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模具認可標準!

注塑模具認可標準!

目的:建立從模具結構、膠件質量及注塑成型工藝要求三方面認可模具的標準,據此對模具質量進行評估、打分,望不斷提高模具質量;確保模具能正常投入生產,並生產出合格質量的膠件,滿足產品設計的要求。


1、模具結構部分


(1)模具材料

①模胚各板材所用鋼質不低於1050鋼。(相當於日本王牌鋼)

②胚司、邊釘、回釘、中託司、中託邊所用材料表面硬度不低於HRC60。

③啤ABS、HIPS料前模及前模鑲件,用超級P20鋼材(如718、M238等)。後模用一般P20鋼材(如MUP、M202等),後模鑲件用1050~1055鋼或材質更好的鋼材。

④啤PC、POM、PE等腐蝕性材料前後模及其鑲件均需用420鋼材(如S136、M300、M310等)。

⑤啤鏡面模具所用鋼材為420鋼材(如S136、M300、M310等)。

⑥斜頂、擺杆表面硬度不少於HRC35,推板表面硬度不少於HRC28。

⑦如果客戶指定應使用模具鋼材時,模廠應滿足客戶要求。

(2)模具應具備結構


1. 模具標識:模胚外應按客戶要求打上文字。模胚內按客戶指定位置打上P/N號、膠件牌號,一模多腔應打上模腔號,多鑲件應按設計要求打上鑲件編號。

2. 模具應安裝合適的法蘭圈,並開標準碼模坑。

3. 三板模應安裝扣鎖並加鎖釘,以及應安裝拉料鉤及水口板,先開彈圈。

4. 模具底板應開合格的頂棍孔,孔位置應符合頂出平衡要求。

5. 模具頂針板應裝復位彈簧,合模時,前模板應先接觸回針,否則模具應先安裝復位機構(有行位結構的另行要求)。

6.行位結構。

行位運動應暢順,接觸面應開油槽。

行位上應安裝使行位彈出作用之彈簧,並安裝限位裝置。

在高度方向運動之哈夫塊共推出高度不能超過導滑槽長度的2/5。

7. 頂出機構。

頂針設置應使膠件脫模時不產生永久變形、頂白、不影響塑膠件外觀。

頂針機構應保證靈活、可靠、不發生錯誤動作。

頂針、司筒頂面非平面時,頂針、司筒應定位。

8. 底板上應均勻設置垃圾釘,垃圾釘高度應一致。

9.4545或以上級大模應加設中託邊,一套模中司筒數量達到或超過16支應增設中託邊。

10. 流道直徑、長度加工應合理,在保證成形質量的前提下儘量縮短流程,減少斷面積以縮短填充及冷卻時間,同時澆注系統損耗的塑料應最少。流道一般應設置冷料井。

11. 型腔分佈應合理,應符合各型腔同時注滿的原理,澆口設置應不影響膠件外觀,滿足膠件裝配,在啤作允許的條件下儘量做到澆口殘留量最少。

12. 冷卻系統。

運水流道分面應使模具表面各部分溫差在10℃之內。

運水流道出入孔位置不影響安裝,喉嘴大小為13mm。

在型腔表面的鑲件、行位等一般應通入運水,電池兜、手柄位、喇叭位等鑲件必須通入運水。

模具運水流道應不漏水,並在流道出入口應標有“OUT”和“IN”字樣。若是多組運水流道還應加上組別號。

13. 電池兜等對前模產生較大包緊力部位應在對應之後模部位均勻增加勾針等。

14. 模具結構保證排氣順暢。

15. 柱位高度超過20mm應用司筒,超過25mm骨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均勻增加走膠米仔。

16. 模具應根據強度要求均勻分佈撐頭,以防模具變形。

17. 模具型腔應力中心應儘量與模具中心一致,其型腔中心最多不超過模具中心的25%。

18. 外形表面有會引起縮水之對應後模柱位應增設火山口。

19. 分模面為單向斜面及大型深型腔等模具,分模面應設可靠的自鎖裝置。

(3)模具不允許之結構

①模具不允許有尖鋼及有高度大於2mm,厚度少於1mm之薄鋼。

②除BOSS柱外頂針不允許與前模接觸。

③模具開合不允許有異常響聲。

④型腔邊緣5mm範圍內不允許紅丹測試不到,並且分型面紅丹測試不允許低於80%。

⑤所有緊固螺絲不允許鬆動。

⑥所有勾針不允許出現不同向現象。

⑦膠件不允許有粘模現象。

⑧模具不允許有頂出不平衡現象。

⑨模具高度方向前、後模板不允許缺少拉令孔。

⑩模具裝配不允許漏裝或裝錯零件。

2、膠件質量部分

(1)基本尺寸

①膠件的幾何形狀,尺寸大小精度應符合正式有效的開模圖紙(或3D文件)要求。

②通用結構尺寸標準。

膠件一般要求做到平均膠厚,非平均膠厚應符合圖紙要求。

螺柱根部直徑:M3螺絲為φ6.0+0.2mm,火山口直徑φ10.0mm;

