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賣方拒絕履行合同怎麼辦?

房價上漲,賣方拒絕履行合同怎麼辦?

房價上漲往往會誘發一部分賣房人不願意繼續履行原房屋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買房人的合法權益會受到侵害,但可以主動出擊、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可以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一般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時約束買賣雙方。《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維護交易的安全及市場的有序發展。無論房價是漲是跌,都不能成為各方違約的理由。賣房人不賣房了、不配合辦理網籤或過戶登記、坐地起價、將房屋轉賣他人,均構成違約。而作為守約方的買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要求違約的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已有不少判令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的個案判決。

另外,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就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約定違約金的,買房人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同時,還可以要求賣房人支付違約金。

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由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在合同約定的履行交房、網籤、過戶義務的期限屆滿前,賣房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交付房屋、辦理網籤或過戶登記手續的,買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解除合同並由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前述約定期限屆滿後,賣房人拒絕交付房屋、辦理網籤或過戶登記手續的,買房人則可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要求解除合同並由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何要求承擔違約責任?首先看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有約定的情況下從約定,即要求賣房人支付違約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不過,以下幾種情況應當予以特別注意:

1)如果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定金,買房人不能同時主張,而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

2)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對方有權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調整、減少。

3)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定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比如常見的房價上漲損失,買房人可以要求賣房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即要求賣房人按照與交易房屋具有高度可比性的房屋的市場成交價格或另行購買相似房屋的交易價格與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格之間的差額來賠償買房人房屋差價損失。其中,判斷高度可比性主要參考房屋所在區位、面積、朝向、樓層等差異性因素確定。另外,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差價損失賠償主張要得到法院支持,一般需要買房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比如另購房屋、提起訴訟等,否則不可就擴大損失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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