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驚嚇戶主,導致戶主跳樓身亡,小偷該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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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小時候是非常害怕小偷的,深更半夜一聽說有小偷,嚇得都是兩腿打顫,渾身哆嗦。

所以,小偷驚嚇造成房主跳樓身亡,這種情況也是有可能的。

一旦有這種情況發生,那麼小偷的責任就大了:

首先,小偷的行為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小偷偷東西本來就是一種不法行為,其應當預料自己的行為會對房主人造成傷害後果,但是其仍然一意孤行照偷不誤。

導致房主任受驚嚇而死亡,那麼小偷在行為上是有過失的。依照《刑法》第233條的規定就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小偷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小偷的行為致使房主人受驚嚇跳樓死亡,那麼小偷就有不法侵害的侵權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小偷就應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最後,由於現在大部分住戶都是住高樓大廈,那麼小偷偷東西也是一種高空作業了。所以,這也導致小偷盜竊時事故頻發,不是小偷跳樓,就是房主人跳樓;不是小偷受驚嚇死了,就是房主人受驚嚇死了……

但無論如何?都是小偷的責任,對於小偷都應當嚴加制裁。這樣才讓他們感覺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法重情深


大聖僅從盜竊既遂的角度討論來下判斷,小偷應承擔盜竊罪刑事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特別需要指出並分析原因,本案為何不能構成“過失致死罪”。大聖相信本案是一個爭議較大的案件。法和情的衝突會很明顯

大家知道之前曾有案例是“戶主驚嚇小偷導致小偷死亡”,最終要戶主擔責,注意那個是民事賠償責任。本案是倒過來了。小偷入戶盜竊,導致戶主受到驚嚇而跳窗身亡。小偷該承擔的是“盜竊罪”的刑事責任。但是由於出現了因為受驚嚇而跳樓死亡的結果,故按照刑法理論又屬於“結果加重犯”。

那麼問題來了:故如果本案屬於結果加重犯,那也只能認定為“盜竊罪”。戶主死亡可以作為一個加重量刑的結果考慮。但是本案能否適用“結果加重犯”來處理呢?

一、何為結果加重犯?

刑法理論上有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於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比如本案,盜竊罪加上戶主受驚嚇而導致的“死亡結果”。

二、我國刑法規定的“結果加重犯”一共有23中左右。對於結果加重犯,刑法規定可以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加重處罰。大聖列舉部分如下:

常見的故意犯罪

1.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 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 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綁架致人死亡的;

7. 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

可見,本案盜竊罪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結果加重”犯罪之列。那麼怎麼辦?

三、本案不構成過失致死罪。因為從主、客觀犯罪構成四個要件分析,主觀要件只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通俗滴說,即犯罪嫌疑人來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盜竊財物”,而不是為了“”把戶主給嚇跳窗而死”。

四、本案戶主因驚嚇跳樓身亡,如果僅僅以一般盜竊罪的法定刑處罰,顯然有失公平。怎麼辦?

大聖認為審判法院可以按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報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做出回答(司法解釋),從而能夠在盜竊罪的法定刑之上加重處罰。體現出“罪刑責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五、最後要說的是在民事賠償部分可以主張“戶主跳樓”和“小偷入室”的因果關係,讓小偷承擔民事賠償全部責任(至少是主要責任)。

大家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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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聖釋法


前幾天有問答題是小偷受到驚嚇跳樓身亡,今天是戶主跳樓身亡,怎麼這麼多跳樓的?

那麼好吧,權當有此案例回答題主。

前面樓上答覆的已經很全面了,再重複一遍就囉嗦了。戶主跳樓只有3種可能。一是樓層低,3層以下,戶主認為能逃命,但不成想摔到要害部位,要了性命。二是小偷持刀威脅戶主跳樓,不然就一刀結果了你,戶主一想,與其跳樓或許還能撿條命,也比用刀殺了他強。三是兩人激列搏鬥到窗前,小偷將戶主推下窗外。



現在的高科技辦案手段,終將能將現場完全還原,聽小偷一面之詞是不可能的,那麼,前者和後兩者的情形在量刑上是完全有區別的。

如果,小偷在行竊中,戶主害怕跳樓或者是慌亂中不慎墜樓,發生了命案,小偷犯的可不是盜竊罪而是搶劫罪了,因為戶主的死與小偷的盜竊行為存在著因果關係,但死亡並不是小偷親手所置,他不需要賠命,所以判不了無期和死刑,入室搶劫罪在刑法上最少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命案,還將加重刑期。



如果是小偷逼迫戶主跳樓或者是將其推下窗去,那在刑法上就是犯故意殺人罪了,最輕是死緩,證據確鑿的話那就是死刑判決,沒得商量。

所以,第一步必須查清戶主的死因,公安司法機關才能立案審查,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後,才進入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最後審判。

結論出來了,戶主如果是自己跳下樓死亡的,小偷只能負一定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如果是被推下樓的,就是故意殺人罪,刑法上叫,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本回答只針對題主提出的問題,並不代表法律上的真正意義,純屬問答。


打開車窗看景色


此假設題若為真實,小偷首先難逃故意殺人嫌疑,如提供不了確鑿證據證明戶主自己跳樓,則必是小偷殺人撒謊,建議判處死刑!



