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墜江公交已經打撈上岸,遇難者家屬該找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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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大家關注的重慶公交車墜江打撈工作有了突破性進展,經過指揮部與打撈人員夜以繼日的努力,於10月31日晚23點28分,墜江公交車成功打撈上岸。在車體出水那一刻,響起了洪亮的鳴笛聲——向事故中遇難者致哀!那一聲聽得人心酸!

據之前預測,事故發生時,車內約有15人。到11月1日下午15時,已有13名遇難者遺體被成功找到,並確認身份。七八十米的水下深度,用了三天左右的時間便完成了大部分搜救打撈工作。感謝搜救人員的辛苦付出,讓不幸的逝者找到了回家的路!

關於遇難者家屬的賠償工作,目前談及,可能為時尚早。介於此次事故的特殊性和遇難者數量的確認,接下來需要完成的工作是明確事故發生的原因。這有這個前提確定了,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責任認定工作。認定責任後,才可以明確由誰來負責賠償。這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進程,需要按照每個程序的實際進展情況而定。

不過,個人猜測,也許官方相關單位會做出一些補償、安撫性賠償。事故責任性賠償,可能會稍微滯後一些。

另外,如果遇難者中有個人投了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公司應該會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可能需要遇難者家屬自行去與投保的公司洽商賠償事宜。

還有一種可能,待事故發生原因,事故責任等事宜完全明確後,官方可能會制定出一個針對每一位遇難者統一的賠償標準。這方面的賠償,也許不需要每一個遇難者的家屬各自去尋找賠償方,可能官方會主動給出一個賠償結果。只是個人投保部分的賠償,需要家屬自己去解決。

以上,只是一些小小的猜測,不作為任何依據。

總之,在賠償方面,家屬應該不必太擔憂,會有個滿意的結果的。事已發生,要堅強面對、儘量節哀!人生傷痛之事難免會遇到,誰也無力改變,只有試著去慢慢接受!

在賠償方面大家有什麼自己的看法呢?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重慶墜江公交車終於被打撈上來了,但是可以想見:無一人生還。那麼對於這起重大交通事故,眾多遇難者家屬該向誰索賠呢?

首先,公交公司是有責任的,公交公司應當是第一賠償責任人。

因為司機是開公交公司的公交車出事的,乘客也是坐公交公司的車而遇難的。乘客買票坐公交車,就是與公交公司成立了一種運輸合同關係。那麼公交公司就應當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給乘客造成損害的,公交公司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論於該起交通事故是因為什麼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依照《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都是應承擔賠償責任的。


其次,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公交公司的車輛一般都辦有保險,所以出了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並且應優先賠付。

最後,由於本案案情重大,損失慘重,遇難者家屬索賠的數額也許非常巨大。保險公司的保額也許不足以支付遇難者的實際損失,那麼剩餘的部分按照規定就應當由公交公司承擔了。

也許公交公司也無力承擔這部分費用,所以社會有關部門也應當給予必要的救助。

遇難者是無辜的,其家屬是非常悲痛的,希望能儘可能地予以賠償,以安撫其受傷的心。


法重情深


監控視頻曝光!重慶公交車墜江原因公佈,竟然是一名女乘客因為坐過站和司機冉某發生口角衝突,兩人爭執互毆,導致司機操作不當,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相撞,撞斷護欄墜江。

重慶當地通報顯示,公交車駕駛員冉湧今年42歲,已有24年駕齡,駕駛渝F27085號大型普通客車。在五分鐘的生死關頭中,冉某突然左打方向盤,不踩剎車,非常人所想,當時的心理異常可能是應激反應,導致錯誤操作,甚至沒有意識到在橋上。作為老司機,正常剎車是可以做到的,這種極端狀況可能是怒火攻心。

女乘客和司機都已死亡,而十多名無辜的生命,其家庭承受的精神和經濟損失難以估量,誰來為悲劇買單?

雖然女乘客和司機共同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於兩人都已經死亡,公安不會立案,所謂人死案消。嫌疑人死亡,刑事責任不存在,但是死者家屬可以民事起訴公交公司和司機親屬。

這些年,人們常提到“路怒症”,是個體與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指的是汽車或機動車的駕駛人員有攻擊性或憤怒的行為,醫學界把路怒症歸類為陣髮型暴怒障礙。

那麼面對外界的各種變幻莫測的安全隱患,公交公司對司機的培訓,有沒有完善的課程呢?例如遇到路怒症等情況,司機難以處置,可以緊急求援,甚至熄火報警,從而有效制止衝突。

此外,車上目睹吵架的乘客,如果能及時制止,也許能挽回生命損失。日常生活中見到作惡,任其發展,可能最終自己也是受害者。

那麼後續的賠償,公交公司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相關責任領導是否被處分,還不得而知。但是交通運輸部門藉此事件組織教育學習,查漏補缺,完善應對方案,出臺嚴謹有效的標準,是明智之舉。

