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只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20萬元“借款”要得回嗎?

「以案说法」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20万元“借款”要得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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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轉賬記錄,只有一張借條。這一張20萬元的借條,究竟是真是假?近日,“債權人”樊某起訴追討20萬元“借款”,被法庭判決敗訴。

“他欠我20萬元,這是他親筆寫的借條,必須還錢!”樊某起訴說,被告宮某找他借了20萬元,卻拒不還錢。

“我根本沒有拿到樊某的20萬元”宮某說,與原告樊某的確有過債務往來,從2015年開始,先後分三次借過一部分錢。2017年年關,原告找到我要我還錢,我當時實在沒有經濟能力,無奈之下只好按照他說的利息算法,寫下了這張20萬元的“借條”。

庭審中,樊某堅持說,被告2017年底寫下的20萬元借條,與之前的經濟往來沒有關係,並且已經支付了20萬元現金給被告。但是他既拿不出轉賬記錄,也沒有相應的證據。

法庭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樊某與宮某的借條雖然已經簽訂,但樊某並無證據證實款項實際交付,20萬元在當地不是小數目,按照交易習慣,多使用銀行轉賬方式交付,或者有銀行存取款記錄予以佐證,但原告無任何證據證明借款實際發生,法院一審駁回了樊某訴訟請求。

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關係的存在,僅僅以借條來證明是不夠的,還需要有款項交付事實。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方對雙方之間存在的借貸關係以及款項交付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而借款人則對自己履行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僅僅提供借條,而沒有提供支付憑證的,法院就要根據現金交付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還有交易習慣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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