原因有以下幾點:

1.小偷入室盜竊,已經確認不虛,與戶主已經在室內正面遭遇也是肯定的了,這些是事件發生的要素。

2.如題描述,明顯不符和常規,戶主做為正義方,完全沒必要受驚嚇跳窗(半夜偷情,擔心抓姦的除外),理論受驚嚇跳窗的應該是小偷,不是戶主,如果戶主受驚嚇心臟病突發完全正常,可受驚嚇去爬窗戶明顯不合常理,所以證詞有虛假嫌疑。

3.因戶主更熟悉屋內環境,所以即使黑暗也走不錯,戶主受驚嚇後的正常反應應該是下面幾點:一.直接出戶門對外呼救順帶逃避危險。二.躲進單個小屋,鎖死門鎖,對外或電話求救。三.直接進廚房,拿菜刀等防身武器,應對小偷。四.直接被嚇暈甚至心臟病突發嚇死。以上這些都是最有可能發生結果,唯有受驚嚇跳窗不可能。



4.小偷與戶主照面後最可能的就是發生打鬥,而戶主也極有可能打鬥中無法取勝,反被小偷推出窗外,也可能因戶主看清其容貌,直接將戶主推下樓摔死,殺人滅口!

5.因事件只涉及戶主和小偷兩人,而戶主已死,所有說法皆是小偷一人陳述,其內容必然以自己脫罪為主,所以戶主受驚嚇跳窗說法不能確定為事實。

以上這幾點,如小偷不能給予合理解釋,或有直接證據證明,則可判定小偷入室盜竊被發現後,故意殺人行兇,隨後捏造事實、證詞造假,數罪併罰,判處死刑。


以上為對假設案例的假設分析,與任何真實案例無關。強烈呼籲,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使見義勇為者見義敢為!

大家如有其他見解,請於下方回覆交流。可加我關注瞭解更多奇趣新聞,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法海一粟認為,小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刑事責任。

1,從刑事責任的角度,其罪名只能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這裡的“過失”,是刑事上的過失,不是民事上的過失。在刑法上,所謂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行為。就本案而言,對於房主跳樓行為,小偷是難以預見的。因此,法海一粟認為,小偷不承擔刑事責任。

2,從民事責的角度,小偷當然得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小偷的行為是違法的,與房主跳樓身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另外,偷盜行為歷來是法律打擊的重點,因此,判決小偷承擔責任,符合法律的正義精神。

3,有人認為,本案中,可能無法證明房主因驚嚇而跳樓的事實。法海一粟認為,這種想法是多餘的。因為,我們是在所給定的事實上發表意見,不是讓我們承擔證明責任。在實踐申,如果有此案例,通過小偷的供述和其他證言,是可以證明“驚嚇”的事實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為什麼是驚嚇跳樓不是被推下去的。或者是被威脅親人生命安全被逼迫的。戶主都死了還能被稱為小偷嗎。這是入室搶劫。這是謀財害命。這是強盜行為,如果這都沒有責任,這都不槍斃 。怎麼安撫善良的人們最對於強盜過度講理那麼對於受害者就是不公平。


歲月無聲1555019


首先取證難也抓不到這個小偷,其次即使抓到這個小偷也拿不出證據證明戶主跳樓摔死是受小偷的驚嚇導致,所以小偷永遠無責,反過來小偷死了那麼戶主卻要擔責,因為有證據證明小偷是在他家偷東西出意外死的。


崔勇華2


無責……閻王:“是你的家不?”

戶主:“是”

閻王:“是你的家,你為什麼要跳樓?”

戶主:“因為他要搶我的錢”

閻王:“你跳樓死了,他不是更好拿你家財物?而且你銀行的錢也是別人的,房子也是別人的,你的床也是別人在睡……”

戶主:“對噢,跳錯了,可以回去不?”

閻王:“那得看醫生的……估計不得行……”

小故事而已……😎😎😎


老實的壞人35709167


驚嚇這個詞語用的好,我們看行為人小偷是否構成犯罪,主要還得看是否具有主觀犯意。我們把犯意又分為過失和故意,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故意犯罪如綁架罪。行為上分為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犯只要具備行為動作即構成犯罪,如劫持航空器,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為某種義務而怠於履行造成後果的,如保姆未盡到履職義務造成兒童溺亡。說這麼多,小偷用語言恐嚇而不是強迫跳樓,在此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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