南瓜注意到,被害者中有一個年輕的媽媽和她的一雙兒女,他們本來是乘車去商場玩耍,卻造此悲劇,命喪江下,實在讓人扼腕痛惜。

除了賠償告慰亡靈,此次重慶公交血的教訓,也在提醒有關部門安全升級,司機責任、公交公司培訓責任,人的因素當然很重要,科技標準保駕護航也很重要,有人說,要是有自動駕駛輔助干預就好了,安全的科技升級迫在眉睫。

事故發生後,特別是公交車墜江瞬間的視頻發佈後,不少網友質疑萬州長江二橋欄杆的防護性能,甚至有人稱,橋樑防撞性能低或加劇了公交車失控後墜江的發生概率。

那麼,在此事件後,相關部門吸取經驗教訓,難道不應該對存在隱患或達不到要求的防護設置,進行加固和增補嗎?

此次悲劇,舉國悲慟,犧牲者的民事賠償,希望能得到法律強有力的支撐,以及相關追責的公正透明,希望受害者家庭能早日走出傷痛。生命,只有一次!

關於此事,你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拍磚,和南瓜一起思考。


南瓜博士劉楠


救援船笛聲長鳴中,重慶墜江公交被打撈上岸。接下來需要解讀公交車的黑匣子,確定事故原因,最終決定責任的承擔方。

首先開紅色轎車的女司機已經被監控還了清白,警方也解除了對其的控制。所以接下來的乘客索賠和女司機無關。相反,女司機還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車輛損壞賠償。


第二我認為公交公司是未來承擔賠償的主體。一方面乘客買票上車,就是和公交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係,公交公司有義務安全地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另一方面,他們之間存在侵權關係。乘客的死亡就是公交公司侵權所致。再加上司機是公交公司員工,墜江也是職務行為。所以公交公司必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第三如果最終證實司機有過錯導致事故發生。那麼公交公司在承擔鉅額賠償之後,可以向司機追償。但基於司機已經死亡,公交公司預計追償司機的部分遺產,與鉅額賠償相比也是杯水車薪。


律師獨角獸


自10月28日事故發生已過去六天時間,根據官方通報的本次事故造成的失聯者人數為15人,如今已找到13具遇難者遺體並全部確認了身份,剩下仍有兩名失聯者活不見人死不見屍。儘管公眾已獲知事故原因,但後續仍該繼續尋找這兩名失聯者。儘管生還的概念已極其渺茫,但仍要儘可能給予家屬最後一點安慰。

人生不能復生,如今無論怎麼進行善後工作都不可能挽回死者家屬所失去的——在死者中有一位年輕的媽媽帶著她的一雙兒女,我想這時她的父母和丈夫一定心如死灰,對他們而言無論什麼樣的賠償又有什麼意義呢?畢竟那是三條人命,好好的一個家庭就此支離破碎。然而我們又不能不提賠償問題,因為這已是對失去家人的人們最後一點微不足道的補償了。那麼遇難者家屬究竟該找誰索賠呢?

首先公交公司是直接的責任人——從乘客買票坐車的那一刻起雙方就達成了運輸合同關係,乘客支付了車費,而公交公司則應當履行安全將乘客送到目的地的合同義務,在這一過程中對乘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本次事故的原因是什麼,公交公司都是直接的責任人。當然一般來說車輛都是購買有保險的,所以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賠償責任。

除了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之外直接導致本次事故的責任人同樣負有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的責任:可以說這次事故是由劉某的無理取鬧直接導致的,儘管她本人也在這次事故中死亡,但並不能就此解脫她的責任。在這次事故中劉某作為事故肇事方是對全體死者及其家屬負有責任的,她的的行為已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因為她的死亡使刑事責任無法得以追究,如果她還活著就必須接受審判以儆效尤。儘管因為她本人的死亡使刑事責任無法得以追究,但民事賠償並不因此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也就是說盡管劉某本人已死亡,但死者家屬仍具有向劉某的家屬索要民事賠償的權利,儘管這已不能挽回他們失去的。

儘管事故直接責任人負有對死者家屬的賠償責任,但客觀上而言:這畢竟是涉及十多個家庭的悲劇,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繼承人未必賠得起。鑑於本案案情重大、損失慘重,可能在相當程度上當公交公司、保險公司和事故直接責任人賠償完畢後政府部門應當也會給死者家屬一定的救助金,嚴格意義上這不是賠償,而是一種社會救助。


鴻鵠高飛一舉萬里


情商低下多麼可怕



木子月生創業


震驚中外的重慶大巴墜橋事故的大巴業已垂撈上岸,除另兩名失蹤者仍待繼續找尋外,其餘13名罹難者遺體身份均已確認。接下來將面臨死難者家屬的賠償問題。相信政府會盡全力妥善處理。

個人認為理應承擔起賠償責任及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有:

一,22路所屬公交公司;

二,保險公司;

三,涉事(已故)乘客劉某;

四,大巴(已故)司機冉某等。

22路公交公司另需承擔管理責任。


菠蘿蜜161


重慶墜江公交已經打撈上岸,遇難者家屬該找誰索賠?

