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質量缺陷處理的基本方法

(一)返修處理

當項目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範、標準或設計規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採取整修等措施後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時,可採取返修處理的方法。例如,某些混凝土結構表面出現蜂窩、麻面,或者混凝土結構局部出現損傷,如結構受撞擊、局部未振實、凍害、火災、酸類腐蝕、鹼骨料反應等,當這些缺陷或損傷僅僅在結構的表面或局部,不影響其使用和外觀,可進行返修處理。再比如對混凝土結構出現裂縫,經分析研究後如果不影響結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時,也可採取返修處理。當裂縫寬度不大於 0.2mm 時,可採用表面密封法;當裂縫寬度大於 0.3mm 時,採用嵌縫密閉法;當裂縫較深時,則應採取灌漿修補的方法。

(二)加固處理

主要是針對危及結構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通過加固處理,使建築結構恢復或提高承載力,重新滿足結構安全性與可靠性的要求,使結構能繼續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對混凝土結構常用的加固方法主要有:增大截面加固法、外包角鋼加固法、粘鋼加固法、增設支點加固法、增設剪力牆加固法、預應力加固法等。

(三)返工處理

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返修、加固處理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採取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的返工處理措施。例如,某防洪堤壩填築壓實後,其壓實土的幹密度未達到規定值,經核算將影響土體的穩定且不滿足抗滲能力的要求,須挖除不合格土,重新填築,重新施工;某公路橋樑工程預應力按規定張拉係數為1. ,而實際僅為 0.8 ,屬嚴重的質量缺陷,也無法修補,只能重新制作。再比如某高層住宅施工中,有幾層的混凝土結構誤用了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無法採用其他補救辦法,不得不爆破拆除重新澆築。

(四)限制使用

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後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五)不作處理

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達不到規定的要求或標準,但其情況不嚴重,對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影響很小,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和設計單位等認可後可不作專門處理。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例如,有的工業建築物出現放線定位的偏差,且嚴重超過規範標準規定,若要糾正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經過分析、論證其偏差不影響生產工藝和正常使用,在外觀上也無明顯影響,可不作處理。又如,某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的裂縫,經檢查分析,屬於表面養護不夠的幹縮微裂,不影響安全和外觀,也可不作處理。

(2) 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例如,混凝土結構表面的輕微麻面,可通過後續的抹灰、刮塗、噴塗等彌補,也可不作處理。再比如,混凝土現澆樓面的平整度偏差達到10mm ,但由於後續墊層和麵層的施工可以彌補,所以也可不作處理。

(3) 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合格的。例如,某檢驗批混凝土試塊強度值不滿足規範要求,強度不足,但經法定檢測單位對 昆凝土實體強度進行實際檢測後,其實際強度達到規範允許和設計要求值時,可不作處理。經檢測未達到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經分析論證,只要使用前經再次檢測達到設計強度,也可不作處理,但應嚴格控制施工荷載。

(4) 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例如,某一結構構件截面尺寸不足,或材料強度不足,影響結構承載力,但按實際情況進行復核驗算後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承載力時,可不進行專門處理。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挖掘設計潛力或降低設計的安全係數,應謹慎處理。

(六)報廢處理

出現質量事故的項目,通過分析或實踐,採取上述處理方法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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