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養老基金“隱形”流失,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提速,有你所在城市

接近年底,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步伐進一步加速,各地紛紛抓緊進行省級養老保險基金的統收統支工作。

近日,山東省政府發佈了《關於貫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其中要求,在全省範圍內,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六統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政策規定,不得自行出臺與國家和省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政策;已出臺相關政策的,要立即糾正。各地應執行全省統一的繳費比例,不得自行調整繳費比例。

眾所周知,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的前提是各地要完成省級統籌的工作,而就目前而言,我國大部分地區尚未實現省級統籌。

“目前,山東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繳費比例大部分都是按照18%,也有部分地區的單位繳費比例則是高於或者低於18%,其他省份也有這樣的情況,這是歷史遺留問題。”12月18日,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中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核心成員董登新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先將各省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進行統一,2020年之後,再進行養老保險全國繳費比例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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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繳費率參差不齊

長期以來,我國的養老保險以市、縣級統籌為主,各地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不統一,為此,人社部曾明確表示,我國要加快完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2020年要全面實現省級統籌,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好基礎。

據記者瞭解,各地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不統一已是個歷史遺留問題。

早在1997年7月,國務院曾發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因此,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初期,全國各省大體確定了企業繳費比例為20%左右。

不過,就在2008年和2009年,浙江和廣東政府分別做出了降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比例的決定,也就是說,多年來,當大多數省份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執行20%的標準時,浙江和廣東兩省早就開始自主執行14%或低於14%的企業繳費標準。

“這使得粵浙兩省企業的社保繳費負擔至少比其他省份企業要減輕6個百分點,這很顯然是地區之間的制度不公平,也是企業負擔的不公平。同時,由於地區之間企業社保繳費負擔不同,可能導致企業註冊地大遷徙,以便尋求制度套利的機會。”董登新表示,更為糟糕的是,巨大的繳費差異意味著,廣東和浙江兩省拿養老保險降費的好處來替代稅收優惠,作為本地企業的激勵或獎勵政策,這勢必造成廣東和浙江兩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隱形”流失,這對“全國統籌”將帶來明顯的負面影響,其他省份有可能“效仿”跟進,從而導致制度套利、基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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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儘管廣東與浙江兩省較早就大幅降低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但在基金結餘規模上,廣東和浙江兩省都位列全國前列。除此之外,山東和福建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也均低於國家統一規定的19%。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偏低,無疑優化了企業競爭的投資環境,為當地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營造良好的養老保險政策環境。然而,社會保險擁有互助互濟的特性。也就是說,雖然部分地區的養老金結餘很多,但從全國統籌的角度來看,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實施,從而做出更大的貢獻,而非把制度的套利留在了本地。

有數據表明,目前已達到省級統籌標準的有25個省級單位,但真正意義上實現“統收統支”統籌標準的僅有北京、上海、天津、陝西和福建五省市,除此之外,其他省市的基礎養老金統籌層次依然很低,管理也比較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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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提速

全國養老金的結餘“富者愈富、窮者愈窮”,有悖於社會保險“互助互濟”的特性,為此,提高養老金統籌層次,可以從制度上徹底擺脫地區間基金收支餘缺無法調劑的難題,從而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而就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也明確也要求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不過,由於我國區域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養老保險撫養比相差懸殊,養老保險政策、待遇水平仍存在差異,省級統籌制度還不夠完善,難以一步實現基金全國統收統支。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先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作為實現全國統籌的第一步。

作為一種風險調劑基金,養老金中央調劑金制度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擔風險,同時,調劑金制度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再分配的性質與作用,體現了一定的公平性和互助互濟性,是實現全國統籌前的過渡性方案。

記者從山東發佈的《意見》中瞭解到,其中明確要求各市要加強基金統一管理使用,2018年年底前,實現市級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2019年年底前,實現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建立省、市、縣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強化激勵約束和目標考核,落實地方政府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同時明確了山東上解的中央調劑基金,其中表示,由各市(指設區的市,含省本級,下同)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各市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按國家要求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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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去年,廣東省也發佈了一個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方案,其中明確表示,從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山東的做法也有雷同之處,均是先進行省級統籌,再進行全國統籌,後續,全國的每個省都必須逐一的實現省級統籌。”董登新表示,這個過程對於沿海發達的省份來講沒有問題,但是,對於中部和西部養老基金收支平衡狀況較弱的省份而言,有些難度。

事實上,我國很早就做出了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制度安排,先省級統等,後全國統籌。比如,2010年10月28日,我國首部《社會保險法》獲人大通過,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該法第一次明確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隨後,每年的重要會議和場合幾乎都會提及“推進基礎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等相關內容。

如今,各省統籌的加速,無疑是落實此前的政策以及十九大報告的精神,從而做到養老保險儘快實現全國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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