然后再依法分析判断,这两点会让我们的舆论更加健康。
第一点,辨析事实,我们从媒体上获得的信息是野兔,小鸟,兰花,如果真是这样的事实,那是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知道的是这三样轻描淡写的东西,但是如果换几样东西,大家会怎么理解?
我们就拿野兔说事,如果不是野兔,而是熊猫,是不是每个人都知道这是国家珍稀动物,如果打猎会被判刑,这个思维就很好。
其实,我们看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就看他打的东西到底是什么玩意儿,警方通报,此人打的三只兔子,是国家的保护动物,那就没办法了,只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点,看看当事人的行为与罪名是否一致,这个案子罪名是非法狩猎罪,这是法律规定,主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韩东言
很多事情不能细想,不能对比,不能喊冤,这是现实的社会。
28日,南京江宁警方根据相关情况回应此事件:经有关单位鉴定刘某狩猎"野兔"属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三有”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架设点击工具对群众安全造成隐患,目前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有理有据,如何反驳?
此人抓野兔,大学生掏鸟蛋,记得还有一个河南人扯兰草等等都触犯了刑律。而这些人我也可以大胆推测一下,这些人绝对不会在受处罚之前懂的野兔、鸟蛋、兰草竟然触犯了刑罚。如果他们知道的话,那就是一个有产业链的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团伙所为,个人的临时做法,顶多是一时兴起。
对于他们的一时兴起的犯罪行为来说,我个人建议要加大宣传力度:
比方现在我国的八项规定、反腐除贪、扫黑除恶,这些工作都做了大力宣传,层层传达学习,给足戴罪立功的机会,有的失足者通过教育,还有重新启用的机会。
所以,如果让所有的人知道哪些东西不能碰,或许这些行为就会少很多很多。而且,一只野兔、一颗鸟蛋、一株兰草虽然弥足珍贵,但是这些都是活物,既然是活物就有繁衍生息的机会。假如咱们不通过刑法去处分那些不懂的人,而是限定他们采取补救措施,是不是更有人情味一点?是不是更加能够让人拥护?
老龚说势,不违心说假话:
个人觉得这事可大可小,如果该兔子品种还有相当数量,如果该鸟类还在繁衍,如果兰草还可以栽种,只要态度好,愿意补救,也可以让他们在以后的行动中成为爱护野生动植物的志愿者,这样使得又增加了保护大自然的力量了。
就跟那些失足贪官一样,只要通过教育愿意改邪归正,还是有人被重新启用了。
治病的目的是为了救人,爱护大自然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反腐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殊途同归,我想应该重在治,而不是重在罚。
老龚说势
男子抓野兔这件事,南京江宁警方的公告讲的非常清楚了,从法律角度讲,不存在疑问。
非法狩猎罪,主要惩罚的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侧重点在手段上,而2015年的河南辉县的大学生掏鸟案,涉嫌的具体罪名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侧重点在保护的目标上,也就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中虽然都在第二百四十一条,但是条款不同,内容也是不同的。
我个人当了警察之后,对这句话深有体会——做正确的事,把事做正确——也正是为了保障这一点,需要法律惩罚那些做错的事和错误的做事方法,这二者是目的和手段的有机统一,不可分裂,舆论上很多人同情河南的大学生和南京的农民,根源都在于他们对于要么对错误的事缺乏认识,要么对错误的手段缺乏认识,在南京案中我们看到的观点就是,打几只野兔而已,却忽视了使用电网这个行为才是被惩罚的重点,而在河南案中我们看到,观点倾向于侧重于掏鸟窝这种和儿童嬉戏相仿的行为,却忽视其捕捉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认识上的误差不可避免带来观念上的错误,也正是错误的观念,导致了各种猜疑。
