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典妻婚」陋習:窮人租老婆生孩子

中國帝制時代女性地位低下,衍生了許多不可思議的風俗,其中有一種婚姻陋習,令人難以置信,那就是起於漢朝、盛於清朝的“典妻婚”。

歷代政府對此都明令禁止,但又屢禁不止。

典妻婚是一種畸形的婚姻風俗。許多底層社會的男子娶不起老婆,有些家庭因為生活困難便將妻子“典僱”給光棍漢兩三年,換取一筆錢財。被典僱的妻子為受僱人生育子嗣、繁衍後代,期限一到,她就要返回原來的家庭。

清朝“典妻婚”陋習:窮人租老婆生孩子

晚清夫妻。

晚清有文獻記載:“鮑忠仕超未貴時,貧甚,典其妻與人。”曾國藩手下名將鮑超,年輕時生計困難,曾將妻子僱與他人。

早在漢朝,由於戰爭頻繁,“男子疾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於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養。”老百姓生活難以為繼,就有人開始賣妻。此時雖然不是典型的“典妻”,但已經有了雛形。

清朝時“典妻”現象達到了頂峰。主要是太平天國運動後,清朝的農村經濟受到戰爭破壞,日益走下坡路,社會中下層百姓家徒四壁,吃飽穿暖都難以實現,更沒有能力娶老婆,因此出現大量的“剩男”。這就為典妻現象的滋生提供了溫床。

清朝“典妻婚”陋習:窮人租老婆生孩子

晚清新婚夫妻。

典妻現象遍及全國各地,名稱各不相同,“浙江寧、紹、臺各屬,常有典妻之風”。在浙江仙居一帶,“典水面”是一件既正當而又極普通的事情。“典水面”是仙居話,意思就是“租妻”。

在北方,典妻現象曾在遼寧、甘肅一些地方傳播,遼寧稱為“搭夥”,甘肅叫做 “僦妻”。

在廣西賀縣一帶還有“寄肚”之說。張心泰《粵遊小志》雲:“賀縣桂嶺鄉俗最陋,嫠婦鮮再醮,有獨而鰥者,則納之生子,委之男後不復通問,謂之寄肚。”賀縣的寡婦很少再嫁,沒娶老婆或者死了老婆的男人,就專門租來生孩子,生完孩子後男女雙方即斷絕關係,孩子由男方撫養。

清朝“典妻婚”陋習:窮人租老婆生孩子

晚清正在勞作的婦女。

典妻制度發展到後來,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流程: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下聘、迎娶等環節,其中關鍵環節在於訂立契約。契約主要寫明典妻的時間、租價等事宜。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

對租妻的人說來,還是會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

這種契約對那些被出典的婦女來說相當於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婦女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兒育女,最後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清朝“典妻婚”陋習:窮人租老婆生孩子

晚清正在勞作的婦女。

典妻違反人情人性,實際上被清政府明令禁止。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也就是說,在雙方都知情的情況下,兩邊的男子都打八十大板,典僱契約無效,涉及的錢財沒收。

不過,《大清律例便覽·戶婚》又進一步解釋道:“必立契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僱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如果典僱妻女為人服勞役,就不受懲罰。只要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是不是存在典僱妻女的事實,官府就不會根究。這相當於默許了典僱妻女現象的存在。毫無疑問,這是清朝典妻現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參考資料:張美玲、駱一峰《禮法衝突下的清代婦女婚姻生活》,林永匡、王熹《清代社會生活史》,張心泰《粵遊小志》,《大清律例·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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