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何不支持對被告債權進行保全?

上善若水242047701


什麼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之前、起訴之後、執行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是為了保障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避免勝訴債權人的權利遭受損失而設定的一種訴訟保障制度。近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全國各級法院都為此做了很多實實在在的工作,其中一方面就是支持和鼓勵案件當事人依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那麼,什麼情況下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

如果是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1、需將來提出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必須提供擔保;3、必須情況緊急,說明被保全人具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被保全財產等緊急情況的事實和理由;4、提供保全財產具體、明確信息。若以上四點若有任何一點沒有滿足,法院會依法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如果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將來生效的判決可能因為某些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3、需要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或者信息。

此外,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法院會對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慎審查

為防止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濫用保全或利用保全改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利益格局,法院會審慎的審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以及保全申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沒有必要申請保全措施的或者應當提供擔保而未提供擔保的,法院會依法駁回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鼓勵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申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為了鼓勵採取保全措施,很多法院在立案庭的立案窗口設立了醒目的標識,並提供財產保全宣傳冊、安排專人引導案件當事人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此外,財產保全擔保的數額大幅降低,在財產保全司法解釋頒佈以前,是要求提供全額擔保,現在,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30%,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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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愛好者


法院為什麼不對被告債權進行保全?

既然有被告,那麼必然出現原告,才使法律裁決成立。而法律的裁定又有民事、刑事之分。涉及到的被告債權,如需保全,也要等到該案件判決、生效、結案之後。

依據法律流程而言,一案一清。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提供假證、賄賂法官等醜陋現象不算。如果被告或者被告的律師,在判決過程中要求被告債權進行保全,應該在原告的訴求得到保障之後,結案才能審理。否則保全自己的財產,拖欠原告的財產,這跟耍滑頭的“老賴”一樣,滑稽可笑。此類情況可能不多,但也會出現。


圓覺有情


保全是種具有風險的應急措施。在被告具有財產轉移,或者可能喪失賠償能力的前提下,原告可以採取的措施。如果保全錯誤了,是要賠償的。保全一般是對財產進行,對確定的財產性的權利也可以,比如股權,債券等。

但是,被告的債權如果不確定,法院無法保全,因為被告的債務人到底履行與否並沒有定論。如果他也履行不了,這個債權就是空頭支票,法院保全也毫無意義。反倒是被告可以利用這樣的漏洞,用空債保全代替實物保全,大肆逃避保全措施,從而實現逃避債務的目地。


劉記源


你所謂的“債權”是否確定,如得到債務人的確認或者法院的判決確認,如果沒有的話,該所謂的“債權”可能會有不確定因素。另外,“債權”本身不適合法院保全,保全就是要涉及到“債權”所對應的債務人的權益或資產,在本案中法院是無權干涉到案外人的資產的。只有在執行階段,行使代位權,代為向“債權”所對應的債務人主張權利。


陳俊律師876


對於財產保全要慎重。這有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麻煩。由此會產生腐敗和不公平判決的可能。


GQLIU


這個只能去問辦案法官,原因很多


彭興軍888


故意刁難你,想讓你給他上子了!


majie999


見議你去問執行法官。


W丫DXH1


簡單的回答就是他的債權不確定。無法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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