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與法|車主免費捎人 遇車禍責任如何認定

三輪車車主本不想載人,對方卻強行爬上,途中撞水泥袋翻車,搭乘者受重傷;誰該賠錢,爭執不休

N海都記者 林養東 通訊員 郭冰冰

海都訊 明明是“被迫”搭載同村熟人,出了事故為什麼還要承擔責任?一年多前的一個晚上,仙遊菜農張某賣完菜後,明說了三輪車不能載人,可同村熟人李某還是強行爬上。不料,途中因天黑下雨又沒有路燈,三輪車撞上路邊的水泥袋,李某受重傷,損失共計11萬元。

不聽勸告強行上車 不慎摔成重傷

張某說,她明確告知三輪車不能載人,讓李某去坐公交車,正要離開時卻被李某攔住,強行上了車,她無奈只得載著李某回家。然而途中,因天黑下雨且沒有路燈照明,在視線極差的情況下,張某的三輪車撞上史某堆放在路邊的水泥袋而翻車。

這場事故造成李某受傷,她將張某和史某告上法庭,認為其受傷是張某駕駛的三輪車撞到史某堆放在路邊的水泥袋後翻車所致,其受傷與兩人的過錯行為有因果關係。這場事故經過交警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史某承擔次要責任,李某無責任,張某、史某都應當賠償其損失。

張某認為,她駕駛的車輛是普通三輪車,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乘坐該車輛具有危險性,且在她明確拒絕後仍然強行搭乘,她是在無奈之下才讓李某搭乘。另外,張某對於李某的強行搭乘並沒有收取分文費用,她認為李某自身存在主要過錯,對損害的發生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要助人為樂更要安全駕駛

經仙遊法院審理認定,本案事故發生在晚上6時且下著小雨,事故發生地點無路燈照明。張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加裝了動力裝置,車燈系自行安裝,故李某在搭乘張某駕駛的車輛時,應根據生活常識對車輛狀況、駕駛狀況等進行綜合分析,在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前提下仍然乘坐,故酌情認定李某在張某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範圍內自負10%的責任。事故另一方史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好意同乘”需盡安全駕駛義務,“執意搭乘”也需判斷車輛性能。本案中,張某雖在事故之中負主要責任,但由於她“好意同乘”並未收取費用,且李某在事故之中也有“執意搭乘”的過錯,故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院判令張某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並非否定其助人為樂精神,而是要求在助人為樂的同時應當盡到謹慎安全駕駛的義務。判令李某自負部分賠償責任,也是在提醒廣大群眾,在無償搭乘他人車輛時應注意判斷車輛安全使用性能,莫因小利而罔顧自身安全且給他人的善良之舉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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