看到這起公交墜江事件,心情無比沉痛!那是十幾條活生生的人命啊!應該是無一人生還!所幸公交車終於被打撈上來。可以說,這車目前是查明事故真相的最可靠證據!對死者是一個交待,對家屬是一種安慰!



這十幾個家庭該找誰索賠?自然是公交車公司。但這錢有誰來出?就值得探討了!

事故的原因是個關鍵,但個人覺得無論什麼原因,應該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責任主體。

一是公交車公司,乘客買票上車,就與公交車方面形成了一種協議,公交車公司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無論是司機的原因還是公交車機械故障,公交車公司的責任都無可推卸。

二是有關保險公司。作為公交車一定是入了營運車保險的,保險公司應該作為第一個賠償主體!這個大家都曉得!具體金額那就要根據公交車方面買保險的險種和保險的有關條款。

三是大家容易忽略的一個方面,那就是道路建設方!公交車是衝過護欄墜入水中的,道路的安全護欄是如何設計的?在大橋上,公路護欄的作用就是防止車輛墜入水中的!那麼設計應該能攔截公路上行駛的有關車輛,到底是什麼原因沒有攔得住?是設計標準低了?還是豆腐渣工程未達標了?

所以除了分析事故車輛的原因外,也應該查明道路護欄的有關情況!這樣才能有效防止同樣的悲劇再次上演。也能為遇難者家屬尋求到更多的賠償渠道。

期待查明真相!也希望更多的愛心人士伸出援手,從心理方面幫助遇難者家屬走出陰影,幫助公交車司機走出困境!更多的是,讓大家從這次事故中吸取教訓,共同為大家的生命安全築起一道防火牆。


村姑說村事


法海一粟認為,重慶墜江遇難者家屬應當向公交公司賠償。

1、法律關係界定。本案中,遇難者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係,一是客運合同關係,一是侵權責任關係。在客運合同關係中,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安全、及時地將旅客運送至約定的地點。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從本案來看,公交公司在運送過程中發生客車墜江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自然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公交公司在運送過程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經構成的侵權行為,自然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遇難者家屬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請求權的選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當事人的選擇權的規定。在法律上,這兩種請求的差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和賠償範圍的不同。在違約賠償中,原告無須舉證證明被告存在過錯,而在侵權賠償中,原告須證明原告存在過錯,否則,被告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違約賠償中,賠償範圍不包括精神撫慰金,而侵權賠償中,被告應當支付精神撫慰金。就本案而言,肯定會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的。

鑑於本案事故重大,受害人數眾多,因此,很有可能,當地政府會就此提出一個統一的賠償方案。這種做法,之前在其他地方曾經多次實行過。

3、駕駛員的責任。鑑於駕駛員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無論其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也無論其承擔的事故責任如何重大,在本案中,駕駛員的家屬都不會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上,遇難者家屬也不可能向駕駛員請求賠償的。

4、駕駛員在本案事故中已經死亡的,他的家屬是否能夠獲得賠償呢?從法律上來看,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事故,應當被認定為工傷,除非存在法律上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因此,駕駛員的賠償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5、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如果公交公司為每個座位購買的乘客險的話,那麼,公交公司向乘客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6、最後,被公交車撞壞的小轎車的損失,應當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本次事故中,是公交車越過中心線撞向小轎車並墜入長江的,就是說,本次事故應當公交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小轎車一方是不負事故責任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說真的,今天看到視頻,知道公交車墜江的原因竟然是因為乘客和司機發生爭執引起的,真的還是好氣憤,司機在開車呢,不知道嗎?全車人的性命,就因為她一個人的無理取鬧,全沒了,真的是讓人痛心疾首,咬牙切齒了。

說到索賠,第一個肯定是公交公司了,因為乘客買票上車,這就是一種協議,公交車肯定得把客人安全送到目的地,在行駛的過程中,出現的任何狀況,公交車公司都是不可推卸的。

第二個肯定是保險公司了,一般來說,公交車肯定是入了營運車保險的,那出了事情,保險公司肯定是要賠償的了。

再一個,估計也得查查橋了,我們都看到它是有護欄的,公交車是衝過護欄墜入江中的,那這個護欄的設計合不合理,有沒有起到它的防護作用,會不會又是個偷工減料的工程呢?當然這個只是猜測哈,需要數據說話的。

至於涉事者,都已經在事故中遇難了,只能說教訓極其慘痛,願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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