我们看到在舆论上为掏鸟大学生和打野兔农民叫屈者,都是从情感角度出发,而非从法律和证据出发,比如说掏鸟大学生案中,其掏鸟窝的目的是为了贩卖,可见其明知所捕鸟类的价值,故其贩卖牟利的企图的明确的,而在打野兔案中,野兔本身确实算不上有多值钱,要不是使用危险性巨大的电网,也确实上升不到刑罚层面,但是使用电网的危害性本身就已经非常严重了,喊冤者却避而不谈。
我个人是非常赞成对于法律问题多提意见的,但是提意见也有门槛,要建立在理解立法意义,了解案情,理解证据的情况下,而不是一厢情愿的自说自话,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公认规则,每个人都必须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否则就容易走上偏激极端的道路,最后害人害己,终无所获。
一笑风云过
这个社会就是这样,有什么办法,有时候真的看不懂,可又能看出一些东西,
就拿范冰冰事来说,偷税漏税是多严重的犯罪,可是交钱了,一天不用坐,
假如说掏鸟窝的大学生也给交个几百千万的,估计也不会判十年,
给人的感觉现在人的身价,地位,还有舆论都可以影响法律的走向。
MK0477
这个问题,我站法律。
第一个,中国的法律其实是已经比较健全的了。只是在执行力度上都讲究“法律不外呼人情”。再加上“调解”这个同样具有“终审”效果的模式存在。尽管这样体现了中国法律“温情”的一面,但也容易让人感觉中国法律“不够严格”。而一旦法律认真起来,有些人就觉得难以接受了。其实,这才是法律的真实面目。
第二个,关于捕鸟的那两位同学,资料网上有的是,案件的来龙去脉都交代的很清楚了。“公开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的罪名,让很多人觉得莫名其妙。不就是掏俩鸟窝,卖了几只鸟吗,至于判那么重吗?首先,他们掏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都立法保护了,你还敢掏?其次,他们知道自己掏的是燕隼的窝,也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仍然选择去掏鸟窝,抓燕隼。这是主观上就有的犯罪意识。第三,他们本身是QQ群“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中的一员,算是个“捕鸟人”。他们掏鸟窝抓燕隼的目的,就是为了拿去卖。据警方提供证据,大学生闫某曾非法收购一只凤头鹰(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外动物名录里的鸟类),并转手出售。因此,判了他十年,即不冤枉他,也没有量刑过重。
第三个,电兔子的那哥们。我们不管他电死的是不是“三有”之一的草兔,关键是手法太恶劣了。通过增压器,其铺设的电网释放出来的瞬时电压高达1.5万伏。更高的能达到9万伏。不要说兔子,就是人,甚至野猪都能瞬间被撂倒。因为私设电网导致人畜意外死亡的情况也时常见诸于报道。试想一下,一个人被撂倒在荒郊野外,自己死的不明不白不说,私设电网的人会如何处理这具尸体?他会报警吗?很难说。弄不好家里人连尸体都找不到。
最后,相关法律是有的,只是执行的力度有问题,再加上“人情面子”这种东西的存在。很容易给人一种“他可以,我为什么不可以!”的感觉。但是,“他可以”就是“我也可以”的理由么?
陌上云白
现今社会所判罚就是个笑话!一只兔子🐰十年,一条人命几年或者赔钱屁事都没!所谓的法律依据是那个脑进水的专家订的!法律的健全说了多少年依旧没有改变。这个社会怎么了,金钱权利主宰着一切。所谓的公正所谓的人民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都是白纸一张,海市蜃楼啊!这几年的荒唐的判罚还不够吗?唉……
谈何容易007007
烂社会,烂法律,一切烂的没了样
飘游人257
越来越看不懂,某些事、某些人、某些道貌岸然,泱泱大国竟现如此人、事,贪污腐败你不管、祸国殃民你不做、伦理道德你不勘,唯独嗜好于小题大作、无事生非、勘乱法律、绑架道德,不得不值得深思。不难想想国之法器沦落为个别人之利之凶心~~此等之人堪比居心叵测,试图挑战我中华之法器、道德之红线。至于我泱泱大国官民何地?……
浩欗
还能怎么看国家越来越倒退了,各个专家保护这保护那的,你们也不想想为什么要保护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还特么不是环境破坏啊!是什么造成的呢?唉!国家啊国家啊!自己不反醒就是逼老百姓,所有问题都是老百姓承担 出了事都是老百姓承担,呵呵!
似曾相识153118872
我觉得如果是一时兴起,罚个款,判个邢,可以,谁叫你错了呢。但是掏个鸟窝判个十年,有点小题大做,都快赶上偷猎的刑罚了,但是两者明显性质不一样。话说偷税漏税,贪污腐败,故意伤人,危害公共安全才判了多少年啊。这有点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