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完善村民委員會民主議事制度

中新網太原12月7日電 (記者 胡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7日公佈新修訂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員會的民主議事制度和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是1999年頒佈施行的,施行19年來,在完善山西省農村基層民主制度、推進村民自治、促進農村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農村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村的產業結構、社會結構以及農民的思想觀念等發生了深刻變化,村民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村民自治面臨新形勢、新問題、新情況。

中央和省委近年來對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再加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作了修訂,因此需要通過修訂山西省實施辦法,把新的要求和創新成果轉化為法規的具體規定,保持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的協調一致。

此次修改主要突出了兩點,一是完善了村民委員會的民主議事制度,二是完善了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

新修訂的山西省實施進一步充實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規定了村民會議的十項職責,並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鑑於基層普遍反映村民會議難以召開,為保證制度效能,使村民能夠經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辦法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並規定了村民代表推選方式和程序。另外還對村民小組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的程序作了規定。

在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方面,該辦法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村務、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關意見和建議。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辦法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財務人員、村文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此外,辦法還增加了有關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的內容,並規定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民主評議的結果應當在五日內向村民公佈。第五項是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並明確了任期和離任審計的事項,以及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工作的內容。

新修訂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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