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指出,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
2018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7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补贴措施将于2019年1月19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18年11月16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商务部表示,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
商务部指出,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商务部还指出,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商务部可以对本次复审过程中可能发现的其他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本次调查自2019年1月20日起开始,于2020年1月19日前结束。(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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