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新規詳細解讀

文 | 黃春林 合夥人 馮莉 律師 匯業律師事務所

今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委發佈《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新規”),詳細規範了電商平臺在境內、經營者在境外的進口跨境電商各方的權利義務及合規要點。新規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2019年3月31日前為過渡期。

本文中,匯業黃春林律師團隊結合最新項目經驗及行業通行實踐,詳細解讀新規的適用範圍,跨境電商各方法律關係,以及對跨境電商企業的影響和對策。

一、 新規的適用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跨境電商模式均適用新規。根據新規明確的適用範圍,適用新規的跨境電商應當符合如下特點:

(1) 平臺類跨境電商,且平臺在境內落地的,例如網易考拉、小紅書等。平臺未在境內落地的,或者其他自營類境外電商企業,暫不適用新規。

(2) 電子商務經營者(賣方)屬於境外企業。

(3) 電商平臺與海關聯網,能夠實現三單比對。未聯網的,應當由境內受託服務商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提供數據。

(4) 進口的是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於個人自用的商品。

六部委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新規詳細解讀

圖一:跨境電商主要模式及新規適用

二、 跨境電商各方法律關係及責任

根據之前海關監管實踐,新規將跨境電商各方主體定義為跨境電商平臺、跨境電商企業、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方的法律關係如下圖所示:


六部委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新規詳細解讀

圖二:跨境電商各方法律關係示意圖

首先,跨境電商平臺因為在境內落地,應當遵守《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關的全部合規要點,包括但不限於新規規定的工商登記、用戶身份核驗、不良信息管理、商品合法性核驗、制定交易規則等。除此之外,新規還增加了平臺的分區責任(應建立相互獨立的區塊或頻道區分跨境電商企業和國內電商企業,或以明顯標識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區分)、二次銷售風控及先行賠付等責任。

其次,關於跨境電商經營者,因其為境外註冊實體,為了確保其履行商品銷售者的責任,新規要求其必須委託一家境內服務商“背鍋”。此外,新規還規定了跨境電商經營者的詳細信披義務,應當在“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披露相應的風險提示(包括產品標籤標註、適用標準、禁止二次銷售等)。

最後,關於境內服務商,因其為境內落地實體,作為境內監管機構的“抓手”,屬於新規中的最大“背鍋俠”。相應的背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1)為賣家的商品質量及廣告合規等承擔連帶責任;(2)對支付、物流及報關等數據的真實性承擔責任;(3)為消費者納稅擔保;等等。

三、 新規對跨境電商的影響及對策

實際上,新規中的很多內容已經在海關監管實踐中逐步推行,匯業黃春林律師團隊也正在協助部分企業按照新規的監管邏輯開展相應的合規項目。為了降低新規對跨境電商的影響,我們建議:

(1) 未在中國落地的海外跨境電商平臺,儘量不要為了滿足CDN等技術要求,在中國境內開展ICP備案,否則ICP備案主體可能會被認定為跨境電商平臺的實際經營者,進而屬於在中國落地的電商平臺。

(2) 將中國落地的跨境電商平臺轉移到境外(含香港),可能逃避了《電子商務法》和新規的合規要求,但是可能會違反《網絡安全法》等關於數據跨境的限制性規定。

(3) 跨境電商各主體(尤其是關聯公司之間)應當簽訂明確的、具體的合作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範圍,並確保合同及資金流向匹配。

(4) 境內服務商的法律風險較高,建議合理安排交易結構。

(5) 新規對以海外代購模式為主業的企業影響較大,較好的銜接了《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堵住了之前的制度漏洞。

(6) 新規再次明確了“網購保稅+門店自提”模式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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