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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人說,機關事業單位是“鐵飯碗”
“社會地位高、福利好、工作穩定”
……
但進入機關事業單位
真的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
根據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職工在一些情形下
也是會被辭退的!
這五類人將會被辭退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五種情形: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 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這些條例正說明了
飯碗“鐵不鐵”
得看自身能力強不強
跟身處何單位、所在何崗位無關!
這47種行為,嚴重者會被開除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若事業單位職工在工作中不慎犯下過錯,根據犯錯程度的不同,處分可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下簡稱《暫行規定》)更是明確規定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以下這47種行為,嚴重者會被開除!
《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佈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洩露國家秘密的;
(七)洩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八)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
(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一)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範圍、標準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採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人員違紀將影響養老金!
2017年,人社部發布通知,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部分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中指出,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的規定,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基本退休費會按規定進行下調;對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這12種行為會被嚴肅處理!
2012年,中紀委印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違規發放加班費、違規使用工會費和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等12種行為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於所有公務員單位和按公務員單位管理的事業單位。
1、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2、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3、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併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6、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7、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8、繼續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9、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
10、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11、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
12、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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