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800餘萬“借款”疑雲……

通辽800余万“借款”疑云……

一張金額為886.72萬元的借據,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一起民間借貸陷入羅生門。

借錢方李佔敖堅稱,借據確實打了,但沒收到錢。出借方李淑雲則述稱,錢是分多次借的,都是給的現金,886.72萬元的借據是包含本息的“總條”。

值得一提的是,雙方是通過第三人——時任通遼市糧食局幹部李國志“搭上線”的。李國志既是李佔敖的公司高薪聘請的顧問,又是李淑雲丈夫的哥哥。

2014年10月,李淑雲將李佔敖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計963.95萬元。

該案歷經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先後作出民事判決5份、民事裁定3份,仍未蓋棺定論。

11月27日,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最新一份民事裁定顯示,該院9月28日作出的(2018)內05民再42號民事判決有誤,應予再審。

有借據、無收條

38歲的李佔敖稱,2010年6月,他和妻子付敏在通遼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爾沁區分局註冊成立通遼宏圖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圖公司”)。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宏圖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付敏,經營範圍為加工銷售紙箱。

2011年6月,經朋友介紹,李佔敖夫妻認識了時年55歲、時任通遼市科爾沁區糧食局幹部李國志。

李佔敖說:“當時李國志說他能幫助我們協調一些手續什麼的,就聘請他當了公司的顧問,工資加上獎金一年是40萬。正好辦廠缺資金,李國志有門路(能籌到錢),我們就委託李國志幫忙籌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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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書》顯示,李國志自2011年6月6日起擔任宏圖公司顧問,聘期5年。 本文圖均由受訪者供圖

據李佔敖稱,2012年4月1日,李國志打電話告訴他說籌到一筆錢。當天,李佔敖夫妻前往李國志家中,在其客廳的茶几上寫下一張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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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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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發回重審,中院判決後裁定再審

內蒙古高院再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涉案借條(注:指借據)僅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款合意,但就借條是否實際履行即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的事實,出借人仍需進一步舉證證明。李淑雲主張借條上所載明的886.72萬元為現金交付,則應當舉證證明已將借款交付宏圖公司、付敏、李佔敖。

同時,涉案借條究竟如何形成,借條所載金額是一次借貸還是多次借貸形成,如果是多次借貸形成,886.72萬元是如何計算或演變而來,借款是如何給付的,現金給付的時間、地點等交付細節,李淑雲、李國志及其代理人在幾次庭審中陳述並不完全一致,且針對借條為什麼沒有約定利息的問題,原一、二審沒有進行審理,涉案借款是否實際履行的基本事實不清。

另外,一審第三人李國志在本案中居特殊地位,其既是付敏、李佔敖、宏圖公司的受託人,又是借款的接收人、轉交人,同時也是李淑雲的受託人,李國志是否收到涉案借款,是否將借款實際交付給付敏、李佔敖及宏圖公司,原一、二審也未查清。

2017年11月29日,內蒙古高院作出(2017)內民再302號民事裁定書,撤銷通遼中院(2016)內05民終747號民事判決及科區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4376號民事判決;發回科區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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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高院作出的(2017)內民再302號民事裁定書(部分)。

今年6月11日,科區法院作出(2018)內0502民初26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與該院此前作出的結果一致。

李佔敖夫妻再次上訴,通遼中院於9月28日作出(2018)內05民再4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李佔敖夫妻向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通遼檢察院”)申請監督。10月29日,通遼檢察院作出通檢控民受﹝2018﹞108號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予以受理。10月31日,通遼檢察院決定由霍玉春檢察員負責辦理該案。

通遼檢察院官網資料顯示,霍玉春為該院副檢察長,分管偵查監督處、民事行政檢察處。

11月27日,通遼中院作出(2018)內05民監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書載明,通遼中院作出的(2018)內05民再42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由本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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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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