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梭于街头各类饭店、餐馆时
看着店家“别出心裁”的菜单
为什么鱼香肉丝没有鱼?
夫妻肺片没有夫妻?
老婆饼更没有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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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满怀欣喜对各类菜品充满期待,可等到的却是与之反差极大的实物时,小编内心既无奈又崩溃。或许这就是“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商家的套路!”期待与现实的差距总让人大跌眼镜。而仅仅是“买家秀”与“卖家秀”的区别也就算了,如果因为名字的特别就将菜品价格抬高于成本的几倍,就让人忍无可忍了!最终顾客恼羞成怒,要求商家给予解释时,餐馆老板指着夹在菜单角落的一行字——菜品以实物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让许多客人愕然。
那么,“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真的有用吗?
别急,小编先带大家“见识”下那些“高大上”的菜名以及他“名不副实”的真容!
1.火山飘雪
真实名称:西红柿拌白糖!
说起“火山飘雪”,这个名字还有几分形象,有那么一丝“火山飘雪”的意境,但将这样一道简单的菜品镀上这样一份文艺的名称……不得不佩服商家的机智!
2.母子相会
真实名称:黄豆炒豆芽!
如此有爱的菜名一向很吸引顾客,但菜品一上来就想问“我是谁?我在哪?”小编表示“饭店套路深,我要回家吃”!
3.绝代双骄
真实名称:青椒炒红椒!
还以为是什么上好的菜品,结果就是把生活中常见的青椒配上红椒,加上如此有韵味的菜名迷惑顾客,小编佩服佩服!
答案来了!这些“名不副实”的菜品虽都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但这种行为在交易中违反了自愿平等的原则,消费者可以视其为无效条款。
不仅仅是“最终解释权”,还有“概不退换”、“概不负责”、“概不承担”等带“概”字的格式条款。如果遇到商家以“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积极为自己维权,并举报此类商家。
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时与饭店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餐饮行业菜单过度“包装”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对商品或者服务弄虚作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也就是说经营者即使在菜单上做了标注,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仍然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时候,无论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还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途径进行解决,都需要消费者保留好相关凭证。比如在饭店消费的发票,饭店的宣传单、菜单显示的图片内容与实际存在偏差等证据,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菜品不靠谱,哪里还有“回头客”?小编在此提醒商家:“酒香不怕巷子深”!要想生意兴旺,还得以品质诚信打造品牌,否则不仅是“一锤子买卖”,更有可能触犯法律的底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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