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法」房屋被違法強拆,法院判決「補償」+「賠償」!

隨著我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進程中,拆遷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經常有當事人遇到房屋被強拆的情形,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手足無措,覺得不公平不合理,卻又很迷茫,不知道究竟對方究竟錯在哪裡,在此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通過一起案件的判決,向大家介紹相關知識,公民的合法權利應該得到保護,政府行政行為也需要依法進行!

「案例說法」房屋被違法強拆,法院判決“補償”+“賠償”!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31日,金華市婺城區政府明確對二七區塊範圍實施改造。原告徐女士位於金華市婺城區的房屋被納入本次房屋徵收範圍。雙方一直就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也沒有簽署補償安置協議。2014年9月26日,該房屋在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就提前被強拆,後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經兩審判決,均認定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徐女士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但對於徐女士補償的同時申請行政賠償的請求,浙江高院卻不予支持。徐女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8年1月25日,這起案件進行再審並當庭宣判:確認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在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徐女士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案例說法」房屋被違法強拆,法院判決“補償”+“賠償”!

案情分析:

一、否認強拆,法院推定政府部門應負責任

本案中,婺城區政府主張2014年9月26日改造工程指揮部委託婺城建築公司對其他人的房屋進行拆除時,因操作不慎導致徐女士房屋坍塌。婺城區政府據此否認強拆行為是由政府組織實施,認為造成案涉房屋損毀的是婺城建築公司,與婺城區政府無關。

法院認為,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實施。本案雖然有婺城建築公司主動承認“誤拆”,但改造工程指揮部工作人員給徐女士發送的短信記載有“我是金華市婺城區二七新村區塊改造工程指揮部工作人員、將對房子進行公證檢查、如不配合將破門進行安全檢查及公證”等內容,且徐女士提供的有行政執法人員在拆除現場的現場照片及當地有關新聞報道等,均能證實2014年9月26日強制拆除是政府主導下進行的,故婺城區政府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例說法」房屋被違法強拆,法院判決“補償”+“賠償”!

二、無證房也可以是合法建築

徐女士的房屋未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該房屋確係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歷史老房。對此類未經登記的房屋,應綜合考慮建造歷史、使用現狀、當地土地利用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改造工程指揮部與一審法院根據徐女士提供的繳納土地登記費、房產登記費等相關收款收據以及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等材料,已經認定案涉房屋為合法建築,徐女士通過繼承和購買成為房屋所有權人,其對案涉房屋擁有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犯。

三、先補償後搬遷才合法

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的徵收拆遷,最早始於2001年7月金華開發公司取得拆遷許可證,在10多年時間內,如因房屋所有權人提出不合法的補償請求,導致未能簽署補償安置協議,婺城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職權,及時作出拆遷安置裁決或者補償決定,給予徐女士公平補償,並及時強制搬遷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和拆遷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但婺城區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既未及時依法履職,又未能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也未能正確理解有關強制搬遷制度的立法目的,還未能實現舊城區改造項目順利實施,而是久拖不決,並以所謂民事“誤拆”的方式違法拆除被徵收人房屋,最終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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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僅有補償還有賠償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及與徵收相關聯的行政行為違法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較為複雜。通常情況下,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應當依據已經生效的補償決定,而補償決定應當已經解決了房屋本身的補償問題。但本案在強制拆除前,既無徵收決定,也無補償決定,徐女士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雙方仍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徐女士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補償,

強制拆除已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應當依法賠償。

對徐女士房屋損失的賠償,不應再依據《徵收與補償條例》所規定的價格為基準確定,而應按照有利於保障徐女士房屋產權得到充分賠償的原則,以婺城區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後作出賠償決定時點的案涉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基準確定。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徐女士在正常徵收補償程序中依法和依據當地徵收補償政策應當得到的利益損失,屬於其所受到的直接損失,也應由婺城區政府參照補償方案依法予以賠償。

「案例說法」房屋被違法強拆,法院判決“補償”+“賠償”!

律師說法:

一、被徵收人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但應當予以公平的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並應根據《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先給予補償,後實施搬遷。具體到本案中,如雙方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補償決定向徐女士進行補償。如果徐女士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或者訴訟,在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政府部門才能由申請人民法院對房屋進行拆除。

二、政府行為違法必須承擔不利後果

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其行政權力,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順利推進公共利益建設的需要。《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此案最終判決區政府對被拆遷人進行賠償,釋放了一個明確信號,就是

政府部門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如果違法,必須承擔不利的後果。

三、公民權利被侵害理應獲得賠償

本案中,既有因違法拆除給權利人物權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也有因未依據《徵收與補償條例》和當地徵收補償政策進行徵收補償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應補償利益的損失問題。如果僅支持補償而不支持賠償,公民的合法權利仍舊是未得到全面的保護。法院認為,本案必須作出賠償,不能再回到補償的老路,讓當事人補償不到位、不信任政府和法律。

京雲拆遷律師團提示您:“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遇到合理合法的權利被侵害,公民一定要懂得積極主動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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