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辭退一個20多年的老員工,但他不同意走,怎麼辦?

奇葩史說


要看老闆有沒有良心吧,可以分成三種不同的辭退方法。

一、沒良心的公司老闆是這樣做的。

把他放一邊、晾一晾,開會不叫他,好差事不給他,垃圾工作給他一堆,讓他忙個半死,但就是做不出成績來,做不好就揪出來點名批評,月底或年底績效考核再給個差評,別人加薪1000給他加薪50,很多人都受不了這等屈辱,會像發了瘋一樣自己請求離職。

二、有一點良心的老闆是這樣做的。

直接按勞動法開掉他,就賠他40個月工資作為辭退賠償,話說這種方法很多人卻盼不來呢,我以前好幾個同事,做了才幾年,他們想離職另謀出路的時候,都盼著得到這樣的機會呢。

三、有良心的公司老闆是這樣做的。

讓同行或獵頭挖走他,話說現在用這種做法的人挺多的呢,既不用賠錢,也沒有令對方受損、受辱,很多時候還可以得到一份更好的工作,何樂而不為呢?

你們又遇到過怎樣的,有良心的或沒良心的做法呢?歡迎發表你的意見,相信你們的評論更精彩!


設計製造迷


今從一個幹了20年以上的老HR角度簡答:首先,一個員工在公司幹了20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他肯定屬於和公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簡單說,就可以理解為雙方簽訂了長期合同;其次,公司要辭退,員工不同意,所以屬於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裡不知道解除合同的原因,所以拋開一切其它因素,就事論事。所以雙方由此會發生下列法律事項: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給足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時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能夠協商時,一併支付其它,或額外約定一個金額,雙方簽下書面協議,在工作交接結束後,發放到位,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關係轉移手續,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協助辦理失業,掛擋等手續,員工進入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直接重新就業的除外),雙方徹底解決。對於員工來說,如果不同意,則不要簽字,不要接受金錢,收集公司違反勞動法的各種證據,包括月加班時間是否超過法律規定,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發放了加班費,是否按照法律規定足額繳納了五項保險,是否繳納了住房公積金,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安排了帶薪年休假或發放了帶薪年休假工資,是否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職工利益,併合理判斷公司解除合同的過程是否違法,等等,然後與公司談判,不成,則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到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以上自己的所有合法權益,包補償金或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2倍的工資,等等,逐步走上法律程序。其中的公積金要拿著勞動合同等資料到本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主張。由此雙方的勞動糾紛進入法律程序,至結案,執行完畢,快則1年,平均2年,特殊另論!希望我說的對大家都有幫助,謝謝!


直線化圓終歸為零


針對這個問題,看了不少回答,感情因素佔據了絕對優勢!不得不感嘆,中國還是一個很有人情味的社會。但是,感情替代不了規則,感性不足以撼動理性。

先說一個真實的案例,我們一家分公司有一個工作20多年的老員工。年底前,安排員工購買發票,把部門未使用的招待費8000元一次性報銷了,留待部門日後集體活動使用。很不幸,這位部門經理被下屬舉報到總公司。事實很快查清楚了,必須有個處理結果。當時公司就出現了兩種聲音,一是事情不大,才8000元錢,也沒有裝進自己口袋裡,從輕處理即可;另一個聲音來自上層領導,堅決予以辭退,絕不姑息。前一種聲音是大陸領導,後一種聲音來自於香港籍領導。因為在香港領導看來,這是底線,無法觸碰,錢多錢少無法改變行為性質的。

回到題主的問題,公司要辭退一個20多年的老員工,為什麼?

一是要老員工違法亂紀、違反了公司制度規定,造成公司嚴重的經濟損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老員工工作技能差、工作態度差,無法跟上公司發展要求;

三是公司經營困難,需要減員來消減成本;

四是公司無合理理由,只是為了壓縮成本,提升利潤,藉故解僱老員工。

五是......

總之,剔除無良老闆、無良公司的違法辭退,一家正常的公司就不應該辭退老員工嗎?哪怕是老員工造成重大損失?哪怕是老員工消極怠工、工作技能差?