M2.6螺絲為φ5.0+0.2mm,火山口直徑φ9.0mm。

叉骨、圍骨根部厚度:1.2+0.2mm。

按鈕的頂RUBBER十字骨頂部厚度:0.9+0.1mm。

司筒柱頂部壁厚:1.2±0.1mm。

電池箱後模勾針位膠厚小於2.0mm。

膠件同PL面處前後模出膠位時其錯位小於0.05 mm。

面底殼配合。

A、二級或三級止口配合要求PL面錯位小於0.1 mm,沒有刮手現象;

B、包止口配合單邊間隙為0.1~0.3 mm,外形複雜取大值。

電池門與電池箱間水平方向單邊間隙為0.2~0.3 mm。

鈕與孔配合。一般幾何形狀鈕與孔單邊間隙為0.15~0.25 mm。異形鈕與孔單邊間隙為0.3~0.4 mm,噴油鈕間隙應取大值。鈕與花仔配合時其配合情況能達到安全測試標準。

插卡位配合。插卡門與面底殼的配合單邊間隙為0.2~0.3 mm。插口與插盒單邊間隙為0.5mm。

四大件轉軸位軸向單邊最小間隙0.1~0.2 mm。

LOCK與其配合枕位孔單邊間隙為0.2 mm。

支架與其配合孔單邊間隙為0.1~0.2 mm,長度大於150mm的取大值。

COVER與其配合孔單邊間隙為0.1 mm。

ROLLER與其配合孔單邊間隙為0.5~1.0 mm。

(2)表面缺陷(工藝條件滿足不了的情況下)

① 膠件表面不允許缺陷。

A、走膠不齊(或缺料、滯水) B、燒焦 C、頂白

D、白線 E、披峰 F、起泡

G、拉白(或拉裂、拉斷) H、烘印 I、皺紋

③ 表面受限制缺陷及接受程度。

1夾水紋

A、夾水紋強度能通過功能安全測試。

B、一般碰穿孔夾水紋長度不大於15mm,圓喇叭孔的夾水紋不大於5 mm。

C、多水口融合處夾水紋長度不大於20 mm。

D、手腕處夾水紋不在手腕的中間或受力位置。

E、柱位對應的膠件外表面無夾水紋。

F、表面火花紋的按鍵支架無有夾水紋。

G、內部件夾水紋在強度允許位置不受限制。

2縮水

A、在膠件表面不明顯位置允許有輕微縮水(手感不到凹痕)。

B、內部件在尺寸允許下可有輕微縮水。

C、膠件的非外觀面不影響尺寸、強度下的縮水不受限制。

序號

缺陷名稱

接受程度

3拖白

A、膠件有火花紋或曬紋側面允許有輕微拖白,並能用研磨膏加工消除。

B、膠件的外觀在第一側面無拖白。

4變形

A、較大型底殼支承腳不平度小於0.3mm。

B、KEY支架不平度小於0.5mm。

C、膠件變形在啤塑後應用機架調整控制。

D、除上述幾條外,膠件無變形。

5氣紋

A、對PE、PA、PVC、PC等膠料的膠件,水口位允許有輕微氣紋。氣紋不突出水口3.0mm。

B、對公仔類壁厚較厚且不均勻的膠件,水口位及雕刻凸出位允許有輕微氣紋。

C、除上述兩條外,膠件表面無氣紋。

6黃氣

A、較大型且入水在中間的底殼;水口附近允許有輕微黃氣,黃氣程度應不影響膠件本色,只輕微改變顏色深度。

B、除上述情況外膠件無黃氣。

7水口殘餘物

A、膠件水口位置及殘餘物在裝配時無干涉現象。

B、水口位無膠屎花,無頂針位膠片潛入水。

C、膠件裝配後的外觀面無水口痕跡。

8蛇紋

A、膠件裝配後的外觀面無蛇紋。

B、內部件或裝配後的非外觀面在不能改善的情況下允許有蛇紋。

9尖、薄膠件

除琴鍵類等膠件允許有特別設計的尖、薄膠位外,其它膠件無尖、薄膠位。

(3)表面修飾要求

① 表面高光。

高光表面要平整,有鏡面效果;

前模面的非外觀面及內部件允許表面有輕微的加工痕跡。

高光表面不允許有劃痕、鏽跡、斑點等缺陷。

② 表面飾紋(EDM或曬紋)。

紋路符合設計要求,紋路要均勻且側面與表面一致。

互配件要求紋路一致。(以舊件配合的除外)

③ 表面字體。

表面字體的高度符合設計要求,且要均勻一致。

字體寬度、大小、密度、字數、位置符合菲林要求。

④ CORE面的修飾。

一般CORE面需省光,無明顯火花紋及加工刀痕,特殊要求的除外。

透明膠件或裝配後的外觀面符合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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