再談談奉獻:勞動者打工,付出體力與知識技能,老闆支付工資,誰奉獻給了誰?老員工奉獻了青春,潛臺詞是公司支付的工資太少,不足以彌補青春損失,所以理所應當給老員工工作機會,哪怕客觀上老員工已經無法勝任工作要求嗎?倘若如此,不參加工作的人就不會老去嗎?不參加工作、即將老去的人,應該向誰索要青春損失費呢?

情感歸情感,道理歸道理,不能因為情感避而不談規則;當然,也不能因為規則,一點情面也沒有。若是因為重大工作失誤、違法亂紀之事辭退,可能就由不得老員工不同意;若是工作技能、工作態度問題,建議優先考慮調換到一般崗位,或者加以培訓,爭取讓老員工安然降落;若是實在無法將就,那就友好協商吧,按照法律足額給予老員工經濟補償。當然,若是企業經濟實力比較強,能夠超出法律規定予以特別補償,更是值得提倡的。

作為身在其中的HR,有些工作不能不做,職責使然;但是應該做一個有溫度的HR,畢竟公司全員都在看著老員工的去處,畢竟我們也只是打工大軍中的一員而已。


人力資源沉思錄


公司要辭退一個20多歲的老員工,但他不同意走,怎麼辦?

你是HR嗎?你是老闆嗎?不管你是誰,你在拿著裁員的大棒,要拿一個為公司奉獻了20年的老員工開刀,你在做壞事,是不良HR,是無良老闆。雖然我鄙視你,但為了讓你下輩子能做個好人,我還是願意告訴你該怎麼做!

方法一:直接辭退他,賠他40個月的工資

20年工齡的老員工,該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意味著只要員工不犯嚴重錯誤,公司是不能不補償辭退的。你現在想讓他走,正規渠道就是賠40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寧願賠他40個月的工資,他不願接受賠償,而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你就造成讓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事實,比如他的崗位已被其它員工替代或者取消他的崗位,這樣法院會判決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不上班期間的工資和繳納社保,如果結案時間花一兩年,那老員工又可以多拿好多個月的工資,這樣公司是損失大了些,但卻很能寬慰老員工的心--誰讓你違法辭退老員工呢?總要付出一點心痛的代價。

以下是普法時間,請學習: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方法二:不安排他工作,讓他每天無所事事,忍受不了內心的無聊後發瘋的離職

比如,撤掉老員工的辦公桌,搬走他的電腦或設定登入權限限制他使用電腦,不安排他任務,讓他每天無所事事,讓他最後忍受不了內心無聊的煎熬而主動辭職。這招是每個老闆或HR必須掌握的逼迫員工主動辭職放棄賠償的伎倆,對一般勞動者往往奏效。但對於工齡20年的老員工或者熟悉勞動法的員工,也許你就被弄得灰頭灰臉的。因為你這麼做也是違法,老員工會以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理由要求賠償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公司還是要支付其在方法一中所提的40倍工資和訴訟期間的工資等等。


以下是普法時間,請學習。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工作任務、勞動的場所和設備等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所必備的要素。在現時的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因單位不安排工作內容和任務、限制員工工作的權限,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而被認定沒有提供勞動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方法三:等到老員工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時候,再終止他勞動合同

老員工在你公司上班了20年,如果來你公司之前在其它地方又上了十來年,那麼他的年紀離退休年齡60歲也沒幾年了。你不如繼續安排他工作繼續履行合同,這樣每月發他工資,讓他退休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了,那樣你也不用再支付賠償金了。--這是你最省錢的方法,老員工熟悉公司流程,熟悉工作任務,可能效率慢一點,但勝任工作是沒問題。你繼續聘用他,一方面可以節省40個月的賠償金+仲裁期間的工資,另一方面你也不用招其它人來頂替他的位置而額外發給其它人工資--這樣一算,比你逼員工辭職賠償穩賺不虧。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想輕易辭退老員工,沒門。還是按照我的方法三辦理吧--做個良心企業家或者良心HR會得到很多點讚的。


職路彎彎


在資本主義國家,企業想辭退一個工作20年的老員工,只有一個辦法,砸錢,砸大錢。

我之前在一個歐資企業,企業調整關閉該分公司,遣散費是3XN+6,N=年資。

換句話說,一個月薪1萬,工作5年的員工,遣散費是21萬人民幣。

如果在歐美本土,我個人感覺找個成本應該更高。

換其他辦法,一個員工起訴該公司,可以讓這個公司比死了爹還慘。

美國工會有99種辦法來幫助員工修理這家公司。


但是,在中國,企業有99種辦法讓找個員工自離,99種,一種都不少。勞動局接受其中98種辦法,還有一種要看命。


弒血鸚鵡


回答動不動就要去法院的,我真懷疑你們身邊有沒有20年的老員工。你們知道在一家公司工作20多年意味著什麼嗎?那可是員工的整個青春年華,沒有感情是不可能的,不到你死我活的地步怎麼可能對簿公堂。

我們幾千人的公司,一個大事業部七八百人,工齡超過20年的,也就區區十幾個人而已。而這些人無一例外都對公司發自內心的熱愛,真的是“以公司為家”。那種深入骨髓的真摯感情藏都藏不住,沒感情的早就跳槽走了。


“自古職場如青樓,不許青樓見白頭”,我們公司也和很多公司一樣,是比較無恥的,天天都在琢磨怎麼搞掉這些20多年的老員工,但不管中間鬧了多少不愉快,最後這些老員工都是拿了“N+X”補償走的,沒有誰會去法院或者仲裁。

公司搞走20多年老員工的方法,一般就是“三板斧”,這也幾乎是所有公司搞走老員工的方法了,提前學習一下,說不定以後用的著:

1、連哄帶騙

就是HR、直接領導、大領導輪流跟老員工談判,基本是威逼利誘,連哄帶騙,用的最多的招數就是“現在簽字還可以多拿補償,耗下去補償就少了”。“這是總部的裁員決定,誰也改不了”。總之和拆遷說服釘子戶沒啥區別。

老員工要做的就是:別信那一套,你就耗著,反正工資照發,我見過啥也不幹,耗了一年多的。建議你耗幾個月拿補償走就是了!

2、強制難受

表現在各種方面,比如你家明明在A城市,非要調你去B城市工作;你明明是做A工作的,非要讓你去做不熟悉的B工作;全公司都知道A和你不對付,偏偏讓你去和A搭檔幹活;小A還是你招過來的,非要讓你彙報給小A;還包括給你調低職級等等。總之讓你難受,讓你痛苦,讓你不能接受。

老員工要做的就是:如果你不想走,還是耗著,反正工資照發,丟點臉沒啥,不過最後都是堅持了一段時間,就拿補償走了。

3、終極武器

如果你非不走,公司只好動用終極武器,那就是在你20幾年的職業生涯中,尋找你違法勞動紀律的事情,比如報銷有沒有虛報,比如有沒有違紀違規事件等等,一般總是能找出來點的,找不出來還可以誘導別人舉報你,這事很多公司都辦過。最後拿著這些材料找你,你也不好說什麼。

老員工要做的就是:通知裁員後,工作要格外小心,別違規違紀,讓公司找不到把柄。公司找到把柄後,那就拿補償走人!

老員工不想走,無外乎是給的補償不夠!公司給你玩“三板斧”,無外乎是不想給太多的補償,事情其實非常簡單。但不管怎樣,最後老員工還是都拿了補償走的,這是我比較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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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再出發


咱們先看個小例子:

“老陳,恭喜恭喜啊,呵,看我這嘴,該叫陳總了!”

老陳一臉迷茫。

同事接著說,自己還不知道啊?上面已經敲定了,這兩天就能看到公示了!

“祝賀,祝賀啊!”

這樣一件大喜事,著實讓老陳一天都坐立不安。

最近公司在“秘密的”辭退一部分老員工,都是在公司幹了十多年的,少的少的也有八九年。

這批老員工,之前給公司立下汗馬功勞,但是隨著科技飛速發展,這些老員工又因為仗著身在大公司,以為自己真有幾把刷子,技術沒漲多少,脾氣倒是日漸提高不少。

這次公司要辭退,多少員工都很不滿,不同意離開。跟公司鬧的很不愉快。

因為他們自己也清楚:一把年紀了,雖然有大公司工作經驗,但是現在一是拼不得體力,技術也有待確認,一般的待遇也滿足不了,真心沒什麼競爭力。

他一直憂慮自己是不是在這批人當中,一直沒見動靜,稍稍打消點疑慮。本來也想仗著法律規定,在公司工作連續超過15年的,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公司不可隨意接觸勞動合同。這次來個升職,是幾個意思?

自己明明一直是普通員工,升職了,那一攤子事情必定會左右應酬不來,那麼紕漏或是錯誤在所難免,那時以“工作有重大失誤為由”辭退我就理所應當了。

想著想著,老陳有些氣憤,又很無奈………

在輾轉了一個晚上之後,他想還是請辭比較好,這樣和單位搞好關係,後面的路也好走一些,畢竟公司在行業的影響力還是舉足輕重的。

更重要的是,老陳心理明白:公司如果決心想辭退你,有的是辦法,而且什麼好處也撈不到。

升職是一種,架空,給個閒置,讓你犯錯誤,或是更高級給你“規劃未來”等等


所以不得不離職,大家還是好聚好散


小白職場主意精


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公司辭退正式員工,而員工不願走,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協商 一致,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該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們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任勞動者補償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總之,不按勞動合同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也就是說這個單位要向該員工支付40個月的補償金(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相當於一個員工三年多的薪金,代價真的是有點高呀。如果處理不當,員工到人事部門仲裁,用人單位仍然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處理一定要慎重。

如果確是因為該員工不能很好的勝任工作,雙方也協商不一致,最好的辦法就是按第三種情況,給這位員工調崗或轉崗,並進行相應的培訓,這樣做一是體現單位的人文文化,二是給予該員工壓力,如仍不能勝任工作,再做處理也就有理有據,合情合理了。


歲月靜好和攔截


這個問題不是單純的員工走不走?而是老闆徹底是法盲,今天小編來給那些無故辭退老員工的老闆普及法律吧:

一,老闆是企業的股東,也是企業的經營者,員工和企業是勞動關係,這種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無故解除,對於企業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二,對於二十年的老員工,企業應該簽訂終身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是員工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十年的,企業就必須簽訂終身勞動合同!企業沒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這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一個老闆想辭退一個20年工齡的老員工,法律是不支持的。

三,這裡在談一個問題就是道德和良知,對於一個工作了20年的老員工,在他再也回不到青春時代的時候,老闆把他踢出門外,他良知何在?所以,我們看到為了利益,人的良心都沒有了,這是整個社會的悲哀。


法商道


我朋友的父親曾經供職一家大型國企,五十多歲時和他年齡相仿的一大批老員工們都被要求提前內退,只發基本的工資和養老保險。

國家經濟轉型之後,幾乎大部分的國有企業都通過讓老員工下崗的方式來進行轉制和發展。我朋友的父親這種情況還不算太差,最起碼老員工們還有一定的經濟來源,所以當年並沒有遇到太大的阻力。有的企業連任何補償都沒有,等到了退休的年紀,還要自己補全欠繳的養老保險才能領到退休金。

現在國家已經頒佈了比較健全的法律來保護這些工作多年的老員工,所以,如果老員工不同意走人的話,可以通過補償等方式和他來協商。

如果不是企業戰略發展的原因,僅僅是針對這一名老員工,可能因為能力有些無法達到要求,或者身體原因不適應工作節奏,如果態度還不錯的了話,畢竟是為企業服務了這麼多年,儘量採取的方法能夠達到雙方都滿意。比如可以考慮給他調崗。如果實在是沒有合適的崗位,那就給與補償。

有一個朋友,他從初中畢業就在一家工廠上班,已經工作了20多年。今年工廠方面不準備繼續聘用他,給了兩個方案,一個是去其他下屬公司當保安,一個是領一筆補償款走人。我的這位親戚選擇了後者。畢竟才四十多歲,正是年富力強的時候。出去找事情還是有很多機會的。

如果這位老員工違反了企業的相關規定,那就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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